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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化的作用看建构主义的动态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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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文化的作用看建构主义的动态结构    冯凡 李欣达摘 要:结构是国际关系理论中的重要概念,现实主义、制度主义与建构主义三大主流都认同结构的概念,但前两者与后者存在着对结构“是物质的还是观念的、是动态的还是静态的、是决定行为体的还是与行为体互相影响的”这三方面的不同认识,并因此建构主义发展出动态的结构模型而模型的动态性是因为文化的作用赋予的,也就是文化能够解释建构主义结构是如何发挥作用的:行为体与结构分别受到个体的文化(自有知识)与共有的文化(共有知识)影响而具有动态这种动态结构可以考察人权领域中“保护的责任”概念的实践,用以证明建构主义的文化结构中文化的特性的影响Key:建构主义;结构;文化;自有知识;共有知识:D8 文献标志码:A :1002-2589(2018)06-0057-04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结构主义渗透入国际关系理论的研究中其中一个重要表现是沃尔兹建立的结构现实主义理论,引起了国际关系学界的巨大震撼主流建构主义的代表人物亚历山大·温特同样探讨了国际体系中的结构但这一结构与之前的物质结构或制度结构截然不同,它是动态的,是观念的这种对结构的新诠释引起了国际关系学界的大争论。

无论是来自主流理论的批判,抑或是后实证主义的争论,要么对温特的动态结构模型提出质疑,要么针对温特的文化结构提出替代解释,但都很少将文化的特性与结构的动态性联系起来加以理解本文从文化的流动性特点出发,认为文化的流动性赋予了温特的结构以动态特质,从而使其结构理论区别于其他主流理论最后以“保护的责任”为案例进一步验证文化的流动性与文化结构的动态模型一、建构主义与其他主流理论不同的结构观西方国际关系三大主流理论虽然都关注体系结构的问题,但其建立的结构观各不相同新现实主义以沃尔兹的权力结构为代表,新自由主义以基欧汉和奈的制度结构为代表,主流建构主义以温特的文化结构为代表其中,温特的文化结构与前两者在世界观和方法论上有很大不同一)结构是物质的还是观念的国际关系学者普遍承认,国际政治的本质是由权力关系塑造的现实主义认为,权力仅仅由单纯的物质力量构成,而建构主义则认为,权力主要由观念和文化情景建构[1]98与此相对应,现实主义认为利益的基础是物质的新自由主义开始将观念、制度、规范作为不依赖于权力和利益而独立存在的因素来讨论,但新自由主义将观念置于与利益并列的地位,将观念作为解释行为体行为的原因性因素因而,新自由主义所讨论的利益仍然基于物质主义的观点,而非观念主义。

对此,建构主义加以补充,认为观念对于权力和利益还有建构作用,怎样认知物质性因素是由观念决定的結构是利益的分配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结构是物质力量的分配,其构成是国家的物质性实力,因而这一结构完全是物质性的结构而温特的文化结构则是社会意义上的结构,其内容是观念的分配,其构成是行为体的共有知识(shared knowledge),这种共有知识就是文化因此其结构是非物质主义的由于强调观念在结构中的作用,建构主义文化结构的重点在于考虑结构对行为体身份和利益的建构作用,这一点比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前进了一步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结构作用仅限于对于行为体的因果作用温特认为,物质性结构是不彻底的结构主义理论,结构还涉及观念性的认同塑造与身份分配的问题二)结构是动态的还是静态的由于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将结构总是看作由国家的实力分配构成,行为体与结构之间的关系为因果关系,因此这种结构是静态的虽然国家的实力分配会发生变化,但这只会导致结构的形式发生变化,结构的实质是不变的[2]但对于建构主义来说,结构是动态的行为体之间的互动建构行为体之间的群体性文化,而这一文化又建构起国际体系的结构反过来,结构又塑造了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

