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治思维=“news_bd”>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思维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热烈讨论当前的讨论,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侧重于围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关于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论述进行政治宣讲; 另一类则主要围绕法治思维的概念进行学理分析,两者共同推动了近年来法治及其相关范畴不断深入到主流政治话语体系之内,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核心构成要素之一 同时,法治思维概念的提出亦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由前期注重法治理论、法治理念的观念输入,走向崇尚法治、厉行法治的实践输出然而,当前这种讨论仍然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就实务界而言,存在着把法治思维作泛化理解的倾向,忽略了法治思维的内在规定性,法治思维概念不是乾坤袋,胡塞海填只会弱化而非强化官员和民众对于法治的理性认知和价值认同; 而学术界则存在着将其与政治思维对立、与法律思维等同、与民主思维混淆的偏向,忽视这一概念在不同行动主体与运用语境中的微妙差异,因此,法治思维问题犹有深入探讨的空间本文主要将法治思维定位为一种理性政治思维,进而申明其应有的学理规定性与实践指向性 一、法治思维的实践指向与学理定位 ( 一) 法治思维的实践指向 法治思维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引入讨论,主要是因为2012 年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此后这一提法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报告中得到延续,并由中国共产党的总书记习近平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就其核心主旨而言,主要是强调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应具有一种相对于传统人治思维与行政命令方式的价值优先性和实践重要性在此之前,法学界主要用法律思维这一概念讨论法治实践中的思维方式问题,其侧重点主要在法学方法论上,并且成为新世纪以来法学理论发展的一个新兴领域2012 年以后,学界对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讨论变得十分热烈,主要集中于法治思维的概念意义、实践应用与养成方式三大问题上,尤其围绕法治思维的概念讨论占比多数当前学界对于法治思维的探讨,存在着三种偏向: 一是将政治思维与法治思维相对立将现实实践中公民与政府习惯于从政治角度思考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定式与学理上的法治思维概念对立起来,但这实际上是两个思考层次的问题 二是将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等同事实上,法律思维是一个学理上讨论更为成熟的概念,而法治思维则主要由官方最近提出并加以倡导,前者更多的是一个法学尤其是法学方法论上的概念,后者的内涵与外延则更为广泛与宏观三是将法治思维与民主思维混同由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早期主要从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角度倡导和推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因而国内学界在讨论法治问题时,基本上将民主与法治并称,并未十分注意法治与民主两种治理方式内在的实践理论差异。
