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证据规则口头证据规则第一篇:口头证据规则口头证据规则“口头证据规则”是普通法中最古老的规则之一,据说已有超过四百年的历史它也是一条在英美合同法上得到普遍承认的规则,在早期的陪审制度下,英国显然没有发展口头证言规则的需要从15世纪末到17世纪末,陪审团的职责和构成发生了变化,他们必须根据当事人传唤到法庭的证人陈述来做出判决这样就随之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是什么样的证人可以被传唤到法庭来宣誓作证;第二,是什么样的证据可以通过证人的陈述提交给陪审团考虑对第一个问题的解答比较早就完成了,相关的证据规则大约在17世纪末基本成型这些规则包括:1、关于证人资格的规则;2、关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则;573、关于证人特免权的规则18世纪,律师在法庭上对证人进行询问和交叉询问的规则也逐渐形成随着实践的发展,与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相关的各种规则就产生了,包括证人作证顺序的规则;关于引导性问题的规则;以及对证人可靠性进行质疑的规则19世纪是英国证据法迅速发展和不断改的时代无论在口头证据还是文书证据方面,各种规则不断增生,而且往往伴有大量的例外或条件性规定口头证据规则”也就是这其中产生的一个它的出现使得相关的法律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为我们现在处理合同____等问题提供了相应的法律理论基础。
那到底什么是“口头证据”和“口头证据规则”呢57美国合同法所谓“口头证据”是指:在最终协议签订之前或签订同时存在的有关协商或协议的口头或书面证据实践中,有非常多的合同是从签署意向书开始,经历了备忘录、初步协议,然后签订最终合同这样一个过程在美国合同法背景下,一切在最终协议或合同签订之前或同时与口头或书面的协商或协议有关的证据都是“口头证据”而所谓的“口头证据规则”就是指:“如果合同主体同意书面文件是他们之间协议条款的最终和完整的表达,那么协议前或同时的证据就不能被采纳用以否定或改变书面文件或给书面文件增加新的条款换言之,“口头证据规则”就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目的是以书面方式体现这是他们之间就某项交易的最终和完整的意思表示而“口头证据规则”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是:是否允许当事人出示合同签订前或合同签订同时的口头或书面证据,以解释、补充、甚至否定系争书面合同的条款综上,决定是否适用“口头证据规则”的前提条件是1)须有书面合同存在;2)书面合同已经生效或具有法律拘束力;3)书面合同是当事人就交易事项所做的最终和全部的意思表示由上可以看出,确定一个案件中“口头证据规则”是否适用就会对案件的判定结果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对它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
为什么会产生“口头证据规则”呢这也就是这一规则的法理基础,即第一,书面证据要比人类的记忆更加准确实践中签订合同经常要经历繁复的过程,如果日后当事人就合同发生争议,法庭允许或采纳合同签订前或订立合同时的当事人之间的口头或书面证据解释合同条款,就可能由于时过境迁,当事人的记忆不准确,导致对系争合同的解释不准确、甚至导致否定合同条款的结果,这时提供相应的“口头证据”来作参考就会有非常大的帮助;第二,防止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做伪证的情况,如果案件审理过程中又人恶意的说假话,就可以通过之前的一些口头或书面文件等来辩驳,维护己方的利益;第三,适用“口头证据规则”可鼓励进行交易的人将他们的协议集中在一个书面文件中,以便减少双方的成本和争议解决的不确定性3其中,确定系争合同是否构成“当事人最终和全部的意思表示”是适用“口头证据规则”最重要的前提条件,这决定着最终结果是否公平、公正但同时这也是它的困难所在,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确定“当事人是否意图使他们之间的书面文件作为他们协议的排他性体现”如果当事人无意使书面文件体现他们的最终意图,那么存在书面文件的事实并不导致适用这一规则当当事人意图使书面文件仅包括他们的协议的一部分时,该规则也不适用。
由于人的意识是无形的,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很难辨别的,所以当事人的最终真实意思表示究竟是什么是很难完全确定的,这就是难点的所在为了解释合同条款、探究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真实意图,《统一商法典》允许当事人采用外部证据,如交易习惯、商业惯例或履约习惯等来解释合同,这对解决这一问题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口头证据规则”的基本作用和它的例外又有哪些理解它的基本作用,要明白“口头证据规则”并不是用来规定哪些证据将被采纳,而是用于排除证据的,即排斥那些将可能改变争议事实的证据57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外部证据并不改变或否定系争合同条款、也不会给系争合同增加新的内容,这些外部证据因此不受“口头证据规则”的调整,也就有可能被法庭采纳此类外部证据主要有:5一、关于合同效力的证据第一,合同无效的情形为了使用外部证据而主张合同无效,一般从质疑合同订立的过程入手美国法中,因合同订立缺陷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错误、违法、欺诈和胁迫等第二,合同尚未生效的情形合同尚未生效的情形主要指附条件的合同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美国合同法主要有三种类型的附条件合同,既附先决条件的合同、附同时条件合同以及附随后条件的合同为了决定是否适用“口头证据规则”的目的,合同还没有生效,因此不适用“口头证据规则”主要是指附先决条件的合同情形二、合同条款语义不清实践中经常发生合同条款语义不清或模棱两可的情形此时,美国法庭一般不会适用“口头证据规则”,而是允许当事人出示任何与书面合同订立前以及在订立合同同时的意思表示有关的外部证据三、间接协议在当事人就书面合同发生争议时,经常发生当事人声称在书面合同之外单独存在一个不同、但与书面合同有一定关系的口头或书面协议的情形如果这一单独存在的口头或书面协议被确认为间接协议,就允许当事人出示间接协议这一外部证据,此时即不适用“口头证据规则”7四、合同订立后的修改如果当事人出示证据证明在合同订立后,他们对合同做了修改,这时允许出示外部证据这是因为“口头证据规则”的适用是为了排除合同订立前的证据或合同订立同时的“口头证据”但合同签订后再做的修改则属于双方对合同的补充,应属于合同的一部分,应视为有效这些条款都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起来的,使合同争议的解决更有据可依,使我们的法律更健全,结果更公平和公正。
