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导言》历史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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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导言_历史学论文 本书取名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在导论中,开宗明义,应该说明个问题,即 中国 和西欧是否都有封建社会?中国和西欧的封建社会能否比较?如何来比较封建社会的 发展 问题?一封建在中国并不陌生,它指的是西周(前一前)时期周天子对同姓诸侯和异姓诸侯的分封。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记载:“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藩屏周”。这种分封大约是把土地和土地上的居民都分赐给受封者,即所谓授民授疆土。诸侯还可以把土地和人民分封给下一级的卿大夫,于是以土地为枢纽,形成了统治者之间的多层等级连锁。他们彼此之间互有权利义务,主要是受地者要向赐地者纳贡服役(包括兵役)。1无论对于西周封

2、建以何种解释,但它是中国本身所固有的一种 政治 制度则是没有疑问的。这种制度到了春秋战国(前一前)之时逐渐变化,难以维持。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废封建而置郡县,一般以为中国 历史 上的政治封建制度遂告结束。秦废封建之后,中国历史上历朝历代,仍不断有分封诸侯王之事,不过这种封建,诚如后来王通所言:“至景帝,令诸侯王不得治民补吏,而汉置内吏以治其地,则封建之地,悉为郡县矣。”2但关于封建郡县孰优孰劣,那个更能使统治长治久安的争论,在中国历史上却是一直不断。争论的各方,都是把封建作为一种政治制度看待的,并未涉及封建制下的社会和 经济 内容。著名的柳宗元的封建论,也只是指出古代封建制度的出现,是和氏族、

3、部落势力的存在相关的,不一定完全是人为的结果。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开始接受西方文化,了解到有社会发展阶段的划分。严复译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把feudalism译为拂特之制,是为音译。后来他翻译爱德华詹克斯的政治制度史,就把feudalism译为封建之制。严复在这里是经过研究的,因为这里说的是社会发展阶段,他以为由唐虞以迄于周,中间余年,皆封建之时代。很显然,严复认为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和西方的feudalism 是十分相似的,是可以类比的,所以他才把feudalism 释为封建。3从严复起,中国的许多知识分子,已不再把封建单纯理解为一种政治制度,而是兼及其社会和经济内容。二十世纪二年

4、代末,陶希圣著中国封建社会史,主张周代的中国即是封建社会,春秋之际,封建制度开始分解,但封建的 自然 经济则一直延长到年。4陶希圣对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土地制度、庄园制度、农民状况、分封制度等都作过分析。不久瞿同祖又写成中国封建社会。瞿是以西方封建社会的理论来比照、分析中国的封建社会的,他以为封建社会之综合的要点是土地所有权的有无以及主人和农民的关系,“封建社会只是以土地组织为中心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阶级社会而已。”5当时,正值中国社会性质大论战的时期,虽然对中国社会的性质看法各有不同,但已有不少人把封建作为一个社会来认识,而不再是一种单纯的政治制度了。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史学界确立了中国社会发展

5、阶段中有着封建社会的认识,对于封建社会的内容,则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予以详细的研究和阐述。6 如果说封建是中国所固有的,可是它在西欧却是后起的。中世纪的西欧人并不知道有我们今天所说的封建制度,更没有说过什么封建政府、封建社会之类的话。现在西方史学家所说的feudalism的内容,中世纪时在西欧只是零碎地存在着,各地多有不同。记载它的习惯法更因时因地而异。7世纪,法国法学家开始研究封建,所依据的主要是一种封土之律(Libri Feudorum ),该律乃世纪编定的意大利北部地方的习惯法,记载着关于封臣以服军役为条件领有封土及其相关权利义务等。8世纪,英国法学家斯佩尔曼也依据龙巴法,研究过英国

