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的内容分析及其成书时代(二)文化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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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礼的内容分析及其成书时代(二)_文化研究论文 因为周礼的作者希望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而中央群主可以掌握大权,所以在,秋官司寇中表现的是一个严刑峻法的国家。那些 法律 条文,没有一一举出来的必要,我们只是举出它的几个要点来。首先,每年正月大司寇要颁刑法于天下,大司寇说: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 这不是一件平常的事,春秋晚年才开始公布刑法。第一次是公元前五三五年郑子产铸刑书,第二次是公元前五一三年晋赵鞅铸刑鼎,都曾引起当时人的反对。在公布刑法以前,是兵刑不分的;用刑就是用兵,每一个诸侯或者采邑主手下有兵就可以用刑。新兴的地主阶级还没有兵

2、权,当然是处于受刑的地位,他们不满于兵刑不分,要求公布刑法,这对于旧的领主是不利的,所以晋大夫叔向说; “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徵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左传昭公六年)。 孔子也说道: “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这是站在领主的立场说话。在兵刑不分的时代,礼和法也是不分的,非礼就是犯法,犯法就要用刑:用刑就是用兵。兵刑分开,礼法也分开了,这是一件事的两面。中庸说;“礼仪三百,威仪三千。”礼仪是礼,威仪是刑,所以吕刑说

3、:“五刑之属三千。”周礼秋官司刑掌五刑之法二千五百,“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依汉书刑法志说,周礼五刑二千五百为中典,吕刑五刑三千为重典。周礼作者是严刑峻法的主张者,解释周礼五刑为中典,实在有些牵强。秋官大司寇曾主张“刑乱国用重典”。所谓轻、中、重三典,实指运用说,不是指三种不同的刑法。 此外,由周礼中为了防止农民暴动,规订出许多特殊条文,如秋官禁暴氏职掌: “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挢诬犯禁者,作言语而不信者,以告而诛之。” “乱暴力正”,“挢诬犯禁”,凡是对统治阶级不利的举动,都在重刑禁断之列。农民暴动,的确是领主的心腹之患,要时常加以防备,地官族师道: “五家为比

4、,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 这是很严格的监视农民制度。管子立政有云:“十家为什,五家为伍,罚有罪不独及,赏有功不专与。”和周礼的意义相同,同一编户的人员,要彼此共同负责,可赏可罚的举动,大家有分。又禁藏云:“辅之以什,司之以伍,伍无非其人,人无非其里,里无非其家,故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这更表现出古代 中国 专制主义的特色。把农民严密地组织起来,互相监视,他们被束缚于乡里土地,逃亡无所,这是领主对于农奴的统治。同时我们也更会知道,防备农民,是封建时代法律的最大特色。表现在当时的法律面前,领主贵族和

5、农民也是不平等的,秋官小司寇说: “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命夫命妇全是贵族,他们可以不受法律的制裁。小司寇又说: “以八辟丽邦擦,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 对于这八种特殊人物,全有包庇的办法。所谓“亲”、“故”、“贵”、“宾”,全是贵族,其余“贤”、“能”、“功”、“勤”,也是属于贵族阶级的,庶人中的贤、能、功、勤,是很少被人重视的。领主很少有受刑罚的可能,所以说“刑不上大夫”。周礼的作者虽然在努力维持旧的阶级秩序,然而旧秩序已经日趋崩溃了。由领主贵族降为庶人或奴隶的史不绝书,周礼作者也没法抹

6、杀这种事实,于是他空想出一条不合实际的法律,秋官司厉说: “凡有爵者,不为奴。” 这当然不会有效。于是他要求对破坏秩序者处以极刑,这类条文是随处可见的。 四周礼中的学术思想 这一节首先谈的是历法问题。因为农业的进展,要求有更精密的历法,于是在春秋以后有许多新的历法产生。如果我们弄清楚周礼中的历法,对于解决周礼的年代问题,也有莫大的帮助。中国历法发达起来是很早的事,根据甲骨文的记载,殷商历法已经不是创作,渊源所在是可以考索的。在相传古代的历法中,黄帝、夏、殷、周、鲁五术全是承袭周制,托名分化,不是真正的古历。颛顼历,根据近人研究,存有占术的成分最多,且与殷代历法有密切关系,本来面目和祖甲以前的历

