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朗功能学派理论对林耀华东南宗族研究的影响 仇文硕 杨清媚[Summary]通过比较林耀华早期的经验研究和1936年拉德克里夫-布朗(A .R .Radcliffe-Brown)在燕京大学的讲学课程,发现了二者在社区研究等理论方面的相通之处林耀华通过在东南宗族乡村作出的实地调查,发现宗族的社会学特点:宗族的经济功能基于血亲间的分工合作,其情感结构面向祖先和国家,是开放而又复合的在面对市场时,宗族作为整体积极参与其中在面对国家时,宗族接纳了国家的权力系统宗族即是布朗所讲的“活”的功能体,具备适应现代化的能力因此,林耀华一直坚持用宗族作为中国社会现代化问题的研究单位[Key]家族制度;布朗功能学派;林耀华;宗族研究;比较社会学;结构功能主义:C912.4:A:1674-9391(2019)03-0088-111935年10月,英国人类学家拉德克里夫-布朗(A .R .Radcliffe-Brown , 下文简称为“布朗”)来华,并于燕京大学讲学约三个月,对中国乡村社会学研究提出了社区研究的建议这一期间,林耀华担任了布朗的助教,他的多篇学术论文也因此受到布朗的指点,如《从人类学的观点考察中国宗族乡村》以及《义序的宗族研究》①。
《义序的宗族研究》(以下简介为《义序》)是林耀华根据在义序乡的实地调查完成的硕士论文,也是中国社会学界早期运用功能学派的作品布朗访华对燕京学派的影响深远,为此,吴文藻在1936年6月特意将《社会学界》第九卷编为布朗教授纪念专号,林耀华、潘光旦、杨开道等人先后于此刊根据布朗的讲座发表了回应在此期间,林耀华一直试图专注于中国家族与亲属制度的研究,他先后撰写了《宗法与家族》《媒妁婚姻杂记》以及前文提到的《从人类学的观点考察中国宗族乡村》等文章,发表在黄迪等人主持的天津《益世报》的副刊《社会研究》上,这也成为林耀华之后对东南乡土社会进行再研究的理论起点 [1]48林耀华在《义序》之后的研究非常明显地以“宗族”作为基本的社会分析单位,而不是从共同体的角度论述[2]我们重新阅读和比较布朗来华讲座与林耀华的早期作品,从中或能发现布朗与林耀华思想关联的所在我们先从布朗对于中国研究的建议出发,讨论他的功能理论和社区研究方案之间的关系,然后再进入林耀华关于东南家族社会的经验研究与布朗的比较一、布朗理论中的社会组织及其变迁:社区与家族布朗的比较社会学应用范围极为广泛,不仅限于“后退文化”残留的简单社会在布朗来华之前,他就已经引领自己的同事及学生从事了一系列关于进步社会的比较研究,如美国白人的地方社区,东亚的日本村落。
[3]266布朗认为,社区研究在面临这种国土面积大、组织结构多样的进步社会时会产生很多困难,尤其像中国社会这样复杂的情况,探究社会结构需要一步步达成,不能一蹴而就在《对于中国乡村生活社会学调查的建议》一文中,布朗提出,最適于开始的社区单位是乡村,乡村就是最小的社区,在乡村里可以进行长期的内部观察[4]304乡村里最小的单位是“户”,从表面上看,乡村社区固然是许多“户”组成的集体但是从结构和功能的角度研究乡村社区,却不能死板地以户为分析单位;也就是说,可以从户来观察,但是所注重的却是将户联系起来的各种关系纽带他指出,一个社区研究应该包括三种相互关联的乡村研究,即横向、纵向和外部研究,[4]304-305这些研究分别表现出了社会生活的共时性、历时性以及完整性所谓关系纽带,便涵盖这三个方面乡村作为“户”的集体,户内部的成员与户外的社会关系首先有血缘关系作为联结,同时还有姻亲关系的联结,因此,这种基本的亲属关系是社区研究的起点,也是社会关系的重要方面家族和家族关系在中国特别重要,因为将中国社会生活视为一个整体考察家族、氏族和亲族所发生的功能的时候,就会包含对经济生活、土地所有权、社会生活的考察。