6、的封建制度,所以才有了斯佩尔曼等人发现了封建主义的提法。9当时那些学者认为封建只是一种 法律 制度,因为封建法中的财产权利和罗马法的规定十分不伺,于是产生了封建制度是源于罗马抑源于日耳曼的争论。世纪的西方学者仍视封建为一种法律制度,如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在“封建法律”题目下,分析了西欧的封建制度,涉及封君封从关系;采邑制度、农奴制度等。10亚当斯密则认为封建法律是领土统治机裁判权,其推行原是为了加强王权,但结果王权并未加强、领主权力依然过大。,形成了封建等级制。那时正是西欧启蒙思想发扬、批判倡制度的时代,封建渐被等同于贵族统抬,是剥削、压迫的根源,表现为各种领主特权、农奴制残余、分裂

7、混乱等、所以年的法国大革命才有了废除封建制度的决定。世纪,西方的学术发达,对封建的各个方面,如封君封臣关系、封土制度、庄园农奴、 农村 公社、封建城市等,从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角度进行了研究,作出了许多概括,取得了不少成绩。这时出现了feudalism一词,用以指称封建制度。但史学家对封建主义、封建制度,仍多从政治、法律方面认识和讨论。到世纪中期,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提出了生产方式、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等概念用以划分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由此产生了封建生产方式、封建所有制等。这些理论也不断得到学术界的承认并有所发展。世纪年代末,马克布洛赫写的封建社会一书,对西欧洲中世纪社会的各方面

8、情况进行了分析。他虽然主要仍从政治制度方面、封君封臣关系等方面分析西欧封建,但他视野广阔,也分析了社会经济、庄园农奴等内容,无疑是受了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些影响。布洛克可说是西欧封建学说的集大成者,他的著作奠定了后人了解西欧封建社会的基础。后来,前苏联史学家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对西欧封建主义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为建立封建社会形态学说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综上所述,无论中国和西欧,对自己的封建的理解,都有一个把它先当坐法律、政治制度,后当做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过程。不过,关于这个问题的认识直到现在也并不统一。西方的大多数史学家仍然把封建当做中世纪西欧的一种特殊的政治法律制度,强调其包括三方面的

9、内容,即第一,封建主之间形成了特有的封君封臣关系;第二,形成了与封君封臣关系相适应的封土制度;第三,国家权力的衰落,各封君在其领地内取得了独立的行政和司法权力。正是由于强调了这一特殊性,封建主义的普遍性在一些人的眼中就成了问题。他们以为,封建是西欧的特有产物。世界其他国家是没有封建制度的,从而否定了封建主义的普遍性。中国的封建虽然是固有的,但对它的深入研究无疑是在当时先进的西方史学思想影响下进行的,所以中国学者大都认为中国存在有类似西欧那样的封建制度、封建时代。齐思和先生写的周代锡命礼考和封建制度与儒家思想,对中西封建的政治、经济、社会诸方面,进行了对比研究,指出两者相去不远:“盖人类文化之发

10、展,虽迟速不同,质文各异,然所循之途径,则大致相同”,他还引庄子的话说;“庄生有言,自其异者观之,肝胆楚越也,自其同者视之,万物皆一也,吾人亦唯有自其同者视之而已矣。”11新中国的史学家,则较一致的主张历史发展中有一个独立的封建社会形态,有一个封建时代,这在中国和世界其他各国历史上都是共同的,只是封建社会存在的时间在各国有所不同而已。 台湾 学者杜正胜却认为,周人封建的本质,乃是继攻伐征服之后的武装殖民,所以唯物史观的封建制与传统的封建不相干。12西方学者对中国封建的认识,各有不同。一派是认为中国无封建的,这就是东方专制主义的说法,不过,现在它已经不大风行了。另一派是主张中国历史上有封建的,虽

11、然他们对封建的认识多为政治、法律上的封建主义,但仍在中西之间找出许多共同点。美国汉学家卜德以为,封建主义适应于前近代中国主要是指经济而言,但政治上的封建主义中国也有,就是周代(作者定为前一前年,包括春秋战国时代),而魏晋南北朝时期(作者定为)则被认为是准封建时期。13顾立雅也认为,古代中国有许多和中古欧洲相似之处,值得比较研究,布洛克关于封建主义之定义,几乎用不着改动即可应用于中国的周代。14也有学者反对封建制度的普遍性,安德孙就是其中的一个。安德孙认为,把封建的特征只概括为大地产和小农的结合而忽略其上层建筑如主权分割、封土制、封臣制等是不行的。因为前资本主义形态都通过超经济强制而运行,这些政