思维方式是历史与现实实践的观念抽象,是引导主体行动的心智程式笔者认为,在当下的语境下,法治思维包括法治方式、法治能力等概念的提出主要还是在解决法治实践主体( 民众、官员、法律专业人士等) 的思想认知、行动选择和结果评价问题,要求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提高依法办事能力,作遵法、学法、守法和用法的模范因此它仍然属于一般政治思维的范畴,尽管会受到职业法律人思维的影响,但主要是面向政治家、公职人员和普通民众的常人思维,而非专业思维,法治思维所提供的亦主要是一种行动的框架性指引而非具体法律意见另一方面,法治思维作为支撑国家治理实践的诸种思维方式之一,有其特有的内在品质,体现出它在基本概念、规范价值与实践原理上的鲜明主张,不能将其一概而论,丢失其核心主旨 ( 二) 法治思维的学理定位 在此脉络下,我们的讨论就必须首先明确法治思维作为一般政治思维的总体内涵与作为法治实践追求的独特意蕴 就其总体内涵而言,法治思维是一种理性政治思维法治的核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与公共权力的控制,其基本的追求乃是克制公民与政府在认知与实现自身利益时的情感性因素,通过法律的规范导引提高其行动的确定性与合理性。
因此,法治思维总是意味着对于行为与秩序的安定性追求,时刻保持对认知与行动上的恣意警惕同时,此种理性政治思维所指向的乃是一般社会实践领域( 尤其是政治实践领域) ,即它主要是一种面对主体间社会交往的实践理性,解决的是如何合理行动的问题,其中必然涉及到价值的选择与权衡,因而其有效性标准不同于理论理性,正当性( 或合理的可接受性) 而非真理性是其更为核心的要求 因此,法治思维总是要求公民与政府提供行动的实践性理由,避免行动判断标准上的科学独断再次,就现代政治思维所诉诸的理论资源来看,强调多元主体沟通、追求程序共识的主体间理性( inter -subjective rationality) 已经取代带有个体独白性质的主体理性,语言哲学而非意识哲学成为一种主导性的理论模式,哲学解释学、日常语言学、论辩理论、新修辞学、认知心理学等语用分析资源成为主要的思想养料因此,法治思维总是要求经由法律文本的意义澄清规制公共权力运行的裁量空间,避免日常政治话语叙述中的含糊其辞就其独特意蕴而言,法治思维应当在三个层面体现自身的价值: 1. 分析范畴的更新能否为行动者认知社会现象提供新的基本范畴与分析框架是检验法治思维的第一个尺度。
行动者总是通过基本概念与分析框架去认识和把握周围的社会世界,使纷繁复杂的现象世界得以变得清晰,法治思维首先通过提供一套核心范畴去影响行动者的社会认知,框定行动者的认知视野 2. 核心价值的选择能否为行动者评价自身和他人行为提供评判标准是检验法治思维的第二个尺度与认知自然现象不同,人类认知社会世界根本上带有反思性,不仅认知是为行动服务,而且行动总是带有一定的价值取向,为此行动的评价必须参酌其所处社会的价值体系法治思维正是通过梳理出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清单与序列从而为行动评价提供权衡标准 3. 治理原理的转换能否为行动者揭示整个公共制度背后的运转原理是检验法治思维的第三个尺度制度既是行动者行动的历时结果,反映了一种相对稳定的个体行动与社会交往模式,同时又是行动者行动的现时规范,从而为行动者在错综复杂的问题面向找到自身行动的常规与成例法治思维要能够给出法律制度运行的基本原理,方能使行动者的依法行为变得按部就班、习以为常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所谓法治思维是一种运用法治的基本范畴、价值与原理去认识和解决社会问题的理性政治思维其中,法治基本范畴是法治思维的认知性要素,解决的是行动者依法如何看的意义认知问题,法治基本价值是法治思维的评价性要素,解决的是行动者依法能何为的行动选择问题,法治基本原理是法治思维的体制性要素,解决的是行动者实际如何办的问题( 行动实现) ,而法治思维区别于其他实践思维的定义性特征就是它总是直接或间接地依据法律规范想问题、办事情,而把握法治思维的实践要义并非是单纯地熟悉具体法条,而是领会法律规范之构成要件( 范畴) 、理论基础( 价值) 与组织语境( 体制) 。