7、制,大体相合。所不同的地方,不在基本的法制而在于三正问题,即颛顼历用夏正,以建寅月为正月,殷代提前一月,以建丑月为正月,后来的宗周,更提前一月而建子。三正的不同本来无关于历法的基本内容,但“改正朔,易服色”,是封建王朝欺骗人民的手段之一,所以三正问题,也是中国 历史 上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学术史上纠缠不清的疑问。“三正最早见于尚书甘誓,原文说: “大战于甘,王曰: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相传这是夏启征伐有扈的誓词。这三正如果是建子、建丑、建寅三正,顾颉刚先生曾有意见道: “五行与三正对举,简直是汉人的易服色改正朔的论调。试问夏为寅正,商才改用丑正,周才改用子正,无论伐有扈的是谁

8、,总是夏王,那时尚没有商周二正,他的誓文中怎么已说了三正呢?就算照了董仲舒的曲解,说建寅、建丑、建子三种历法是夏以前本来有的,夏、商、周不过顺了三统的次序循环沿用,但是夏王用的只是寅正,有扈氏如有不奉正朔之罪,也只能讨罚他的怠弃寅正,怎能说怠弃三正呢?而强迫他连过去及未来的丑正、子正也一齐奉守了呢”(五德始终说下的 政治 和历史)。 这真正有些费解,所以顾颉刚先生有此论调。梁启超在阴阳五行说之来历中不说甘誓本身有什么问题,而解释原文为“威侮五种应行之道,怠弃三种正义”。其实“三正”在春秋时代已经成了一专用名词,它代表着通行的三种历法,也意味着三种正确的历法,说有扈氏的罪过“怠弃三正是讲得通的。

9、不过这不是夏初应有的观念,甘誓是后人的追记,把后来的命题放在古代了。至少在春秋时代,社会上盛传三正说,左传昭公十七年梓慎说: “火出,于夏为三月,于商为四月,于周为五月。夏数得天” 这里面各有一月的差异,就因为有三建的不同,孔子也曾经说过: “颜渊问为邦。子曰: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乐则韶舞,”(论语卫灵公)。 这也同于“夏数得天”的论调。所谓夏历,春秋时代的晋国曾经实行过,当时宋用殷正,杞用夏正,晋以姬姓国也用夏正。晋国的历法显然和周、鲁不同,在左传及竹书纪年中都可以看到。春秋和春秋以前,因历法本身也不断在 发展 中,曾经有过不同的历法是没有问题的。在 科学 不发达的时代,一方面改进

10、不能彻底,同时历法也和迷信顽固地结合,以致新的历法有了,旧的还不能去掉。而且这些历法的产生也有地区的不同,所以同时可以有几种历法存在。 从春秋往上推,殷周两代改进历法的情形,还可以看得出来。周文王三十五年之正月,犹奉殷代正朔,武王即位,遂有新历的制定。我们 参考 武成月日,在一二月伐纣时所记用殷正,到殷正三月乃改为周正四月,由此可知他们的月建不同。殷代历法也曾经根据更古的历法而有所改进,这种更古的历法,实在是后来传说的颛顼历,也就是夏历,这种历法的特点是: (一)以晨初为一日之始,这是颛项历的特点之一,六历中黄帝、夏、殷、周、鲁,皆以冬至为岁首,朔旦为月首,夜半为日首。 (二)以正月台朔立春为

