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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跨境融资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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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跨境融资再创新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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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跨境融资再创新=“news_bd”>   2003年1月,外汇局下发了首个《外债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时隔10年之后的2013年5月,发布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下称《指引》)等外债管理新规,对外债的审批、条件、额度规模及用途等做出了非常详实的规定而本次外汇管理局推出的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区外现有外债管理的新规意义重大本文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例,与试点区外现有的外债管理体系进行对比分析   一、政策创新点   (一)明确规定借款额度及规模   《实施细则》对借款规模和额度的要求是宏观审慎管理外债试点的最大创新:一是拉出了净资产两倍及总资产75%的两条红线,在此基础上中资和外资企业均可自律管理这是在外债管理适度开放情形下,避免企业负债率过高而产生债务风险二是为原有外债管理保留了空间,对于利用原有外债管理办法能够获得更大外债额度的外资企业而言,仍可选择适用三是有效衔接了特殊外债融资渠道,如超过前述红线规模境外融资的,可向外债管理部门申请审批。

  (二)中资、外资非金融企业外债管理享受同一待遇   《暂行办法》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外债实行双头管理,长期外债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为发改委)批准,短期贷款由外汇局核定额度;而对外资企业举借长期外债则实行投注差管理,即将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同时,根据《管理办法》,内资企业外债不可结汇使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些规定造成了境内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举借外债方面的政策鸿沟,也形成了外债融资方面的市场分化   就外债举借许可及额度而言,《实施细则》则消除了前述中外资差别待遇,统一为外债额度比例自律及外债宏观管理试点步骤中资企业在额度规模两条红线范围内可按照前述外债宏观管理试点途径举借外债,并且可以结汇使用就程序而言,在红线额度范围内,中资企业无需向发改委进行额度申请和审批,与外资企业一样,通过外债宏观管理试点业务的流程即可实现《实施细则》营造了平等的融资环境,对于促进境内中外资企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外资非金融企业外债额度管理方案可自由选择   按照《暂行办法》和《指引》的规定,外资企业自行举借外债的规模限于其投注差,在其投注差范围内,外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过额度的,需要另行审批。

而根据《实施细则》,外资企业可以按照不超过其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倍举借外债,而且,如果企业按照区外现行外债规模管理政策更为优惠,还可以选择适用   二、政策期许   (一)外债资金用途期待简明化约束管理   目前外债宏观管理试点项下的外债资金使用并无特殊限制,仍然适用传统的外债资金使用范围但根据与企业的沟通,企业表示原来外债管理项下的使用范围较为复杂,对于外债资金应当如何使用表示有一定困惑如能够像跨境贷的资金用途约束一样,通过负面清单的方式进行否定化约束,明确外债资金不能使用的范围,对于企业而言,将更加明了、直观,易于实现,也将进一步明确外债资金用途监管的标准企业希望在未来的试点发展中,外债资金用途能够在符合我国外债宏观管理的框架下,做出创新的、更接地气的表达方式,希望这支已经创新的花儿能够结出更丰盛的果实   (二)外债宏观管理的具体适用范围期待进一步细化   截至目前,前海共有2万多家入区企业,而金融及金融相关服务机构大约占领了半壁江山,除了银行金融机构外,还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贷公司、互联网金融企业等等多家类金融机构   《实施细则》规定的主体为非金融企业,但对于该术语的确切范围目前尚无明确界定。

除了银行之外,融资租赁公司、小贷公司等类金融机构是否属于非金融企业,该等企业能否参与外债宏观管理试点享受政策融资红利,这可能是大部分前海类金融企业迫切关注的问题根据笔者的理解以及与银行等机构沟通的情况,金融企业应该理解为取得相关金融许可牌照并且受到一行三会监管的以及受其他部门监管、经营资金业务的企业(例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除此之外的其他企业均应属于非金融企业,可通过外债宏观管理途径举借外债,做到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最大化发挥政策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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