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教育产学研结合的体制与机制创新研究 摘 要: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是大力发展产学研结合教育,而推进产学研结合教育的进程需要我们消除产学研结合教育体制上的障碍和进行机制上的不断创新,只有这样才能解决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瓶颈”——高技能人才缺乏的问题关键词:产学研 高职教育 创新对高职教育产学研结合的体制和机制的理解,首先需要我们理清体制和机制的具体含义笔者认为所谓“体制”,这应该是从宏观的层面上来说的,因此体制问题的解决依赖于政府,而高职教育产学研结合的体制则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为推动高等职业院校产学研结合的开展,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及对这些政策法规措施的执行而形成的有利于或不利于高职院校开展产学研结合教育的各种环境不过,笔者认为这里所谓的“机制”则应该是从微观的层面上来理解,它指的是高等职业院校在开展产学研结合教育的过程中采取的各种具体模式,如工学交替、顶岗实习、任务驱动等一、我国开展产学研结合的高职教育在体制与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高职院校的不断增加,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的不断涌现,我国职业教育领域存在的弊端和问题也日益明显,其焦点主要集中在毕业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不强、眼高手低、与企业实际需求无法合拍等方面,集中反映了我国职业教育体现产学研结合的广度和深度远远达不到社会的要求。
具体来讲,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体制方面来说,我国对产学研结合职业教育的体制建设的滞后是导致出现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综观发达国家发展职业教育的体制建设主要分为三块:一是法制建设,二是政策指引,三是政府干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法制建设,即以法律的形式将职业教育产学研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界定,这样的好处是使各方之间的交易能得以顺利进行,从而保障劳动者转化为市场所需要的劳动力如德国著名的“双元制”职教模式的形成与发展,就与其健全的职教法律体系也是分不开的,迄今为止德国职教领域重要的法律有:《职业教育法》、《手工业条例》、《青年劳动保护法》、《企业基本法》、《实训教师资格条例》除此以外,德国各州还有许多配套的法规措施来组织实施这些法律而我国目前职教方面的主要法律只有《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两部,其中《高等教育法》还不是完全调整职业教育的,与发达国家相比显得十分单薄,其中调整学校、政府、企业、学生、社会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显得过于原则化,实际操作性不强在政策指引方面,我国目前主要有国务院制订的三份政策意见:一是《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1991年);二是《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2年);三是《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
这些政策意见对产学研结合的相关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解决方法,无疑对职业教育开展过程中加强产学研合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其机制的架构提供了一些指导性的思路,但总显得较为零散而不规范,缺乏更细致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无法使职业院校、学生、企业理直气壮地利用相关规定来提出自己的权利要求,因此需要将有些软的政策意见转化为硬的法律规范在政府干预方面,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产学研合作虽有政府之手的推进,但企业的参与也有其内在盈利的动机,因此市场之手相对于政府之手对产学研的推动作用更大而我国政府对校企合作的推动缺乏整体的思路和较详细的远景规划,一些地方政府“拉郎配”式的联姻无法取得真正的效果产学研结合的职业教育发展得比较好的国家,在运用政府之手的推动力和市场机制的推动力时,往往能在这两者之间达到较好的平衡,从而能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最好的效果而我国政府相关机构虽然已经意识到了市场机制和政府推动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但至今尚不能找到两者相结合的最佳平衡点2、从机制方面来说,造成我国职业教育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我国职业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机制模式创新不够也是造成学生应用型能力达不到要求的一个重要原因发达国家职业教育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多样的校企合作模式,这些模式都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内在推动下学校与企业共同创新的产物,往往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
目前我国职业院校对开展产学研合作模式的认识还不够深入,较多使用的主要是学生“下企业实习”,在将“学校开到企业去”和“将企业办到学校来”的思路和动作方面还不够大胆,目前一些院校所采用的“订单式”培养模式(即学生入学时与企业签订订单,企业在学生学习期间派人讲课或担任班主任、员,毕业前到企业实习,企业再择优录用)就是很好的产学研模式,但实际上还可再深入,如进行“工读交替式”或“半工半读式”学习等等此外,学校与不同企业或不同行业之间的联合培训模式还有待开发和利用二是由于职业院校产学研合作机制模式的创新不够,从而导致各职业院校课程体系的开发与企业实际需求的脱节,也是造成学生无法完成从普通劳动者向一个技术能手转化的一个重要障碍有的学校虽然建有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中不乏企业界人士,但在课程开发上所起的作用有限许多专业本身就未能明确限定自己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是什么,更谈不上以实际应用能力为本位的课程开发了在课程设置方面企业参与的缺失是使学生无法获得实用技能的一个重要障碍三是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的加速度发展,使一些职业院校办学理念出现了偏差这些职业院校一心“求大求全”,使得国内职业院校专业设置大同小异,有些在机械专业方面有专长的学校办起了商科专业,有些在工艺美术方面有专长的学校办起了机械类专业,如此等等,从而使得学校无法充分发挥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教育资源(师资和实验实训设施)来开办优质专业。
