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投资顾问协议、风险资金投资管理协议书

上传人:zxd****56 文档编号:316640456 上传时间:2022-06-23 格式:DOCX 页数:30 大小:41.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证券公司投资顾问协议、风险资金投资管理协议书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证券公司投资顾问协议、风险资金投资管理协议书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证券公司投资顾问协议、风险资金投资管理协议书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证券公司投资顾问协议、风险资金投资管理协议书_第4页
第4页 / 共30页
证券公司投资顾问协议、风险资金投资管理协议书_第5页
第5页 / 共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证券公司投资顾问协议、风险资金投资管理协议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证券公司投资顾问协议、风险资金投资管理协议书(3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证券公司投资顾问协议(资金运用)要点:甲方(委托方)委托乙方(服务方、证券公司)就债券交易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乙方按业绩情况收取投资顾问费。附有预留印鉴样本、起始运作通知书、追加资产通知书、提前终止通知书、执行经理告知书、投资建议函、投资顾问风险揭示书等附件。合同编号: 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释义1.投资财产:指甲方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2.交易日: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日。3.工作日:同交易日。4.交易账户:指甲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交易账户。5.同期业绩基准:即Ri%(年化单利)

2、,i=1,2,3,为第i笔投资资产对应的业绩基准。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7.投资顾问:指 公司。8.投资顾问协议、本合同、本协议:指投资人与投资顾问签署的投资顾问协议(合同编号: )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鉴于:1.甲方聘请乙方为本公司资金运用的投资顾问,为甲方公司资金投资运作提供顾问服务。投资顾问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予乙方。2.乙方接受聘请,愿意为甲方就甲方公司资金的投资运作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条款如下:1.合作双方的角色甲方作为本合同

3、的投资人,聘请乙方作为甲方公司的投资顾问,为其就甲方公司自有资金的投资运作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乙方担任本合同的投资顾问,愿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各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投资顾问职责。乙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针对债券市场走势、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市场流动性等提供定期分析报告,针对每笔操作提供交易方案设计、交易撮合和交易安排等服务,对甲方资金的投资运作出具投资建议。2.投资顾问的服务期限本投资顾问协议的服务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日起两年,若本协议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内,投资人和投资顾问均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展期一年。3.投资范围

4、、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及投资禁止3.1.投资范围本协议项下投资资产的投资对象如下:3.1.1.债券类资产:投资资产为国债、央票、政策性银行债、同业存单等;3.1.2.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存款、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等。3.1.3.可进行债券正回购比例不超过100%,如法律法规规定甲方须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才能投资该产品。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协议项下投资资产净值的0200%,当超过150%时需要提前与投资人沟通。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为本协议项下投资财产资产的0100。上述投资组合比例均按照市值计算。中国

5、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投资比例为限。3.2.投资策略甲方将聘用乙方作为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相关专业服务。乙方投资根据各阶段对市场、可投资品种及其他相关条件的综合判断,确定相应投资策略和构建投资组合。在构建基础债券组合的基础上,为提高组合投资收益,根据市场状况采取适度增加投资组合杠杆、适度增配预期收益高品种等增强型策略。3.3.投资限制本协议项下投资资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3.3.1.投资于单只债券不得超过其债券发行总量的30%;投资于单只存单不超过其发行量的50%;3.3.2.投资于单一存单不得超过投资资产的50%。3.

6、4.投资禁止为维护资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本协议项下投资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3.4.1.承销证券;3.4.2.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3.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3.4.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债券交易价格,以及对倒、串通操作、老鼠仓等其他不正当的债券交易活动;3.4.5.为当事人或投资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3.4.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3.5.估值方法本投顾协议投资品种使用市值法估值。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3.5.1.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3

7、.5.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3.5.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5.4.在对银行间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时,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3.5.5.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5.6.对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

8、值价格估值。对在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以交易所提供的价格估值。对于未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按照成本进行估值。存款的估值方法: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存款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4.双方授权人4.1.甲方指定两名执行经理,并将执行经理告知书(见本协议附件五)在本协议生效后及时提供给乙方;甲方更换执行经理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说明更换的原因,并将记载新任执行经理的姓名、联系方式、签字样本等的执行经理告知书和甲方对变更后执行经理的授权书(至少包括被授权人姓名、授权期限、权限等内容)等提供给乙方。甲方更换执行经理的通知自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送达日根据本协议第十二条的约定确定。4.2.乙方指定专门的授

9、权代表(以下简称“授权代表”),并在本协议生效后及时向甲方提供授权代表告知书(格式见附件六)。乙方更换授权代表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说明更换的原因,并将记载新任授权代表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的授权代表告知书和乙方对变更后授权代表的授权书(至少包括被授权人姓名、授权期限、权限等内容)等提供给甲方。乙方更换授权代表的通知生效条件根据本协议第十二条确定。乙方的投资建议均通过该授权代表进行。5.投资建议及执行5.1.双方职责投资建议是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按本协议约定对甲方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的投资建议,乙方授权代表提供的投资建议视为乙方提供的投资建议,投资建议仅在投资咨询建议函(格式见附件四)上确定的执行