12、治、法律的上层建筑已成为前资本主义社舍生产方式的本质结构,它们已直接结合在剥削剩余价值的连锁之中,因此不可能不通过其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来确定这种生产方式的性质。15安德孙过分强调消经济强制在封建社会中的重要性,认为封建剥削、封建生产只有通过政治暴力才能进行,实际上就是否认封建社会是一种经济形态,是违反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其实,超经济强制之所以存在于封建社会,是小生产者生产不发达、经济不独立所致,随着小生产者独立性的加强,封建社会中的超经济强制乃逐渐减弱,它不是封建生产的本质因素,不能对它有不适当估价。16总之如果认为封建是一种社会形态。是大土地所有制和小生产的结合,是农民和地主对立的社会,那

13、么,它的普遍性就是没有疑问的,中国和西欧都存在过封建社会,有过封建时代。即使从政治、法律制度方面理解封建主义的西方学者春,也有不少认为中国历史上依然存在过封建时代,有过封建社会,不过他们大都把这个时期定为周代至春秋战国时期,把它看得较短而已。只有极少数人才强调西欧封建的独特性,认为世界上其他地方没有封建制度的存在。二把 中国 和西方的封建社会进行比较研究,无论中外的 历史 学家,都有许多人进行过,这里只就西方学者的一些方法问提出讨论。西方的学者大致可分为两派。一派是以 现代 的西方社会,或至少是近代的西方社会来和他们所认为的过去的中国作对比。由此指出中国社会如何落后、如何古怪。东方专制主义说就

14、是其典型的代表,不过,现在相信它的人已经不多了。韦伯的比较也属于这一种。他所说的中国只有追求营利的资本主义而没有合理的资本主义即为一例。下面我们还可举韦怕的另外几个论点。 韦伯从现代西方的法治社会观念出发,认为中国的 法律 乃是个人的专断,缺乏理性的管理和司法、全是家长式的处理方式;法律中只有刑法而私法(民法)少;没有个人的自由权等。17可是当代的一些美国法学家和韦伯的观点不同,他们比韦伯更了解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也更了解西方式的法治,所以他们认为“充分发达的法治的制度性机制是近代的产物”18,他们在人治和法治的冲突中,并不完全强调法治,因为“法律的判决最终是人的判决,判决更多地是受法官个人偏见

15、而不是正式法律的影响”19,所以他们赞赏中国历史上的更多的依靠调解而不是依靠诉讼来解决纠纷的办法,认为这一传统应该保持。中国古代也并非没有民法,如汉代的契约关系就已十分发达,其应用的范围十分广泛。20还应该指出的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也是近代欧洲的产物,不唯中国古代没有,就是西方的古代和中世纪也是没有的。韦伯承认中国古代 发展 出发达的官僚制度,但他却用西方现代的官僚制度来和中国古代的官僚制度相比较,认为“中国官僚制的精神是与公共负担的制度相关联的,而西方的官僚制精神则随货币 经济 的变动而发展”21。其实,西方的现代官僚制度是学习中国古代的官僚制度后逐渐发展起来的,有人认为,直到1世纪,中国的官僚制仍然要比西方的进步。22在这方面,韦伯就不如现在的艾森斯塔特,艾森斯塔特把西欧的专制主义国家和古代的中国国家都列为历史上的官僚帝国,而这种官僚帝国的特征即为传统与现代的 政治 组织、政治活动并存。23奇怪的是,韦伯在比较西方和东方的城市时,举出的却是西方中世纪城市。他指出,西方的城市是一个特权团体,有自治权,有城市法,城市的居民也都有自己的特殊的组织,即行会等,而东方的城市则这些都是没有的。24不过韦伯倒也知道,西方城市的自治只是短期的现象,到了专制王权时代,西方国家的权力日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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