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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XX与XX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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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XX与XX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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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XX与XX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原告宁召宾,男,11015年1月16日诞生,汉族,住济南市  托付代理人潘增波,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居处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吴承丙,区长  托付代理人马如杰,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亓玉华,济南市历城区唐冶新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原告宁召宾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历城区政府)作出的(2022)18号《关于唐冶新区七区整合一期衍生人口选房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关于多子女户落户女婿住房安排的处理看法,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历城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宁召宾及其托付代理人潘增波,被告历城区政府的托付代理人马如杰、亓玉华到庭参与诉讼因案情困难,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延长审限至2022年10月1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历城区政府于2022年12月24日印发了《会议纪要》,对唐冶新区七区整合一期衍生人口选房相关问题作出处理看法,认定宁召宾在2022年8月5日之后到唐冶新区七村落户,确定对其不予房屋安置  原告宁召宾起诉称,原告妻子为独生子女2022年12月24日,历城区政府印发《会议纪要》,其中第一条规定,对2022年8月5日以后落户的女婿不予安置,该行政行为与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认为该行政行为违法且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理由如下:一、原告的户口于2022年落户入唐冶新区,而《会议纪要》的时间是2022年12月24日,时间在后印发的文件不能对文件印发前落户的原告等人进行约束2022年10月22日,唐冶街道办事处通知原告选房定户型,原告已按要求供应相关材料并签订选房协议唐冶办事处称2022年8月5日下发户口冻结通知,关于此冻结状况,从未对原告所在村的村民进行公示,也未书面告知原告,村民对于冻结并不知情村民只收到2022年8月5日下发的《致唐冶新区七村整合村民的一封信》,该信中不予安置、不能购买的六类人员中,并未有女婿这种状况并且,之后签订房屋拆迁合同时也没有提及户口冻结及女婿不予安置的问题,假如当时向原告说明白这一点,原告确定不会同意签署拆迁安置协议,被告没有尽到说明告知义务。

原告结婚后,也顺当在唐冶街道办事处落户,正式成为唐冶村村民虽然唐冶办事处称原告是因为派出所变迁等缘由落户的,但是被告并没有通知派出所停止办理户口迁入,该落户行为完全符合落户程序,且原告的落户行为已经取得村委会同意且经过唐冶办事处签字、盖章(无唐冶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派出所不给落户,该签字盖章的落户申请已提交派出所),所以唐冶办事处称原告落户行为不符合政策完全与事实不符,既然唐冶新区街道办事处允许原告落户,也就是承认了其为本村村民,也就应当依据房屋安置政策为原告进行安置二、依据《山东省实施方法》第六条的规定,原告是与唐冶村村民结婚后根据夫妻投靠关系把户口迁入唐冶新区的,依据以上条款申请人已经取得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当安置唐冶办事处依据的“农村妇女要在原居住地长期居住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的,和拆迁安置无任何关系原告认为以上均不能作为不予分房安置的理由三、原告和上批同种状况(即有儿有女户)且已经取得安置分房的女婿相比,原告受到了不同等的对待山东省农业厅《关于的函》(鲁农函字(2006)23号)于2006年下发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村庄改造建设的看法》(济政发(2022)31号)于2022年起先执行,而2022年6月份一期选房并没有按上述文件执行,与原告相怜悯况的女婿都得到了安置,唐冶办事处却只用于约束2022年8月之后落户的女婿,只对原告不予安置,这不符合政策的持续性,对原告更是极大的不公允。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政行为完全不符合公允、公正的基本原则,必需予以撤销《会议纪要》不能作为不予安置的法律依据,被告应当对原告予以安置诉讼恳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多子女户落户女婿不予安置的部分内容;诉讼费由被告担当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历城区政府作出的(2022)18号《关于唐冶新区七村整合一期衍生人口选房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办事处2022年8月5日《致唐冶新区七村整合村民的一封信》;3、2022年3月19日作出的济政复决字(2022)46号《济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确定书》;4、宁召宾的户口本及结婚证复印件;5、唐冶新区七村村民的签名清单;5、宁召宾落户服务费发票;6、2022年4月11日《历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宋有义信访事项的复查看法》;7、唐冶街道办事处2022年3月24日作出的《关于高群要求唐城小区女婿分房问题的信访事项答复看法书》  被告历城区政府答辩称,一、被告作出的《会议纪要》所议定的事项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系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用于指导特定事项,并非详细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二、被告有权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议定事项进行记载。

区政府是村庄改造建设的组织主体、动作主体和重大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编制规划安排、总体策划、项目报批、融资建设、督促指导、详细项目的自求平衡和区域项目的总体平衡,落实市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工作总部署等被告有职权对辖区内村庄改造建设工作进行管理为保证村庄改造建设工作的顺当进行,被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唐冶新区的实际状况,对七村整合一期衍生人口选房事项进行探讨,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议定事项进行记载,程序合法三、被告作出《会议纪要》事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济南市历城区唐冶新区管委会2022年8月5日作出的《唐冶新区程庄、彭庄等七村整合拆迁冻结通告》;2、鲁政土字(2006)2405号《关于济南市2006年第八十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3、济政发(2022)3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村庄改造建设的看法》;4、《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方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节选;6、济政发(2022)4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看法》;7、历城区唐冶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历城区唐冶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8月31日联合作出的《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方法及有关工作程序的指导看法》;8、历城区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12月24日印发的(2022)18号《关于唐冶新区七村整合一期衍生人口选房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9、济南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8日作出的济政发(2022)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城中村改造的看法》;10、鲁农函字(2006)23号《关于的函》及附件济南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关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及集体土地收益安排存在有关问题的请示》;11、《山东省实施方法》。

  原告、被告供应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5日,唐冶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唐冶新区程庄、彭庄等七村整合拆迁冻结通告》,并于同日发布《致唐冶新区七村整合村民的一封信》,公布了房屋安置方案冻结通知发布后,史树好与唐冶北村杨萌萌结婚,并于2022年3月18日将户口迁入唐冶北村2022年12月,历城区政府作出《会议纪要》,对原告不予房屋安置原告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维持确定  本院认为,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村庄改造建设的看法》(济政发(2022)31号)之规定,历城区政府是村庄改造建设的组织主体,有权对原告是否具有选房资格的事项进行探讨,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议定事项进行记载,程序上无违法之处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原告以其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恳求进行房屋安置,历城区政府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  关于本案争议的实质问题,本院认为,土地征收后获得房屋安置与获得土地补偿款,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益,二者具有类似性关于公民以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要求支付土地补偿款,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法释(2005)第6号)其次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恳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规定,是否支持公民要求支付土地补偿款的恳求,必需考虑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是否取得了成员资格,处理原告以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由要求房屋安置的问题,也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本案中,房屋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是2022年8月5日,原告结婚的时间及将户口迁入的时间也是均在2022年8月5日之后历城区政府的《会议纪要》依据上述时间关系,对其要求进行房屋安置的恳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宁召宾的诉讼恳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宁召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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