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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都化”前后犹太人的经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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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都化”前后犹太人的经济生活=“news_bd”>   1516 年首先住进新隔都的犹太人大约有 700 人1541 年,在利凡特犹太人 (Levant Jews) 的要求下,旧铸造厂 (又称旧隔都,Ghetto Vecchio) 成为威尼斯的第二个犹太区; 到 1633 年时,威尼斯又建立了第三个犹太区,即 最新铸造厂(又称最新隔都,三个犹太区最终连成一个整体,在此生活的犹太人一度达到了 5000 人一旦犹太人被获准在威尼斯居住,他们的地位和活动就受到法律———以特许状的形式———的严格限制   在 1738 年以前,三个区的犹太人分别与城市当局签订了两个完全独立的特许状: 第一个是针对德裔犹太人,即犹太放贷人和旧货商的,从 16 世纪中期开始每隔 5 年续签一次; 第二个针对利凡特和西班牙裔的犹太商人,从1589 年开始签订,有效期为10 年自1738 年开始,这两个特许状被合二为一这些特许状对犹太人所能从事的经济活动进行了广泛且明晰的规定: 犹太人只能从事放贷、大规模的进出口贸易以及旧货买卖虽然威尼斯的犹太人能够合法从事的经济活动相当有限,但若与威尼斯共和国传统的对犹政策相比,却仍是一大进步。

  自 1254 年以来一直到基奥贾战争 (the War of Chioggia,1378 -1381 年),固定利率的放贷活动在威尼斯是非法的然而,因基奥贾战争导致的银钱匮乏最终促使威尼斯放弃了其传统的信贷政策1382 年 2 月,威尼斯当局颁布了一项法令: 无论威尼斯人还是外国人,都可以在威尼斯进行放贷活动,其中抵押贷款的最高年利率为 10%,信用贷款为 12%,该项立法的有效期为5年虽然该法令并未特别提到犹太放贷人,然而穆勒 (Mueller) 认为,鉴于所有接受这一邀请的放贷人几乎都是犹太人,唯一的一位基督徒还是犹太人的合伙人,因此这一法令可以被看作是威尼斯给予犹太放贷人的第一个特许状基于犹太人愿意提供更低利率的贷款,1385 年 11 月 24 日威尼斯当局专门为犹太人颁发了特许状,有效期为 10 年此外,威尼斯当局还为犹太人提供了一处专门的居住区,前提是必须集中居住,且远离威尼斯本地人然而,随着威尼斯经济的逐渐好转,他们对犹太人的态度也随之改变,且最终演变为对犹太放贷人的驱逐   1394 年 8 月 27 日,元老院通过了一项法案,要求犹太放贷人在特许状到期后 (即1397 年) 离开威尼斯。

也就是说,在 10 年有效期结束后,犹太人将不再被允许在威尼斯放贷,无论是公开地还是秘密地并且,从此以后,犹太人在威尼斯停留的时间每次不能超过 15 天,且两次之间至少间隔 4 个月 (1402 年法令),到 1496 年这一间隔又被延长到一年除了限制犹太人放贷外,威尼斯当局还制定了专门针对犹太旧货商的法令可以确定的是,自威尼斯诞生直到 15 世纪,犹太人从未被允许在该城拥有住宅或是经商,犹太旧货商是个例外,但他们也仅被允许出现在公共集市上针对某些犹太旧货商在公共集市以外的地方交易,1498 年大议会颁布了一项法令,规定犹太人不能来威尼斯售卖旧货,不能以任何名义经营其他商业,不能拥有任何住宅、房屋或租赁店铺,唯一被允许的就是在公共集市期间出售旧货违反者将被没收所有货物,而任何人若将公共集市之外的房屋、店铺或仓库租给犹太人也将被处以 100 里拉的罚款由于威尼斯在与康布雷同盟 (1509 -1516 年) 之战中早期的重大军事失利,自 1510 年起威尼斯当局对犹太人的政策就已出现重大变化基于 1503 - 1513 年特许状,梅斯特的犹太放贷人有权在战争期间前往威尼斯避难,虽然威尼斯当局也曾试图让所有避难者,尤其是犹太人返回他们在大陆的家园,然而,由于犹太放贷人对国库的贡献以及其对贫民的价值,促使当局不但允许犹太人继续留在城中,并且在 1513 年特许状到期后,又与犹太人签订了准予其在威尼斯城放贷的新协议。

