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强化刑法措施保护欧元及其他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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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盟强化刑法措施保护欧元及其他货币欧盟理事会提出一项立法建议,制定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关于运用刑法手段保护欧元及其他货币并取代理事会框架决定2000/383/JHA,提议的指令对伪造欧元和其他货币的刑事犯罪与制裁作出最基本规定,并提出强化打击伪造货币犯罪、提高案件调查侦破能力的规定。一、发布背景2000年欧元发行前夕,欧盟的立法机构欧盟理事会未雨绸缪,颁布了一项框架决定运用刑罚及其他制裁手段强化欧元发行保护以防范伪造(2000/383/JHA),该决定是对打击伪造货币国际公约(简称日内瓦公约1929)的重要补充,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伪造货币犯罪的定义,要求各成员国确保对伪造即将发行的欧元纸币和硬币

2、的犯罪行为,实施有效的刑事制裁,其中最高刑罚为8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多年来,上述框架决定在利用刑事制裁手段打击伪造犯罪、保护欧元信用方面发挥了显著的效用,但在实际应用中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刑罚标准不一。尽管2000年发布的理事会框架决定对伪造欧元的最高刑罚统一为有期徒刑8年以上,但对最低刑罚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存在高低不等、罚则不一的情况,如塞浦路斯和瑞典未设最低刑罚,而希腊和卢森堡设定的最低刑罚高达10年,爱尔兰和荷兰则以罚金代替监禁。对于流通假币的最高刑罚,大多数成员国的国内法规定和伪造假欧元适用相同的刑罚,但流通假币的最高刑罚范围跨度很大,在4-20年之间,而且没有设定最低刑罚。这种

3、宽严不一的状态显然会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从打击力度较的国家转移到相对宽松的国家。在涉及到跨国打击假币犯罪活动时,不统一的刑罚标准也会影响各成员国之间的司法合作。二是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反假存在一定障碍。由于有效的调查工具诸如通讯拦截、银行账户监控和其他金融调查工具在各国的实际应用存在差异,各国执法机构开展跨境调查和起诉审理时往往不能及时获得支持,影响了办案的进程。三是现行司法程序影响了对假币犯罪的预防。在假币案件审理中,如果假币不能及时送交主管当局进行分析,就会贻误调整机具识别假币的时机,导致假币继续流通。但是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在刑事审判程序结束前及时将假币实物移交给主管当局,在实际案例中,有的司

4、法当局甚至拖延数年才将假币实物提供给金融机构或技术分析部门,这样的假币已经失去了借鉴防范的价值。二、提议的指令特点时隔12年,正值欧洲中央银行第二版欧元纸币公布图样之际,欧盟理事会又一次启动立法提案工作,再次提出应用统一的刑法手段对流通中的欧元纸币与硬币实施有效、充分的保护,并且建议立法的形式由框架决定改为指令,使之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力。这显然是从立法角度为即将发行的第二版欧元保驾护航。与2000年颁布的理事会框架决定相比,提议的指令除保留前者大部分内容外,还根据现实需要增补了一些新内容:(一)明确提出有关伪造货币的一般定义。制造和流通假纸币和假硬币是一种刑事犯罪。这一表述与2000年理事会框

5、架决定相应条款相比,更进一步定义了伪造货币这一行为的法律属性。(二)明确要求各成员国使用有效的调查工具,提高跨境调查伪造货币犯罪活动的效率。提议的指令要求成员国警察和检察人员在开展假币案件调查中,充分利用调查其他严重犯罪活动时所使用的工具,包括通讯拦截,秘密监视,监控账户,同时把握好一定尺度以及犯罪特征与危害性。(三)明确规定在刑事起诉进行中应当及时传递已收缴假币实物,用于进一步技术分析,帮助有关部门提高识别流通中假纸币和假硬币的能力。(四)首次明确设定以制造和流通为主要犯罪形式的伪造货币罪的最低刑罚标准。2000年决定中仅对制造假欧元作出了应判处有期徒刑,最高8年以上的规定。提议的指令按照罪

6、罚相当的原则,根据涉案制造或流通的假币金额与情节轻重,刑罚起始点分为高中低三类,其中涉案假币金额在万欧元以上、情节十分严重的,最低刑罚为个月以上,最高刑罚为8年以上;1万欧元以下、5000欧元以上的假币犯罪应判处有期徒刑,最高在8年以上;5000欧元以下、情节一般的假币犯罪,可判处罚金。三、提议的指令的意义(一)统一刑罚标准,完善刑罚体系。2009年12月以后生效的欧盟运作条约第83条规定,针对跨境严重犯罪,欧盟可以通过有关刑法最低标准的指令。欧盟委员会提议的这个指令统一了假币犯罪的刑罚起始点,除涉假金额在5000欧元以下、情节一般的假币犯罪可处以罚款外,涉假金额在5000欧元以上、情节严重的

7、假币犯罪必须处以相应的有期徒刑。如该指令获准通过生效后,欧盟各成员国除丹麦不参与指令实施,英国和爱尔兰可以在指令转化时做出选择外,其他成员国可以实施超过指令规定的刑罚标准但不能低于该标准,否则将被起诉到欧洲法院。欧盟委员会认为,刑罚标准是检察官和法官对罪犯量刑的工具,应当包括最高与最低标准才具有完整性,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最低刑罚更具有劝诫性,对于保护欧元更具有实际意义。对于那些受到伪造欧元诱惑的潜在罪犯来说,如果知道伪造和流通假币可能会受到的惩处,犯罪冲动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遏制。(二)扩大刑事保护的货币范围。1929年多国签署的日内瓦公约1929,是欧盟制定各项反假法律文件的法律渊源,公约要求

8、各签约国应当确保对伪造货币犯罪实施严厉的刑事打击和其他惩治措施,并且提出非歧视性原则,要求各签约国对本国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也实施同等保护。因此,对欧元的刑法保护扩展到其他货币有着充分的法源基础。另一方面,欧元发行10年来,已逐渐成长为与美元抗衡的第二个最重要的国际货币,截至2013年,全球流通的欧元现金达9130亿元,其中有1/4分布在欧元区外。对欧元的刑事保护必然涉及欧元区乃至欧盟内外各国之间、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互动。因此,对其他货币提供相应的刑法保护,也有利于国际间反假货币合作。(三)把移交假币实物提供分析与鉴别作为各国司法当局的法定职责。指令作为欧盟次生法的一种形式,是专门为协调各成员国现行法律不一致而制定的法律要求,各成员国政府有责任将本国的法律与指令取得协调一致,与指令有冲突的现行国家法律与实际惯例都应撤销。2000年框架决定实施中,欧元区一些国家的司法当局在假币案件审理中,存在着刑事程序结束后才将假币实物交给有关国家纸币与硬币的技术分析机构的惯例,这一做法影响了银行机构及时调整更新现钞机具设备,对假币实施有效的堵截。提议的指令将及时移交假币实物明确规定为各国司法机构的法定职责,即使因判案作证需要不能马上移交假币实物,也应当为技术分析部门提供使用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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