11、历元,黄帝等五历皆以中气冬至为历元,颛顼历独以节气立春为历元,此亦其特点之一 (三)以无节之日为置闰标准。 (四)闰月置于岁终。这些特点是颛顼历的本来面目,在殷代历法中还可以考出它的痕迹。西周时代,据逸周书。周月解的记载,在某些方面也在使用夏历,周月解说。 “越我周王,致伐于商,改正易械,以垂三统,致于敬授民时,巡狩祭享,犹自夏焉。”虽然没有更有力的证据,然而在春秋时代,的确有人在为夏历宣传,或者有的地方在应用它。即以春秋经传而论,经所载晋时,每后传两月。竹书纪年是三晋的产物,也用夏历,杜预以它和左传比较说: “庄伯之十一年十一月,鲁隐公之元年正月也,皆用夏正建寅之月为岁首”(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12、)。 周礼中的历法正和周月解的记载相同,有夏正和周正同时存在着,春官大史)说: “正岁年以序事,颁之于官府及都鄙。” 据尔雅说:“夏曰岁,周曰年。”戴东原的意见,以为“夏数得天,故殷周虽改正朔仍兼用夏正,周用夏不用殷,故举岁年不及祀。岁也者夏时也,以建寅为孟春,年也者周以建子为正月也”(戴东原集卷一),有正岁和正月的歧异,是因为有建子建寅两种历法的不同。弄清楚西周以至春秋历法不统一的现象, 自然 容易解释,然而后来解经的人,对此仍然有不同的意见,归纳起来,有下列几种说法: (一)正岁是夏正,正月是周正说。这是比较普遍的说法,郑众、郑玄都这样主张,贾公彦疏宰夫说。“先郑亦以正岁为夏之正月。” (

13、二)正岁是周正,正月是夏时说。这正和以上的说法相反,周官心解卷三凌人条说。“此经时月皆夏正,汲书、周月解所谓敬授民时,巡狩祭享,犹自夏者也。唯正岁为周正子月,凡正月皆寅月为夏首春。” (三)正岁、正月皆周正说。周礼正义卷四引吴德芳的话道:“郑康成每以正岁为夏正建寅之月,正月之吉为周正建子之月。窃以为不然。周以建子为正,凡事皆用本朝正朔,若知有不可行处,依前参用前代正朔,则不必建予可也。经中言岁终,则继之以正岁为建寅,则岁终非建亥,周家自废其正朔矣。若以岁终为建亥,即始终有接续,无缘住两月也。正月之吉为周正一岁之始无疑,事有非朔日可行,故云正岁,不拘朔日亦可。” (四)时从夏,月从周说。夏忻在释

14、周礼时月文内说:“向治尚书、春秋,雅不喜蔡九峰商人不改月,胡文定夏时冠周月之论,亦不喜刘质夫改月不改时之说。及读周礼;见时皆从夏正,月皆从周正,一似周实改月不改时者。细绎其故,周礼六典,是为礼书,礼非周公独造,皆渊源唐虞二代,朝觐、祭祀、田猎、稼穡之类,古人悉以建寅起数,变从周时,即为不顺。” (五)夏时、夏月或周时、周月说。毛奇龄经问说:“问三正递改,宋儒俱谓但改正朔而不改时月先生谓时月俱改,历引其说於尚书、春秋诸传中,可谓详且尽矣。” (六)周礼夏时不可信说。万斯大学春秋随笔:“诸家之周正者,有民俗用夏时之说,多本汲冢书所言。及周礼有正月、正岁与周诗时月皆夏时为说。愚谓既改正朔,则普天率土

15、,民俗咸遵,无周民用夏时之理。周礼多伪不足凭。周诗时月皆周正,以为夏时者,后儒之理也。” 以上这六种说法,可以归纳成两项来研究,一个是正岁与正月的问题,一个是时与月的问题。在周礼中既然有正岁和正月的分别,当然有它的不同意义。关于这一问题,我同意先后郑的意见以为正岁是夏正,而正月是周正;这正月和春秋经“春王正月”的意义相同。周官心解内蒋载康把它掉转过来实在牵强得很,他说周礼中的时月全是夏正,正月是建寅的正月,而正岁则是建子的正月,他并且解释道: “小宰正岁帅治官之屑观治象,则建子之月,在此正月之前两月,令官先观於前,而后令民观之,亦一定之次第”(周官心解卷二)。 他根据这么一条不很充分的证据,就下了结论,结果他遭遇到许多困难,而没法解释。按周礼行文的惯例,总是先说正月,次岁终,次正岁,比如: “乡大夫之职,正月之吉,受教法於司徒。岁终,则令六乡之吏,皆会政致事。正岁,令群吏考法于司徒以退”(地官乡大夫)。 “州长,正月之吉,各属其州之民而读法。岁终则会其州之政令。正岁则读教法如初”(地官州长)。 如果正月是建寅,正岁是建子,为什么这样颠倒?岁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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