基于这一身份和利益,行为体再次回到互动中去综合来看,结构之所以能够存在、产生作用和发展,完全是由于个体施动者及其实践活动[1]179而互动在这一过程中又是不断变化的因此结构只有在进程中才能得以支撑建构主义认为,结构是进程产生的不间断的结果,同时,这种进程又是结构的结果温特指出,结构也具有建构作用,即体系结构不仅对行为体的行为产生影响,也塑造了行为体的身份从因果意义上看,结构的本质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进程,它是由不间断的互动过程导致的从建构意义上来看,结构所发挥的作用附着于行为体的意愿和信念,这同样依赖于进程总而言之,进程是建构主义的理论取向,结构的动态模型是建构主义的最大特点三)结构与行为体相互独立还是相互作用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结构是静态的,它们将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看作不变的常量,结构对国家行为的影响是通过满足或不满足国家的既定利益而实现的,因此,这两者认为体系结构与行为体是相互独立存在的两个实体这种结构一旦形成便超脱于国家行为体之外而建构主义则认为,即使在结构建立后,行为体仍然会对结构产生作用这是因为建构主义将利益看作在互动中不断变化的因素而利益之所以为变化的,是因为利益由观念建构[3]。

在这里,温特站在反思主义的立场,与理性主义的观点相区隔理性主义将观念与利益作为两个并列的因素,也就是说,在考虑行为时将观念视为选择,而非作为选择的原因对此,建构主义将观念放在逻辑链上利益的前端,文化结构的生成本身就是行为者与结构互构的产物,也就是说没有作为行为体的自我特性的文化背景,结构不能发挥作用这样便建立起了结构与行为体相互作用的动态模型通过以上三方面的总结,可以看到建构主义是与新现实主义与新自由主义不同的动态模型建构主义与其他两大主流理论流派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观念的建构作用的重视本文认为,建构主义中观念的效用是通过文化这一条主线来发挥的:在行为体初次相遇时,行为体的观念由个体的文化(自有知识)建构;而在互动之后便开始由群体的文化(共有知识)建构由此,文化成为这一动态模型的核心因素二、建构主义动态结构的形成:文化的作用建构主义动态结构的最根本因素是文化文化包括个体的自有知识与结构的共有知识共有知识塑造结构的背景,自有知识对于行为体行为的指导作用以及(共有)知识在结构上的建构作用这两方面的作用,这就是本文所说的文化概念为了论证文化的特性对于建构主义动态结构形成的作用,这一节将从行为体和结构两方面阐述各自文化的作用。

一)行为体的文化(自有知识)自有知识与共有知识相比具有更大的独立性与隐蔽性,主要对行为体在初次相遇时的外交行为产生指导作用,即区分我者与他者1519年美洲的阿兹特克人与西班牙殖民者相遇这两个群体之前没有接触过,他们的第一次相遇所持有的是各自在国内环境中产生的关于我者与他者的自有知识,这些自有知识建构了他们各自的利益,并基于这一利益决定外交行为[1]156当时,西班牙人的目标是征服阿兹特克帝国,将其作为他者而阿兹特克人则基于本民族的传说将这些西班牙殖民者当作“神”,以我者的身份设宴欢迎结果这些“神”却屠杀阿兹特克人,掠夺他们的财富,消灭了他们的文明由此可见自有知识在行为体第一次相遇中奠定了以后互动的底色西班牙殖民者霍布斯式的自有知识使其在之后与阿兹特克人的互动中形成了霍布斯式的文化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认为物质性因素的变化是行为体行为变化的决定性因素然而,从文化的角度来看,即使物质上不发生改变,行为体的自有知识发生改变,对于我者和他者的区分发生改变,那么行为体的行为就会发生变化在这一点上,认知理论的观点可以提供一定的借鉴认知理论中“知觉”的概念倾向于理念主义而非物质主义知觉是指人在受到刺激后进行选择、组织和判断自己接收的信息的过程。

