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合集5篇)第一篇: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结合财会[2022]13号进行专项解读) 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总结(结合财会[2022]13号进行专项解读)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增值税计税方法的规定,引入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这样新的表述,文字更规范: 1、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作为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部分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征收增值税 特定项目是指: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相关计税方法可参考小规模纳税人 本文主要总结试点一般纳税人在一般计税方法下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如何确定和计算,及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交增值税额如何确定和计算 试点纳对方纳提供或税人主税人主接受体资格体提供应税服务试点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应税服务类型对方纳税人主体资格计算方式及处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举例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按照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原增值税应税劳务—销项税额=应税劳务收入*规定税率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营改增应税劳务税额)”科目纳税人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的原增值税应税劳务只能为一般纳税人为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增值税额项税额)”科目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营业税项目含税价格/(1+该营改增项目规定税率)*该营改增项目规定税率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例:支付非试点额=50/(1+11%)*11%,联运企业运费50计入“应交税费—应交万元并取得交通增值税(营改增抵减运输业专用发票的销项税额)”借方非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应税劳务接受应税服务—原增值税应税劳务只能为一般纳税人同非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同非试点纳税人仅限于交通运输业服务,其他现代服务业无相关规定。
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例:支付试点联试点纳进项税额=50*7%,计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运企业(小规模税人营改增应税劳务进项税额=支付给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发票(注: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上注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运费50交通运输业服务含税价格*7%值税(进项税额)”借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万元并取得交通方根据财税[2022]111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运输业发票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注: 1、特殊规定,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可)的价款(不包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支付给试点纳税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含税价格/(1+7%)*7%,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 2、试点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交通运输业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取得其他小规模纳税人(试点与非试点均可)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3%)作为进项税额。
1 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结合财会[2022]13号进行专项解读) 试点纳对方纳提供或税人主税人主接受体资格体提供应税服务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类型原增值税应税劳务、营改增应税劳务原增值税应税劳务对方纳税人主体资格——计算方式及处理(应交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财会[2022]13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仅限于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其他现代服务业无相关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无论联运合作方的纳税人类型,都可以差额计算销售额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举例应纳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3%非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应税劳务—例:支付非试点冲减应交增值税额=支付给非试点纳联运企业运费50税人营业税项目含税价格/(1+征收率万元并取得交通3%)*征收率3%运输业专用发票冲减应交增值税=50/(1+3%)*3%,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原增值税应税劳务接受应税服务试点纳税人—营改增应税劳务—例:支付试点联运企业(一般纳冲减应交增值税=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税人或小规模纳交通运输业服务含税价格/(1+征收率税人)运费50万3%)*征收率3%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发票冲减应交增值税=50/(1+3%)*3%,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 注:1.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以下称计税销售额)的征税方法。
本概念供参考) 2.营改增应税劳务及增值税税率:①提供有形动产租赁(17%)、②提供交通运输业(11%)、③提供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6%):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0%) 3. 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允许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包括以下六类:①有形动产融资租赁、②交通运输业服务、③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④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⑤展览业和代理等具体如下: Ⅰ.交通运输服务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五条第 (一)项规定,即: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16号)第三条第(十六)项规定: 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结合财会[2022]13号进行专项解读) 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2]101号)第一条规定:“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⑷联运业务根据江苏省地税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操作意见》(苏地税一函[2022]3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点规定,即:对运输企业承接运输业务后,与其他运输企业共同完成同一批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的运输劳务,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扣除其支付给其他承运者的费用”是指其他承运者在所开具的运输业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以及铁路部门收取的铁路基金但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⑸《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2]202号)规定,即: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扣除凭证为国航开具的“航空货运单” 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2]208号)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即: 试点企业(此处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33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即: 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号)规定,即: 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⑼国际运输业务根据江苏省地税局《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操作意见》(苏地税一函[2022]3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点规定,即: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可以扣除其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Ⅱ.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⑴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2]208号)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即: 试点企业(此处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根据《省地税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地税发[2022]15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即: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⑵ 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 营改增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结合财会[2022]13号进行专项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2]1245号)规定,即: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⑶代理业务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