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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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1.租赁物件22.租赁期限23.租金24.租赁物件的购买35.租赁物件的交付46.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47.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58.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59.保险610.租赁保证金611.违反合同处理712.甲方权利的转让813.合同的修改814.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815.担保916.争议解决917.乙方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918.合同、及附件10附件1:细则11附件 2:实际租金表12附件 3: 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14附件 4: 设备购买合同(第 号)15附件 5: 担保函16附件 6: 租赁物件收据17融资租赁合同1融资租赁合同,即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

2、择,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购买指定的标的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定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 23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 1999 年 3 月 15 日通过,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2 选自中国国家工商管理局 2000 年颁布的标准合同。(设备租赁合同)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电 话: 传 真:邮政编码:开户银行: 帐 号: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电 话: 传 真:邮政编码:开户银行: 帐 号: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中国的法律、法规

3、的规定,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并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合同的适用法律。具有涉外因素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适用的法律,可以是合同一方所属国法律、合同签订地法律、租赁物交付地法律、租赁物使用地法律或者国际惯例。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没有选择(租赁合同)适用法律的,适用承租人所在地法律。本租赁合同选择适用了中国法律,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为主要依据。1. 租赁物件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附件1第 (1) 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

4、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 一个典型的融资租赁关系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及两个合同,即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作为前者,其内容与一般的贸易或买卖合同大致相同,但出卖人应直接向承租人履行供货义务,并承诺由承租人拥有与购买人(即出租人)一样的合同权利。因此,该买卖合同应以租赁合同的内容相协调,一般应经承租人确认才生效。此外,从保护出租人角度考虑,出售合同必须规定,在交付之前出租人因任何原因没有履行租赁合同,出租人有权无条件终止出售合同。2.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如附件1第 (5) 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 1 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 5 条第 2 款所

5、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3. 租金3.1 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体,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件1第 (9) 项的规定。3.2 前款租金是根据附件1第 (7) 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3.3 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年的利率和人民币年的利率计算。3.4 根据本条第 2、3 款,当实际成本与

6、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件1第 (8)、(9)、 (10)、(11)、(12) 项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3.5 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益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租赁期限、租金。融资租赁应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以及计租的期限(“租赁基期”),一般按年数计算。租赁基期的长短,取决于一些有关因素,包括租赁物的使用年限、现金流量、有关的费用等。对于

7、机械设备、计算机等来说,通常的期限为5年。租赁基期的开始日期,可以以租赁物的收据表明的交付日为起算日,也可以以出卖方的付款请求日起算,或者为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日期。租金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一项主要内容,有关的条款应当包括租金的数额或其计算方式以及租金的支付条件及要求(参见合同法第 243 条)。租金一般为租赁物的总成本再加上出租人的利润,总成本包括价款、运费、保险费、出租人的融资利息及费用。在订立合同时,租金一般根据概算成本计算,如果在租赁物实际交付时,它的总成本与概算成本不符时,一般以实际成本为准并相应调整租金。双方当事人可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在此情况下,由出租人书面通知承租人并经后者确认后变更,而

8、承租人不得拒绝租金因上述情况而作出的合理调整。租赁合同应当明确规定租金的数额、支付方法、支付地点、起租日期(即租金的起算期)、支付货币、支付额率及各期支付时间。在租金的支付方式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i) 租金预付或后付。(ii) 分期支付。可以按日、季等额支付,甚至每半年或一年支付一次。(iii) 等额与非等额支付。在国际融资租赁中,通常采用等额支付租金的方式,但也可采用非等额租金支付方式,如季节性支付,还期递增支付、还期递减支付等。4. 租赁物件的购买4.1 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

9、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和要求与卖方签订购买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件1第 (1) 项所记载的购买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4.2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4.3 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4.4 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乙方按时直接支付。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租赁标的。作为融资租赁与一

10、般经营性租赁的主要区别之一,租赁的标的、供货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技术规范等均由承租人而非出租人决定,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应就租赁标的物的要求作出以下几方面的约定:(i) 必须说明租赁物是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要求购买并提供给承租方使用;(ii) 承租方对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要求;(iii) 承租方对租赁物的供应商的特别要求,如指定某一地区的某一供应商(参见合同法的第239条)。5. 租赁物件的交付5.1 租赁物件在附件1第 (3) 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支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

11、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5.2 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5.3 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5.4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

12、乙方不能接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担责任。5.5 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交货期限与方式。融资租赁合同应当约定租赁物交付的具体时间,以及货物交付的方式。一般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货或由出卖人直接将货物交付给承租人,出租人不负受领货物的义务。尽管如此,作为货物之所有权人,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作为其代理人向出卖人开具收货单证,并向其自身开立货物交付收据,以作为租赁交付的证明。若为国际融资租赁安排,还需对运输、报关、关税、增值税、商检等相关事宜作出具体约定。6. 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6.1 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

13、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6.2 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订明。6.3 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方承担。 7. 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 7.1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7.2 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件1第 (4) 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7.

14、3 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7.4 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7.5 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租赁物的质量与保修(第 6、7 条)融资租赁合同一般会约定,对租赁物的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出租人均不予负责而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其理由是:(i) 租赁物为承租人特别指定,一般不是通用设备,出租人在技术上不可能胜任上述责任;(ii) 租赁物的性质实际上是支付租金的担保物,理应由承租自行保存、使用和自费维修。(iii) 一般租金的计算仅以租赁物的价值为基础,而不包括物件维修与保养的费用,因此不应由出租人承担上述责任。另一方面,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不负质量瑕疵或缺陷责任,承租人不得以此为由而解除支付租金的义务。一般而言,出租人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或在租赁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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