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反洗钱署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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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国反洗钱署简况FIU的名称 泰国反洗钱署(Anti-Money Laundering Office, AMLO)。机构设置 泰国反洗钱署是根据1999年反洗钱法第5章设立的专门负责反洗钱的常设机构。1999年9月18日颁布的皇家法令正式宣告该机构的成立,该机构是反洗钱监事会下设的一个常务办事机构。反洗钱署是泰国的金融情报机构,隶属于司法部,但它是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机构。根据皇家法令授权,反洗钱署在国际反洗钱会议上独立代表泰国。反洗钱署主任是反洗钱署的最高长官,他负责反洗钱署的职责履行和雇员的所有情况。反洗钱署主任应是公务员,经参、众两院推荐,内阁、众议员、参议院一致同意,国王任命,任期四年,

2、不可续任。反洗钱署主任应该有经济、金融、财政政策、法律方面的知识和专长。反洗钱署有两个副主任,一个负责行政管理事务,另一位负责反洗钱署职责履行情况。反洗钱署还聘请一些合规官员。主要职能 泰国反洗钱署根据监事会和交易委员会的指令行事,同时也执行其他行政职能。反洗钱署的使命和目标是使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阻止洗钱活动;建立和加强与各国在打击洗钱活动中的合作;防止犯罪分子使用通过犯罪活动和腐败活动得到的收益;促进打击洗钱活动中涉及的各方的法律合作和法律支持;加强与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反洗钱署的基本职责是收集和分析金融机构和其他报送主体上报的各种报告,辨别出调查线索;接受交易报告,发出报告收到的回执;分析

3、接收的报告和各种金融交易信息;根据反洗钱法收集证据起诉违法者;负责调查上游犯罪的收益和资产的查封与没收、保存及处置, 这些调查权力对于测查和处罚洗钱活动、查封、罚没犯罪收益很重要;做好1999年反洗钱法面向公众和个人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支持或资助公众团体或个人开展的反洗钱活动;向内阁递交反洗钱年度报告。相关法律环境1999年泰国反洗钱法。国内合作 根据1999年反洗钱法的规定,泰国的反洗钱机构可以分为国家级层面的反洗钱监事会、交易委员会和监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反洗钱署三个相对独立而又关系密切的组织。反洗钱监事会的成员由国家总理和各部委首席长官担任,保证了反洗钱跨部门协调工作的效率,切实保证了反洗

4、钱工作的时效和成效。三级反洗钱部门之间是上级指导下级的关系,但在各级人员构成上有交叉,保证了信息传达的畅通和真实性。反洗钱署具体负责反洗钱的日常工作,把发现的情况及时向交易委员会和监事会报告。国际合作 2001年4月10日泰国反洗钱署加入了亚太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工作组(APG),参加了2001年10月在新加坡召开、2002年6月在澳大利亚召开的会议。2001年6月,泰国反洗钱署成为埃格蒙特集团的成员。在2002年6月摩纳哥召开的埃格蒙特集团第十次全体会议上,泰国被选为亚洲7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泰国反洗钱署的主任被选任为埃格蒙特委员会的五个成员之一。在汉城召开的第三次亚欧会议上,英国建议启动一个亚欧会议反洗钱计划,得到了与会代表的一致赞成。亚欧会议反洗钱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泰国、英国、欧盟委员会和其他三个亚欧会议成员国。目前泰国是这项计划的当值主席。在2002年和2003年两年时间内,泰国反洗钱署已经和波兰、马来西亚、韩国、葡萄牙、加拿大、爱尔兰和瑞典等6个国家签署了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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