第二篇证据规则根据证据裁判主义,在诉讼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没有证据就不得认定事实,更不能认定犯罪这说明,全部刑事诉讼都是通过证据来说话的,没有证据将一事无成在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活动对诉讼结果具有决定性意义然而,由于当事人往往具有较大的偏向性,为了保障陪审团(英美法系)和法官(大陆法系)认定事实的客观性,实现司法公正,必须确立一系列法则对当事人可资运用的证据范围予以必要的限制,排除无关联性的证据、虚假的证据、非法的证据,这就是所谓的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证明行为的法律准则证据规则的核心内容是规范证据资格(又称“证据能力”、“证据的可采性”、“证据的适格性”)的规则7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对证据的定义同时表明了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什么叫“可以”用于就是有资格用于,就是有能力用于,就是适合用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8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对于我们法学院的同学来说,证据的三个特征,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耳熟能详的。
在诉讼实践中,如何检验和确保所引入的证据具备这三个特征,就涉及到证据规则问题一、传闻证据规则(thehearsayrule)传闻(hearsay),从字面上看就是“听说”、“道听途说”按照词典的解释就是“辗转流传的消息”一般认为,传闻证据缺乏真实性,因此应加以排除,这叫传闻法则从诉讼法学理论上说,一般认为传闻证据是指“用来证明某事项真实性的法庭外陈述”《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c)项规定:57“hearsay”isastatement,otherthanone____debythedeclarant宣誓者whiletestifyingatthetrialorhearing,offeredinevidencetoprovethetruthofthe____tterass.传闻,是一个陈述,它被提出来作为证据用以证明被声称的事项的真实性,但绝不是在审判或者听证中进行证明时由宣誓者作出的传闻是一种陈述,而不是一种在审判或者听证上的申请人所做的,有证据支持的证明所断言的事件真实性的说法对该规定,一般翻译为:传闻证据是用来作为证据证明待证事项的真实性的陈述,但它不是陈述者在审判中或者听证中作证时所作出的陈述。
我们来对它进行笨拙的直译:传闻,是一个陈述,它被提出来作为证据用以证明被声称的事项的真实性,但绝不是在审判或者听证中进行证明时由宣誓者作出的传闻证据规则的全部内容都潜藏在这个定义中,所以我们一定要把它弄清楚9(一)传闻证据的性质(1)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根本不是一回事在法庭上作证时转述别人的陈述根本不是传闻证据,而是传来证据2)传闻证据是陈述者对一个事项的陈述必须包含表明该事项的描述,即表示该事项发生或者存在的状况3)传闻证据是在本次庭审之外作出的即陈述在对一个事项作出描述是在本次庭审之外进行的4)传闻证据的提出是为了向法庭提供用以证明待证事项(二)传闻证据排除的理由1、传闻证据与直接审理主义相抵牾57要实现公正客观的裁判,刑事诉讼必须坚持直接审理主义按照直接审理主义,法官和陪审员作出裁判必须以直接接触的材料为基础裁判者只有直接接触证据材料才能够准确地探求其真实性在法庭审理中,对于陈述证据来说,只有陈述者当庭陈述,在大陆法系,法官才能通过询问并观察陈述者作陈述的情况,形成心证;而在英美法系,法官和陪审团要通过聆听控辩双方的询问与反询问来形成心证传闻证据以“庭外陈述”为根本特征,这就与直接审理主义格格不入,因此必须排除。
2、传闻证据不符合作证的程序正义为了鼓励证人尽最大努力提供真实证言,英美法系的传统对证人证言这种证据有三个要求:(1)宣誓;(2)证人到庭作证;证人在法庭上必须接受控诉方和辩护方双方的询问,即交叉询问传闻证据的陈述者在进行陈述时,未经法庭上____的宣誓程序,不应承认其有容许性3、传闻证据可信度低从而不足采信传闻证据未经宣誓,未经法官追问或者反询问,其确实性值得质疑,有时甚至有发生误传的危险,因此必须排除11当然,传闻证据规则也有例外,包括两类1)陈述者是否出庭无关紧要,如被刺激时脱口而出的话,往往说出实情,这种表达比起在法庭上小心谨慎的表达往往更为可信,再比如重要统计资料因为是____机关的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所做的记录,可信度比较高,因此无需陈述者亲自出庭陈述2)陈述者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作证,属于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例如陈述者死亡或者患有精神上疾病等二、自白规则“自白”与“供述”不同所谓自白是指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嫌疑人、被告人)对另一人自愿作出的承认自己犯有指控罪行,并披露罪行实施的情况或参与实施的情况的陈述可见,自白首先强调陈述的自愿性,其次表明陈述的内容是罪行,再次突出陈述的性质是对陈述者不利的。
广义上的自白还包括“自认”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我的交代材料”之类就属于自白英美的刑事诉讼实行对抗制,因此,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