10、日(即交易时间之日)有效。甲方收到投资建议之后,应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如甲方审核通过,则下达交易指令。若甲方审核不通过,则甲方有权不执行违反相关文件规定的投资建议。凡涉及交易所、银行间交易的,甲方应在收到投资建议后如审核不通过,需在1个小时之内电话或邮件的形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事后补交甲方任意一个执行经理签署的书面否决通知书。由于银行间交易的时间限制,甲方收到投资建议并予以确认执行投资建议后,需在1个小时内完成前台交易点击成交的手续,以方便后续交易清算流程的开展。凡涉及非银行间、非交易所等场外交易的,乙方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投资建议,甲方在收到乙方投资建议的1个工作日内可对投资建议进行审

11、核确认,如审核不通过,则向乙方出具甲方任意一个执行经理签署的书面否决通知书。5.2.投资建议的编写及传送5.2.1.投资建议的编写投资建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交易的产品或债券名称和代码、买入(申购)或卖出(赎回)方向、投资数量、投资价格、投资日期和时间、交易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投资建议仅在投资建议函上确定的执行日(即交易时间之日)有效。有效的投资建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的要求,且是可执行的;(2)不存在操纵市场的可能,不存在与甲方、乙方或其关联人产生不公正交易条件的关联交易;(3)符合本协议项下的投资范围且不违反投资限制及投

12、资禁止;(4)以书面方式提供的投资建议应有加盖xx公司销售交易部签章。以录音电话方式发出的投资建议,应由授权代表亲自发出。5.2.2.投资建议的传送和执行(1)如果乙方投资建议中的债券交易日为当日(即T日),则授权代表应在投资建议执行T日14:30之前(时间以甲方收到传真、邮件或录音电话记载的时间为准)提出投资建议,甲方对投资建议予以审核后,确认是否执行投资建议。如果投资建议中的债券交易日为次日(即T+1日),则乙方授权代表应在T日16:30前向甲方发送投资建议,甲方对投资建议予以审核后,确认是否执行投资建议;(2)乙方授权代表在超过上述规定时间以后提供的投资建议,甲方立即审核并确认是否执行投

13、资建议,但甲、乙双方均明白此类投资建议能否实现存在不确定性。乙方明白此类投资建议有可能不能实现;(3)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在内的所有投资建议,乙方指定的授权代表需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向甲方发送投资建议;(4)若乙方指定的授权代表选择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甲方提供投资建议,则授权代表需在提供投资建议的当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甲方提供书面投资建议函;(5)若乙方指定的授权代表选择通过传真的方式向甲方发送投资建议,授权代表需在投资建议发出后,即刻与执行经理进行电话确认。投资建议原件由乙方保留,投资建议传真件由甲方保留,原件与传真件内容不一致的,以传真件内容为准;如传真内容与电子邮件内

14、容不一致的,以电子邮件内容为准;(6)甲方对资产是否符合本协议第3.1条、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进行审核。若甲方T+1日发现不符合本协议第3.1条、第3.3条或第3.4条的规定时,甲方应于当日(即T+1日)通知乙方,乙方应在4个工作日(T5日)内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提供解决方案及投资建议,乙方未按照上述要求提供上述服务,致使财产遭受损失的,该损失由乙方根据收到的投资顾问费为限酌情承担。上述调整过程中,部分或全部财产不能正常交易、或限制交易的情况除外。甲方根据乙方授权代表提出的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并确认是否下达交易指令。6.投资顾问费的计提与收取6.1.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投资顾

15、问服务按照以下标准收取投资顾问费。6.1.1.业绩比较基准:甲乙双方每年协商一次,详见附件二起始运作通知书及附件三追加资产通知书。6.1.2.投资顾问费:0.2%/年,年化实际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相比每增加0.25%的情况下,投资顾问费增加0.1%/年。投资顾问费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每日按0.2%计提,按季支付。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按年计提,每年支付。由甲方于次季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顾问支付。6.2.乙方收取投资顾问费的指定账户为: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大额行号: 7.账户开立7.1.甲方负责开立按照前述投资方向进行投资所需的各类必要账户,并将有关账户信息在本协议生效后及时以传真的形式告知乙方。8.双方的权利和义务8.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8.1.1.在甲方认为乙方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要求,或乙方不能或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投资顾问职责时,有权解聘乙方。8.1.2.甲方应及时将获得的本协议项下投资资产交易、估值、指令执行等相关信息传递给乙方。8.1.3.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投资顾问费。8.1.4.国家有关法律、监管规定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8.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8.2.1.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法律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