[4]306在布朗的论述里,预示着家族除了包含亲属关系的基本规定,还是土地和经济功能的基本观察单位除此之外,布朗还指出某些社会组织不是在血缘地缘关系基础上直接形成的,但也需要研究,比如中国乡村的青庙会、庙会、行会、秘密结社、性别组织、年龄组织社会组织构成了社会的“实体”部分与之配合的是技术制度、社会裁认(即法律)与礼仪、文化教育,这些属于维系在社会之上的心智和知识内容而个人作为社会成员,他的活动和人生经历,必然表现社会实体和集体意识的规定性以个人为观察点和以诸如家族这样的社会组织为观察点,对于理解布朗所说的社会整体而言,区别在于出发点和观察到的内容;两者并非相反,而是可以互相补充的一)社会功能布朗认为,社会学中最早利用功能概念进行社会研究的是涂尔干,其背后是一种生物体的原理比拟[5]271涂尔干将功能界定为社会制度与社会机体的需要相适应的部分,而布朗则将功能规范化为人类社会生存的条件,类比生物体中的细胞布朗指出,有机体与社会类比之间存在两个重要的不同,一是生物有机体的结构可以从其形态观察而不必从其细胞或器官功能出发,但是人类社会结构只能由功能也即组织之间的关系来探查;二是生物有机体在其生命过程中,结构形式始终是稳定的,即其物种性质不会改变,但是人类社会的结构形式会有变化,同时变化中仍有连续性。
[5]273布朗认为,在生物有机体论背后有一种“功能一致性”的假设[5]274涂尔干的有机体说将社会比拟为生物体形态,发展出一套关于社会健康和社会病态的学说;在社会失调(dysnomia)状态下,功能会逐渐丧失在布朗看来,涂尔干假设的社会健康状态假定了社会体系的内在一致,这种内在一致如果要被外人观察和理解,应该是有一种纯粹客观标准的,但是这种客观标准不可能只由有限的或个别的社会类型样本得出比如原始社会某部落实行一夫多妻制、食人和巫术,其社会或许是高度功能一致的,将其与1930年代种族冲突严重的美国相比,未必见得前者就是更好的可见社会状况的失调与否,不能作为判断社会优劣的标准[5]274同时,研究者易于观察到的也更常见的往往是社会冲突,功能不一致的时候社会失调与社会冲突并不意味着社会病态,更不意味着社会会消亡,而是社会结构的解体伴随着新的结构生成功能伴随这一变迁过程发生变化,是社会自我调适的表现布朗把这种功能论称为“活的假定”(working hypothesis),与“功能一致性”假定区别开来[5]275由前述生物有机体和社会的两个不同可以看出,布朗对社会机体的理解焦点集中在各部分的协作关系上,他所说的社会更接近一种结合体的状态。
二)比较社会学功能的“活的假定”是比较社会学的重要基础布朗认为,这一假定下,首先其出发点不同于假定社会任何事物都有一功能这一假设,而假定的是事物可以有某种功能区别在于,假定每一事物都有功能,则容易为了保全这一事项而陷入对这种功能的固化的理解;而假设可以有某种功能,然后去论证,则带有变迁和引导性质,可以允许某些事项内容被赋予新的功能如何发现这种新的功能,就需要比较其次,两个社会中如有相同的习俗,则其功能在两个社会中未必相同这个不同,正是比较研究需要注意的基础在比较研究中,不能只比较形式,更要比较其功能因此,无论对功能本身性质的理解,还是对功能的实际应用,都离不开比较研究早期的人类学研究包括考察民族文化历史的民族学(Ethnology),和考察人类社会生活原貌的文化人类学(Social Anthropology),所做的比较大多数是从一种零碎化的文化观念出发,比较的是形态,或者是人为划分为不同阶段,或者是文化实物布朗认为,这种比较获得的是一些历史偶然下产生的结果,而不能找到社会自身的内在规律而社会发展规律其实指的是社会向现代化方向的变迁机制更适合的比较单位应该基于社会组织和社会结构来展开,因为这是功能附着的实体②。
