2022年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下面我为大家细心搜集了关于武汉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欢送大家参考借鉴,盼望可以协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运用人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遵照物业效劳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修理、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效劳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效劳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遵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立、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遵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协作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效劳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遵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其次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那么,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立等因素,遵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以建立工程《国有土地运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工程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邻居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分期建立工程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立的工程,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拟齐全、相对集中的工程,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在取得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三十日内,遵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将划分方案报送区房屋主管部门;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有关图纸上予以注记 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老旧城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须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办法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其次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 第七条新建物业,开发建立单位应当遵照规定无偿配置物业效劳用房,物业效劳用房包括物业效劳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配置物业效劳用房遵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的要求执行;没有规定的,配置物业效劳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并不少于八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物业效劳用房应当具备水、电等根本运用功能,有明确的座落、房号,并且具备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条件 开发建立单位在申请办理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注明物业效劳用房的详细位置 物业效劳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专用于物业管理效劳工作 第八条新建物业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局部一户门号一结算表,共有局部独立计量表;平安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运用的根本条件 第九条新建物业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最低比例标准,遵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核定。
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开发建立单位,应当遵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纳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效劳企业: (一)投标人少于三人; (二)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含小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四万平方米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开发建立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约定的内容,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的配套设施设备 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应当对物业效劳内容、效劳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展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相同 第十二条房屋交付运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效劳费用,由开发建立单位担当房屋交付运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效劳费用,由业主担当,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担当物业效劳费用。
房屋通过竣工验收到达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的,即为交付;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值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交付 第十三条开发建立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立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第5页 共5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