这是本文探讨法治思维的一个基本学理定位 二、法治思维的认知性要素及其内在规定性 法治思维基本范畴的确立即立基于一般哲学的认知基础,又脱胎于法律政治发展的历史实践笔者认为在现代法治理论上,形式与实质、过程与结果、结构与功能是三个最基本的思维范式,从中可提取出法治思维的六大基本范畴: 权利( 实质) 、规则( 形式) 、程序( 过程) 、责任( 结果) 、职能( 功能) 、组织( 结构) ,其中前四大范畴可为认知公民与政府行为所通用,而后两大范畴则主要是认知政府行为的概念与传统社会的有机国家理论不同,现代国家理论均是以功能界定国家任务与公共权力的范围与组织体系架构,侧重于强调功能与结构的匹配性,此种范畴已为一般社会科学( 尤其是政治科学、公共行政学) 所通用,笔者在此主要选择权利、规则、程序与责任作为分析法治思维的基本范畴,以此突显法治思维的内在特性就历史实践基础而言,西方法治的发展模式经历了从形式法治模式到实质法治的发展,再由实质法治的困境走向程序法治模式的推陈出新,其中,形式与实质的区分构成了近代法治思维的基础,而过程与结果的区分则为确立新的法治思维范式提供了认知框架 ( 一) 法治思维的四大基本范畴 权利与规则作为法治思维的基本范畴源于传统哲学上对于形式与实质的区分,在思维类型上属于实体性思维的范畴。
将事物视为一种实体,进而将实体区分为形式的面向与实质的面向,以此来界定法律则权利构成了其内在实质,规则是其外在形式,权利是法律的质料,规则是法律的外衣,这是近代法治思维的基本理论逻辑就实践而言,近代形式法治模式构成了其思维的历史基础,它设想并推动以规则体系的建设构造出一个完整的法律秩序,将基本社会问题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同时以司法独立的体制保障确保规则适用的无差别性,用行为规则的明确性限制了公民和政府主观恣意的空间而权利的确认、规则的构建又是在实践理性的指导下进行,社会关系通过权利的媒介转化为法律关系,公民的自然权利经由国家确认上升为法律权利,其实际诉求经由诉讼的渠道进入司法体系,在专业法官面前和公正程序当中获得合理的裁决,理性的社会秩序因而确立 程序与责任作为法治思维的基本范畴源于现代哲学上对于过程与结果区分的重视,在思维类型上属于关系性思维的范畴近代哲学对于事物的思考受制于主客两分的认知框架与实体认定的反映论困境,尤其受实证主义思潮的影响,以自然科学的认知模式为范本去设定实践问题的解决方案,陷入了盲求客观主义的死胡同实践问题表现上看是主体对客体的把握,但实质上是主体与主体之间围绕行动方案进行沟通、达成共识的过程,其中必然牵涉价值判断; 同时,主体间达成的实践方案又将反作用于既有的制度框架,形成新的行动条件,实践问题的反思性由此可见。
正因为如此,过程与结果的区分就显得更具吸引力,思考的重心由实质内容的把握转向合理结果的达成,探究给出合理结果的程序性条件以及结果判断的合理性标准成为关注的焦点,通过程序的正当化如何可能上升为主流哲学命题以此观察,法律就是一个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的实践过程,通过正当程序建设与结果合理性审查来化解公民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主体间冲突、降低主体对于实践结果的异议成为实践重心,法律责任的确定不再单纯是满足既定形式构成要件下的确定性法律结果,而是一个具有裁量空间,需要同时接受合理性审查,这就是程序法治模式的基本理论要点同时,二战后西方法治历史实践的进程也印证了这一点 过程与结果范式的确立,一方面回应了新的法治实践对于基本范畴更新的需要,另一方面使权利与规则这对已有范畴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具备了新的内涵就权利保障的重心而言,近代形式法治主要以个体自由的保障为核心,从而构建出一个私人自主的空间,权利的功能更多的是防御政府的不当干预,这与古典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政治哲学共同构成了一套国家治理体系,而现代权利的重心则表现在政治权的普遍化享有与社会权的政府保障义务,公民权利的角色由消极防御转向积极参与。
就规则的形式而言,传统的形式规则具备严格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其适用上体现出最大限度的限制法官的价值评价,而现代法律则将原则条款、公共政策、不确定法律概念纳入其中,赋予行政与司法机关更多的自由裁量空间,确保裁量的合理性而非限制裁量本身成为法学理论的着墨重点 ( 二) 法治基本范畴的内在规定 基本范畴的确立提供了法治思维的认知框架,但是其内在不是无目的的,法治思维作为一种理性政治思维要发挥其对于传统政治思维的矫正作用,必须尊重其内在的规定性,决不可胡塞海填以西方法治的历史实践为例,运用法治基本范畴分析解答社会问题,其基本规范指向是要求权利的类型化、规则的体系化、程序的正当化与责任的严格化 1. 权利的类型化权利反映了一国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