比较研究首先不是汇集各种相似的文化习俗材料,而是区分社会类型他认为构建结构系统分类模型可以促使社会科学成为更系统的科学布朗主张将社区看作是一个体系,通过观察社会的功能与结构,完成包括适应和完整两方面的社会学研究[4]304,也即社会变迁的研究三)社会变迁“适应”(adaptation)与“完整”(integration)是借鉴斯宾塞和涂尔干的概念[3]242适應”是人类对环境供给的物质需要作出的反应,“完整”是人类因为利益联合调适的产物[4]304社会生活会不断发生变化,这是适应;而社会关系自然会贯穿在各个活动中,有所体现,这是完整我们注意到,社会是一个不断和外界相互适应的产物,也是一个能将各种社会关系相联的集合前文已述,功能“活的假定”意味着社会结构的解体和新生,这是可观察的;其内在原因是功能的调适;比较研究寻找的是功能调适变化的规律,其应用目的是指明变迁方向布朗所说的社会结构就是各部分功能通过一系列实体表现出的协作关系,通俗说即社会关系由于判断社会结构变迁的基准在于功能,同时布朗又强调社会的连续性——只有这样才能排除偶然性的历史解释、论证必然性的可预期的变化规律所以,在变迁过程中社会组织的维持不变就成为社会连续性可见的重要指征,而社会关系内容和意义的变化则传达了功能调适的讯号。
这一点对于布朗的殖民地社会研究相当关键英国政府在澳洲、非洲等殖民地采用间接治理方式,有一批人类学家佐理殖民地行政,或者在殖民地进行现代化变迁调查,如理查兹(A.I.Richards)在北非的调查,就比较了有酋长制和无酋长制的部落社会在英国政府管理下的变化③值得注意的是,间接治理一般不去扰动本地社会的权威体系和社会组织,而是设法借助它们来完成与外部政治力量的对接布朗的结构功能主义与这种殖民统治模式相合他对于中国研究方面的设想,亦不乏参照间接治理的经验在变迁过程中,各类血缘、地缘和其他社会组织往往要保留,如何促使这些组织与外界发生积极关系才是重点④在林耀华那里,这个问题后来更进一步集中在家族与市场的关系上二、林耀华的作为“前现代”社会组织的宗族及其社会学特点在布朗访华之前,林耀华就用功能学派的研究范式对乡村社会作出了相关研究,如前文提到的《宗法与家族》和《媒妁婚姻杂记》在《宗法与家族》[6]237中,林耀华通过解释家庭与氏族的关系说明了宗法社会和家族社会同属父系社会,但宗法不等于家族,宗法和家族是完全不同的社会制度宗法社会是和封建社会一同出现的政治制度,家族社会看似保留了很多宗法时期的礼俗,实际只是形式上的延续。
林耀华认为,宗法社会的组织不再,这些残余的行为就失去了核心意义在《媒妁婚姻杂记》[7]325中,林耀华针对媒妁之礼的几种说法对比近代闽乡媒妁制度的发展情况,发现仪式的内涵早已发生改变,宗族乡村现有的媒妁之礼主要是根据双方经济条件作出裁度《宗法与家族》着重考察的是家族的社会结构,《媒妁婚姻杂记》则考虑的是社会生活的历史过程在这两篇文章里,林耀华已经表露出对中国社会制度以及中国社会变迁问题的关注,这些问题在《义序》中将被进一步解释布朗于1935年10月来华讲学,前后约三个月,期间林耀华“日夕追随左右,得聆教授训诲,获益良多”[8]342当然,不排除此前林耀华已经接触过布朗的相关著述,受其影响,比如布朗关于安达曼岛的民族志,以及他到芝加哥大学参加社会学会的演讲《从人类学的观点考察近代社会》等[8]342林耀华和布朗的研究有着紧密联系,不仅他之前的研究与布朗有诸多相通之处,比如反对从经典中推导社会组织样态,主张将家族等社会组织视为实践中适应变化的功能体;而且布朗的理论给了林耀华更多的信心,使他坚定了用家族作为前现代中国乡村基本的社会单位的做法虽然林耀华对家族的特殊兴趣最先来自他在福建的田野经验,但是布朗为他提供了将宗族和现代性关联起来的一个方向。
在布朗的界定中,家族明确是在“户”之上的一类组织,它集合了血缘和土地关系,同时还是一套权威体系,本身就是一种复合的功能体林耀华在《义序》中通过经验材料将这些内容一一落实⑤,他指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