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福有必要加防癌险吗?篇一:《国寿防癌险》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 央企响应中央号召,推出史上防癌第一险 首款防癌保障最全的产品 集六大保障于一体 1、确诊金 2、康复金 3、特定金 4、轻症金 5、保障金 6、满期金 例:30岁的男性每年交1850元,20年一共交了37000元,10万保额。
可以享受六重保障: 一、癌症确认保险金: 投保1年后,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合同所指的癌症,一次性领取10万元,可提前支付高额的医疗费 二、特定癌症确诊保险金: 投保1年后,确诊所指的特定癌症(男性:前列腺癌、肺癌、女性:乳腺癌、宫颈癌、未成年人:白血病、骨癌),一次性领取3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三、癌症康复保险金: 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每年享有2万的康复保险金。
可领取5年,累计领取10万元,来满足康复期内的营养费用 四、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投保1年后,确诊所指的轻症癌症(原位癌、皮肤癌),一次性领取3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五、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80岁年生效对应日未发生主合同约定的癌症确诊,本公司按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37000元 六、身故保障金: 从投保开始至80周岁,可享有所交保费的105%(18 身故金 所交保费的105%与现金 价值较大值 确认金 轻症金 101余种癌症10万2类癌症3万元 年交保费 1850元 康复金 特定金 每年2万*5=10万 6种癌症3万元 满期金 3.7万元 这是一款响应国家政策的专项防癌产品,不是谁都能买得到。
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如果我知道我60岁发生风险,我就59岁买保险;我30岁发生风险,我就29岁买保险;但是我们永远不知道风险和明天谁先到来 现在您只需要投入一笔钱就可以给自己和家人好多倍的安心的保障,早投入早受益 服务经理 联系 篇二:《国寿最新最完整的防癌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满期年龄分为六十、七十和八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1%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1%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该被保险人所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本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