随后不久,犹太人又被获准从事旧货业由此,犹太人获得了在威尼斯的长期居住权,虽然他们要受到诸多限制,比如必须戴黄色帽子,从 1516 年开始必须住进隔都,等等除了犹太放贷人和旧货商,犹太商人是活跃在威尼斯的又一犹太群体   在威尼斯,有关犹太商人的确切记载最早可以追溯到 14 和 15 世纪,到 16 世纪时,他们已在威尼斯商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为此威尼斯当局不得不默许他们的存在,但前提是他们必须住进隔都,与信仰同一宗教的犹太放贷人居于一处1541 年,威尼斯当局针对利凡特犹太商人的抱怨———隔都内房间不足———专门颁布了一项法令,他们将被安置在另一处 (即旧隔都)除了从事海外贸易外,他们将被禁止从事放贷业、旧货业以及其他所有经济活动; 他们被禁止携带家眷; 在威尼斯连续居住的时间不能超过 4 个月; 3 个月后元老院又将其合法居留期延长为 2 年,期间同样享有免税特权这一政策在 1545 年和1547 年被再次重申,然而,到 1549 年时 2 年的合法居留期又被更改为 1 年,并且这一系列的法令条文都未提到犹太商人。

究其原因,在于利凡特的犹太商人是被当作奥斯曼帝国的臣民对待的,他们之所以能住在威尼斯,是受益于威尼斯与奥斯曼帝国之间的贸易协定同样原因,在 1570 -1573 年威尼斯共和国与奥斯曼帝国战争期间,这些犹太商人与奥斯曼土耳其商人一起被关押,一如 1537 -1540 年的做法也就是说,这些利凡特的犹太商人并未获得在威尼斯长期居住的特权为此,他们中的一位杰出领袖,丹尼尔罗德里格在 1577 -1589 年连续 5 次向威尼斯当局递交请愿书,并最终在 1589 年获得了期盼已久的特许状⑥该特许状规定: 在未来 10年,只要犹太人戴上专有的黄色帽子且住在隔都,那么任何利凡特或西班牙裔的犹太商人都将被允许携带家眷和资产到威尼斯居住,同时拥有经商自由给予犹太商人自由经商权,这严重背离了威尼斯的传统商业政策长期以来,威尼斯与利凡特之间的贸易仅限于威尼斯贵族和原住市民,其人数尚不到威尼斯总人口的10%,除了奥斯曼帝国的臣民外,所有希望获此贸易特权的外国人都必须首先在威尼斯居住 25年根据 1589 年法令,不但利凡特的犹太人被正式邀请到威尼斯定居 (不再是作为奥斯曼的臣民,而是作为威尼斯的臣民),西班牙裔的犹太人 (通常被称作 Ponentine Jews) 也获得了这一特权,条件是他们重新信仰犹太教,并且以犹太人的身份住进隔都。

  到 1634 年时,德裔犹太人通过 20 多年的努力最终也获得了从事利凡特贸易的特权虽然英国、荷兰以及佛兰德的商人也希望获准从事威尼斯与利凡特之间的贸易,但由于威尼斯当局一直奉行贸易保护政策,因此犹太人成为奥斯曼帝国臣民之外唯一获得此特权的非威尼斯人由此可见,威尼斯当局通过授予特许状的形式,对犹太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权利做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对犹太人而言,虽然他们的经济活动仍受到诸多限制,但相较于 前隔都时期,无疑是一个巨大进步换句话说,隔都化并未造成犹太人经济地位的明显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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