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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清算中的公司和财产管理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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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清算中的公司和财产_管理会计论文   摘要:清算中的公司是指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至公司法人资格消灭间因完成清算事务而存续的公司这一特殊阶段的公司法律地位的确定,显得尤为重要因其关系清算中的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及清算中的公司法人资格的存在或消亡公司清算程序中几乎所有的清算事务都围绕着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展开,从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开始,首先要查清公司的财产状况,确定适用何种清算程序,对财产的了解非常必要和关键,然后才有可能进行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的分配  关键词:公司清算;公司法律地位;公司法律特征;公司财产    一、公司清算中的公司  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之后,由清算主体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了结公司一切法律关系,并最终消灭公司的法律人格的法律制度其中清算中的公司是指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至公司法人资格消灭间因完成清算事务而存续的公司目前我国学界对公司在清算中的法律地位的认识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清算中公司法律地位的相关学理学说  1、消灭说消灭说认为,公司一经解散,其法人资格即告消灭,此时公司的财产转而变为股东的共有财产,而在此期间的诉讼行为应以所有股东为共同原告或被告。

如有学者认为“法人一经解散,人格即归消灭,而财产归社员共有……”  2、清算法人说该观点认为公司因解散而消灭其主体资格,但由此又会导致公司财产成为无主财产,因此法律专为公司清算目的而设立了一种清算公司,原公司本身的主体资格因解散而消灭,不再转移给清算公司  3、同一人格说这种观点认为,公司解散,其人格并不消灭,须待清算终结,其人格始归消灭公司随经宣告解散,但在清算目的的范围内,与原公司为同一法人该观点认为清算中公司与解散事由出现前的公司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不过清算中公司不再享有原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但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与解散前的公司一样享有权利能力,解散前公司的一切权利能力,都要转移给清算中的公司  4、拟制存续说这种观点认为,公司解散后本应当趋于消灭,只是由于清算是一切公司解散后的必要行为,所以在清算期间,依据法律拟制理论,视为其存续依此种观点,公司解散之后,其法人资格本应消灭,只是基于清算事务之需要,由法律规定,视为其在清算目的的范围内依然存在  (二)我国清算中公司法律地位的法理确定  1、对于已有学说的评论对上文所述的四种学说,是不同的国家从不同的立法背景和法律文化的角度,对公司或公司解散的不同理解。

下面做一分析,看哪种观点最具科学性、正当性,可以为我国所借鉴  首先,消灭说认为:公司因解散而导致法人资格的消灭,致使公司存续期间的一切法律关系都将消灭,使得公司作为主体,权利与义务的灭失,可将有违公平正义的公司清算立法本意和其价值目标,所以这种观点不应采纳  其次,清算法人说认为:应该将原公司与清算中公司分开来看,这必然割裂了清算中公司与原公司的联系回避清算中公司对于原公司在财产、人事和法律关系上的继受关系这一观点也不可取,原因是此学说认为公司解散之后,原来的法人资格即告完结,其原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有新的实体来取代,而认为公司解散后法人资格即告完结可将导致公司借解散之际,逃避义务的履行  最后,拟制说认为:清算中公司可视为原有公司拟制的存续,引用了“拟制”二字,实际还是在否定清算中的公司的法人格这一出发点本身就有一些欠稳妥  2、我国应采用同一人格说同一人格说更具有科学性,更符合我国的立法实际理由如下:  (1)从立法例的规定上要求清算公司延续法人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公司法》第187条更是明确规定了“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这些法律条文,可知公司解散之后应当进行清算,公司不进行清算是不得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依此规定,可以推定为我国公司立法例是采用了同一人格说  (2)从司法实践上看我国实际已经采用了同一人格说从司法实践的审判思路转变来看,从最高人民法院在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人可以以自己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进行起诉和应诉的解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其实是倾向于承认清算中的公司与原公司是同一人格  (三)清算中公司的法律特征的法理阐释  1、公司法人格依然存在,是原人格的延续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之后,未进行清算或者清算未结束,直到注销登记之前依然存续,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具有清算中的公司是原公司的继续,只是在行使权利方面有一些区别  2、公司享有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受到限制清算中的公司受清算目的的影响,在享有权利和义务承担方面,较解散之前的公司有一些区别未解散的公司,公司是为了进行生产和经营,创造利润,所以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服务于和受控于公司存在的目的,而公司出现解散事由,进入清算程序后,就要考虑清算的目的是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持经济秩序的稳定。

故公司享有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要求限制,在享有权利和设定义务上区别于解散前  二、清算中公司的财产  公司清算程序中几乎所有的清算事务都围绕着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展开,从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开始,首先要查清公司的财产状况,确定适用何种清算程序,对财产的了解非常必要和关键然后才有可能进行之后的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的分配因此,界定清算中公司财产的概念,了解清算中财产的特征,确定清算中公司财产的范围,分清财产性质,就成为公司清算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  (一)清算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清算财产是指在清算过程中,由清算人管理和处分的,用于清偿债务、了结公司现有法律关系并最后分配给股东的,由清算中公司所有的财产或享有的财产权利  根据这一概念,清算财产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清算财产应为广义上的财产其不仅包括了有形财产,如公司的资金、厂房等而且还包括了无形的财产权利,如清算中公司享有的债权、知识产权等,都应划入清算财产的范围之内  2、清算人有权管理和处分清算财产清算财产应是清算人有处分权的财产清算人对清算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是保证公司清算程序公平价值目标实现的手段,也是为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做综合考量的结果。

  3、清算财产是伴随清算程序的进展有所变化的一方面指清算公司的财产数量上的改变在清算开始之后,清算财产将随着清算程序的继续,清算财产的数额会有改变如在清算的过程中公司取得或者损失的财产,甚至在清算终结之后,公司追回的财产这些都属于清算财产的范围另一方面而指清算财产的表现形态可能发生变化,如无形财产经过评估作价之后,转化为有形财产等  (二)清算财产的学理范围  我们可以借鉴破产财产的范围来对公司清算中的清算财产范围进行确定一般认为,清算财产具体包括:  1、公司解散时,公司现有的全部财产这些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产成品、办公用品等;无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货币和有价证券、投资其他公司的股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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