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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月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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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月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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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打算》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锦涛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2022 年 4 月 29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打算(2022 年 4 月 29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 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打算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其次条修改为:“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 规定的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 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益; “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准时履行赔偿义务;” 二、将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 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损害或者死亡的” ;三、将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 四、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益 承担人有权要求赔偿;”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应当赐予赔偿; “ 赔偿恳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六、在第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赔偿恳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 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供应相应证明;”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赔偿恳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1 / 6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 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恳求人需要补 正的全部内容;” 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 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打算;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 打算,应当充分听取赔偿恳求人的看法,并可以与赔偿恳求人就赔偿方式、赔 偿工程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 赔偿义务机关打算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打算书,并自作出打算之日起 十日内送达赔偿恳求人; “ 赔偿义务机关打算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打算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 赔偿恳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打算,赔偿请 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赔偿恳求人对赔偿的方式、工程、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 出不予赔偿打算的,赔偿恳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 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恳求 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见,应当供应证据; “ 赔偿义务机关实行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 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丢失行为才能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 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丢失行为才能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供应证 据;” 九、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其次款修改为:“ 对有有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十、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 机关以及看管所、监狱治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以下侵害人身权 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益:(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 实行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实行拘留措 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打算撤销案件、不起诉或 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实行逮捕措施后,打算撤 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 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2 / 6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损害或者死亡 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损害或者死亡的;” 十一、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 的机关以及看管所、监狱治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以下侵害财产 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益:(一)违法对财产实行查封、扣 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 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十二、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 (三)依照刑事诉讼 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其次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第四项修改为:“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管所、监狱治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十三、将第十九条改为其次十一条,修改为:“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 权的机关以及看管所、监狱治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害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对公民实行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赐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 打算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对公民实行逮捕措施后打算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 出逮捕打算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 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 赔偿义务机关;” 十四、将其次十条改为其次十二条,修改为:“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 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赐予赔偿;“ 赔偿恳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 赔偿恳求人提出赔偿恳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十五、将其次十一条改为其次十三条和其次十四条;其次十三条:“ 赔偿 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打算;赔偿义务机 关作出赔偿打算,应当充分听取赔偿恳求人的看法,并可以与赔偿恳求人就赔 偿方式、赔偿工程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 赔偿义务机关打算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打算书,并自作出打算之日起 十日内送达赔偿恳求人; “ 赔偿义务机关打算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打算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 赔偿恳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3 / 6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其次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打算,赔偿 恳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 议;“ 赔偿恳求人对赔偿的方式、工程、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 出不予赔偿打算的,赔偿恳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 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恳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打算;” 十六、将其次十二条改为其次十五条,其次款修改为:“ 赔偿恳求人不服 复议打算的,可以在收到复议打算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 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打算;复议机关逾期不作打算的,赔偿恳求人 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请作出赔偿打算;”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其次十六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 求,赔偿恳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见,应当供应证据; “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丢失行为才能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 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丢失行为才能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供应 证据;”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其次十七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 求,实行书面审查的方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形、收集证 据;赔偿恳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 可以听取赔偿恳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其次十八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 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打算;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 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二十、将其次十三条改为其次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中级以上的人民 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 为单数;”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 赔偿恳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 偿委员会作出的打算,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 出申诉; “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打算生效后,如发觉赔偿打算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打算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4 / 6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6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并依法作出打算,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打算;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打算,上级人民检察 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打算,发觉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看法,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 审查并依法作出打算;” 二十二、将其次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其次款修改为:“ 对有前款规定 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二十三、将其次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一)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削减的收入;减 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依据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运算,最高额为国家上 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第一款其次项修改为:“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丢失劳动才能的,应当 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帮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 和连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依据丢失劳动才能的 程度,依据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丢失劳动才能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才能的人,仍应当支 付生活费” ; 其次款修改为:“ 前款其次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 地最低生活保证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 止;其他无劳动才能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二十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 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畴内,为受害 人排除影响,复原名誉,赔礼赔礼;造成严峻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 害抚慰金;” 二十五、将其次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惩罚 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仍财产” ; 第五项修改为:“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 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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