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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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为了规范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9年12月29日颁布了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G6001-2009。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国质检200138号)和2006年4月19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 G6001-2006)同时废止。 本大纲是在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 G6001-2006)和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国家

2、质检总局国质检200138号基础上,将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锅炉操作人员的考核内容进行了整合,简化了锅炉操作人员的级别,使分类更加合理。新大纲对锅炉操作人员的级别重新划分: 第四条规定:锅炉操作人员是指锅炉使用单位从事在用锅炉运行操作的人员。 锅炉操作人员分为I、II、III级,其工作范围如下: (一)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以及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II级,额定工作压力小于3.8MPa的蒸汽锅炉,以及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三)III级,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蒸汽锅炉

3、。 注1:III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II、I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II级锅炉操作人员可以从事I级锅炉操作人员的工作。 注2:对于申请单一炉型(如有机热载体锅炉、立式手烧炉、余热锅炉、油田注汽炉等)的锅炉操作人员,其考核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并且在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限定操作的炉型范围。 注3: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可以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中的资格项目中注明其级别,表述为III级(高级)、II级(中级)、I级(初级)。 新旧锅炉操作人员级别划分对比: 对比 新 旧 证书级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G6001-2009允许操作的锅炉 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国质检200138号)允许操作的锅炉 I 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0.4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以及额定功率小于或者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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