然后,人对知觉到的信息加以理解,并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刺激因素做出反应人对刺激因素的反应是基于他對刺激因素的知觉,而不是基于客观真实的刺激因素本身[4]如果将知觉纳入建构主义的框架考虑,可以说,多次相同知觉的结构构成了自有知识,从而使得知觉与错误知觉在文化的角度对行为体的行为产生影响例如在1995-1996年的台海危机中,虽然美国多次在台湾问题上向中国释放善意信号,但中国决策者由于发生了统一性知觉、愿望思维等错误知觉而忽略了美国政府的这一信号,始终认为美国政府故意在台湾问题上与中国作对,从而做出了强硬举动这一对美国政府的一贯认知构成了中国政府的自有知识,虽然美国的行为朝着友好的方向发展,但自有知识不发生改变,那么行为体的行为就不会发生改变反之亦然因此,行为体一端文化(自有知识)的作用对动态结构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二)结构的文化(共有知识)结构的文化(共有知识)同样发挥作用共有知识是在行为体的互动中形成的在互动中一方会给自己和对方进行身份定位,对方则会基于这一定位做出反应,在反复互动的基础上双方会形成一种特定的文化与自有知识区分我者与他者的功能相比,共有知识的功能主要在于划定“俱乐部”的范围,即确定谁是“自己人”谁不是。

例如在冷战时期,东西方两大阵营基于各自的意识形态进行互动在互动中双方均意识到对方的意识形态与自己的不相容这样的认识就是共有知识而共有知识在形成后会反过来对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产生建构作用,对行为体对外政策的行为规范产生影响结构文化的作用在于惯性的形成与改变在国际社会反复的实践中会形成一种文化的惯性这也是为什么温特强调虽然其构建的是一种动态结构模型,但这种文化结构可能比物质结构更难以改变然而这种惯性并不是固定的,它会随着每次实践的叠加而发生改变例如在冷战结束初期,虽然东西两大阵营已不复存在,但冷战思维仍然留存,世界范围内意识形态的分歧仍然存在欧美等国家遵循自由、民主、人权、市场经济这样一套共享的信念和价值体系这些国家基于这一共有知识划定圈子,将不符合这一价值准则的国家视为另类然而通过几十年的互动,冷战思维逐渐淡化近年来随着中国不断融入现有的国际体系以及国家综合实力的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希望加强与中国的合作,而将意识形态作为次要的考虑因素,将人权问题排在议事日程的末端结构的共有知识构成了动态模型的重要一部分,对行为体行为持续产生影响温特指出,“具体的文化形态……都是由共同知识建构而成的。

[1]157基于此,在中国崛起的背景下,其他国家对于中国挑战现有体系的担忧以及中国的相关行为则可以通过共有知识及其改变加以解释:只要中国接受结构文化的惯性,以上忧虑都是过分夸大危险的存在综上,文化结构作为由行为者与结构构成的体系系统,在行为者与结构两个层次上都是动态的本文接下来尝试使用整体性的文化结构概念,解释国际社会人权领域中“保护的责任”概念的实践三、从动态文化看“保护的责任”的实践上文已述,文化在动态结构中发挥作用是基于两大原因,第一个体文化的互动塑造了国际政治中的行为体,行为体的身份与利益偏好并不是给定的,行为体也不是相似单元而具有流动性;第二群体文化塑造了结构层面的因素,体现着文化的国际政治的反复实践叠加形成了结构本节即通过这两个视角,考察国际人权领域中“保护的责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及其实践保护的责任”是国际人权实践中较为晚近的概念,主要指一个国家有责任保护本国国民免受可以避免的灾难,如大规模屠杀、强奸和饥饿如果这个国家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履行它的这种责任,那么国际社会就应当对此进行干预,代替这个国家履行这种保护的责任本节将主要以此次行动作为案例进行讨论。

一)行为体的文化:各国对保护的责任的不同立场不同国家作为国际政治中的行为体,对于保护的责任的实践具有不同的反应,这种反应首先是基于各国的行为体文化(自有知识)而发生改变1.英国英国代表了西方国家支持保护的责任实践的观点,这与它的行为体文化的塑造是分不开的一方面英国的清教徒精神以及冷战后与苏联对抗的历史实践导致其对人权、自由等普适价值观带有天然的亲近感另一方面,英国的人权状况在国际社会上被认为人权状况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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