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私法中法院地法适用的扩大及其限制=“news_bd”> 一、回顾各时期理论学说体现的法院地法的扩大倾向 (一)13世纪以前欧洲在13世纪以前一直处于君主专制的封建时期当时的法律对适用规则作出了这样的规定,无论什么种族的人,只要在某一个领地内居住,就一律受当地的习惯或法律所约束,而不再适用其种族的法律这个强调地域性的时期被称作属地法时代受这个时代的思想影响,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时候也以本国的法律为适用标准 (二)13-18世纪13世纪前后,文艺复兴在意大利孕育,各个城邦间往来不断增加,频繁的交易使得各个独立的城邦之间不断产生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在这样一个时期,法则区别说被提出,其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他首创性地提出了至今还在沿用的众多冲突规则,这一理论的提出实质上是对法院地法适用的一种限制,使得法院在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时候开始区分冲突规范的选择而在多种法律中进行选择,而非唯一适用法院地法这一学说在16世纪、17世纪相继被传入法国和荷兰,当地的法学家又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曾经封建时期的极端的属地主义的地位被逐渐削弱 (三)19世纪这一时期,国际私法在理论界得到空前的发展,出现了一大批颇有成就的国际私法学家。
美国的斯托雷在其中极具代表性,他针对属地主义提出了前两大原则每个国家享有其领土的主权和专属管辖权,因此对其领土上的一切居民,财产甚至是在其领土上缔结的契约均享有绝对的管辖权,该国的法律可以直接约束该领土上的一切当然每个国家的法律就无法对不在其国领域内的居民或者财产进行约束,因为这是所有国家的主权所不允许的这两项对属地主义的描述,使之成为新的属地学说既斯托雷之后,英国的戴西也提出任何国家的法官都不会直接承认甚至使用外国的法律来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这种主张为本国法即法院地法的适用提供了另一重要的学说依据因此,英美国家的法律从最初开始就是受到属地主义的深刻影响的 (四)20世纪以来国际私法不断发展,20世纪50年代开始,法学界开始引入实用主义,使得司法实践中法院地法的适用机会进一步增加其中就包括库克的本地法说,美国著名的国际私法学家库克主张法院应该永远只是用本地法律,但是并不排除在适用本地法的同时也适用其他地区或者国家制定的同本地制度相同的实体法规范美国的国际私法法学家柯里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该学说非常明显的以法院地法作为首要原则这种学说指出了法院地与待审理案件之间的联系,既然该案件受到该地区法院的管辖,那么法院地的利益就应当被考虑。
美国的另一位教授艾伦茨威格更是提出了法院地法理论,前所未有地提高了法院地法的适用的高度他指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就应当是法院地法,适用外国法仅仅是为了填补内国法的空白除此之外,卡弗斯的优先选择原则说、利弗拉尔的法律选择五点考虑,以及里斯的最密切联系理论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法院地法的倾向,逐渐地扩大着法院地法的适用 二、审判实践中法院地法的扩大倾向 (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19世纪,国际私法刚刚处于立法阶段,为了实现严格的规则主义,法官的作用仅仅在于找出正确的法律条文,使之与法律事实联系起来,从而解决法律问题此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少之又少但随着立法者更多地想追求个案的公正,各个国家开始认识到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为了实现这一价值取向,大陆法系国家为适应各种变化的实际情况,对原本僵硬的成文法律规则进行了软化,英美法系国家更是通过判例法这一制度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赋予给法官从目前的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来看,各国都在很大程度上给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这也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管辖权的扩张现在许多国家积极行使管辖权,管辖权扩张的趋势十分明显为了更好地保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当事人的私人权利,各个国家甚至规定了专属管辖这一种特殊的管辖权方式,这种制度表面上是使得案件可以在本国境内得到审判,更重要的是用以保证该内国法律即法院地得以适用。
管辖权与法的适用联系密切以涉外物权案件问题为例,涉外物权的管辖应当归属于物之所在地,同时依据冲突规范指引,应当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进行审理在此情形下,法的适用实际上被管辖权决定着在现代国际私法的审判实践中,很多法院在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积极地行使着管辖权,同时扩张着法院地法的适用 三、对于法院地法的理性思考及措施 (一)过度适用法院地法的弊端分析首先,一味地追求法院地的利益,就会使其他国家或地区、当事人的利益受损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往往关系到多方的利益,一方利益的无限扩大,就会以其他方利益的受损为代价其次,法院地法的扩张适用极不利于各个国家间民商事的交往与合作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均是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容忍其他国家在审理涉及本国或者本国国民利益的案件时不顾其国的法律,而去适用反应着其他国家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尤其是在宣扬自由平等观念的今天,仅仅适用内国法律审理案件的趋势势必会影响国家间的正常交往,损害本国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正常发展再次,适用法院地法审理的案件会造成执行难的问题由于各个国家间的法律理念和制度的不同,一个国家的法院作出的判决想要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和执行其实并不容易。
如果法院通过各种方式去规避外国法律的适用,那么无疑是在给判决在该国的承认和执行上增加了难度最后,这种趋势会导致当事人选购法院的现象出现法院地法的扩张适用,会使得国际私法上逐渐形成谁受理便适用谁的法律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自然会为了适用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律而选择相应的法院审理自己的案件,此时当事人选购法院的现象就出现了与当事人做法相应地,国家也会通过积极扩大管辖权来选择法院,使案件得以在本辖区内审理,内国法得以适用 (二)合理限制法院地法适用的措施对法院地法法的限制是针对其过度的适用而言的,所以这种限制应该被限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内在程序法方面,当前的国际私法实践中把法院地法当做程度领域的普遍适用原则,国际私法学界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反对观点,主张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取代法院地法的普遍适用这一原则无疑使得程序法在适用上更加灵活在实体法方面,选择准据上不断加强限制法院地法的适用,使识别,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反致等制度在适用时并非理所当然地直接适用法院地法在现有的各国法律中已有对法院地法适用限制的立法出现在反致问题上,即便许多国家不愿意接受转致,也还存在一些国家通过反致制度适用第三国的法律而非必然地适用其内国法。
各国的国际私法学界应当秉持着内外国法律平等的观念,结合其他国家对于法院地法适用限制的合理措施,防止其的过度适用,使国际私法得到正常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