因此一些缺乏相关专业师资和实验实训设施的学校出来的专业学生缺乏相应的实践能力,也就在情理之中了二、对我国高职教育产学研结合的体制与机制创新的建议(一)体制的创新解决我国职业教育产学研结合方面体制上的问题,其关键点应是解决政府“有形”之手的推动、市场机制“无形”之手的推动以及两者在实际运用中如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进一步完善我国职业教育产学研结合方面的法律法规,其基本目的是界定政府、学校、学生、企业和社会在产学研结合教育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各方的职责从目前来看,产学研结合教育方面的法规建设主要可从两方面进行:(1)中央政府层面,中央政府具体可做的工作有:一是继续修订和完善《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对其中涉及高等职业院校产学研结合的内容可列专章规范,或者也可制订这两部法律的实施细则,对两法中过于原则性的条款(如产学研结合方面的条款)进行细化;二是也可制订单独的高等职业教育方面的法规政策,对其中的产学研问题进行专门规定,如制订企业参与产学研结合工作的税收优惠等法规;三是改革现有高等职业院校的水平评估机制,由现在教育部组织专家进行的单一评估方式转变为由专家、社会中介机构、用人企业共同参与的评估机制,其中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水平评估为主,用人单位通过对学生的评价所体现的对院校认可程度也可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来完成,这就要求中央政府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来为新评估体制提供法律依据。
2)地方政府层面高职院校的产学研结合工作,笔者认为中央政府以给原则和框架为主,而主要的扶持工作还是要由地方政府来做,对于中央用法律手段确定下来的原则性内容,地方政府可配套制订地方性规章,也保证这些内容的具体可操作和对本地的适用性2、完善政策指引,引导高等职业院校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提供更多适用人才要做到这一点,要求政府在体制建设方面应确实做好以下几点:(1)改革现有的高职院校财政经费制度,这主要又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继续加大对现有高职院校实验实训建设的财政拨款;二是将学校的招生数与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家组对学校教学水平的评估结合起来,教学水平高的可根据学校硬件条件增加招生人数,从而增加财政对学校的拨款;三是用财政支持来引导学校发展自己的优势专业,引导院校走“专、深、精”道路,办好办优“五至七个专业”2)地方政府可根据中央政府制订的企业参与产学研活动的税费优惠法律法规,制订具体的税费征收和实施政策对此,笔者认为政府可做的具体工作有:一是中央政府可将企业应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比例规定一个区间,可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规定适用的比例,对于参与产学研活动的企业可适当降低征收比例;二是各级地方政府应加大对职业教育经费的投入,加大对职业院校开展产学研活动的财政支持力度;三是各地方政府应不断提高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
具体操作过程可分三种情况进行操作:一是对于参与职业院校产学研活动的企业,可以按地方政府的规定申请降低职业教育培训费的征收比例;二是对于企业将现有职工交给学校培训的,企业可将自己与学校商订的培训计划所需的培训经费在其所交的教育培训经费范围内,向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学校支付,作为企业向学校购买培训服务的费用,对于超出企业所交培训经费的部分由企业支付其中的85%,政府财政再补贴15%;三是企业与学校通过工学交替、任务驱支、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方式一起开展产学研活动的,对于其中所涉的企业所派师资的工作量,可由学校根据自己教学计划的规定向政府财政申请,由政府从职业教育培训经费和城市教育费附加等费用中列支,由学校向企业购买其向学生提供的培训服务,而在此过程中企业应对学生为企业完成的工作,向学生支付相应的报酬3、政府对产学研活动的干预主要应体现在对产学研活动的监管方面,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向社会提供各方决策参与产学研活动所需的信息,以保证市场机制对产学研活动的有效调节建立和完善有公信力的中介调查与评估机构是实现政府对职业院校教育水平监管的关键所在对此,笔者的设想是:可由政府牵头引进民间资本来组建成立咨询、调查与评估机构,一个地区应保证有两所以上,以保证它们之间有竞争。
这些机构可以采用公司组织形式,政府不能持有其股份,每半年或一年对本地区职业院校在教学水平、所培养人才对地区经济建设的贡献、学生就业状况、企业对所用学生的反馈、所办专业后续发展潜力等方面提供调查报告,以年报形式上报政府和在媒体上公开每次调查评估活动由政府招标,由政府财政支付调查费用当然调查机构最好由政府在招标活动中直接选任社会上现存的这类咨询服务公司担任,而不需要政府牵头组建由学校和企业自由组合进行产学研活动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由选择是否参与学校的产学研活动,学校也可对愿意参与的企业进行选择随着职业院校教育水平信息由具有公信力的咨询服务公司的公布,无疑会加深社会各界对职业院校的了解,从而使考生在报考院校时就会有所选择,同时政府教育部门在下放招生计划时也会有所体现这样的结果就会影响学校所能获得政府财政拨款的多少,从而使学校日益重视产学研结合教育,强化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形成自己的教育特色二)机制的创新笔者认为高职院校产学研结合机制的创新主要应做好以下这些工作:1、高职院校应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自身历史选定所要重点发展的优势专业,每年以这些专业为突破口,进行产学研结合机制创新的试点,学校应在人、财、物上进行政策倾斜。
同时改革以往的教师考评机制,对参与试点的教师实行新的考评机制各高职院校每年应规划一定数量的产学研结合活动经费,以对投身其中的教师进行奖励2、积极研究国外发达国家职业教育产学研结合模式,吸收和利用这些新模式结合本校实际进行运用,特别是要改革本校的教学计划,以新模式为基点进行课程开发如:以任务驱动(如某一产品的营销策划)作为某专业(如营销与策划专业)的产学研模式,则该专业教学计划应以完成该任务所需知识点和能力点进行分解,在理论学习中获得完成任务所需的知识,在实际完成任务过程中锻炼所需的能力点2006年11月发布的教育部16号文件中提出了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