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修复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不良医疗保障信用参与主体主动 改正医疗保障失信行为,积极消除社会不良影响,重塑主体 信用,营造老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医 疗保障信用管理方法(试行)》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医疗保障信用主体分为机构和个人 两类:(一)机构类是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 店、承办医疗保障经办业务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药械集中采 购的医药生产和流通企业和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二)个人类是指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障服 务的医师、护士、药师等专业从业人员三)其他参与医疗保障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依申请修复依申请 修复是指不良医疗保障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 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医疗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被确认 的一种行为过程第四条不良医疗保障参与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被认 定且记入信用档案的不良信用的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 法第五条医疗保障局负责本市信用修复的综合协调工 作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单位认定的不良信用的信用修 复受理、确认和异议处理工作第二章信用修复的条件第六条医疗保障领域信用修复的认定标准如下:(一)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 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二)不良信用修复期限,原那么上自不良信用认定之日 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三)自不良信用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 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用;第七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鼓励支持不良信用主体通过 作出信用承诺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第三章信用修复的程序第八条不良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信用修复申请表;(二)本方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规定行为的相关佐 证材料三)医疗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九条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受理不良信用主体提交 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备性进行检查提交的 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不良信用主体 补全材料第十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不 良信用主体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对 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理由 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并在部门门户网 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制作 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告知不良信用主体第十二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不良信用主体收到信用 修复确认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医保信用管理平 台对确认修复的不良信用予以标注,同时做好与信用中国 (**)平台的数据共享工作第四章履行责任第十三条不良信用主体对医疗保障部门不予信用修复 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 向作出信用修复确认的医疗保障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 异议申请。
利害关系人对信用修复确认有异议的,可以直接 向作出信用修复确认的医疗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申请作出信 用修复确认的医疗保障部门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 到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第五章附那么第十四条本方法由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方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