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法复习 民事法律关系 全考点[法考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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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复习 民事法律关系 全考点总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研究民法调整对象,(法理学中,法律部门与法律部门之间,其也是法律之间的区分,依靠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区分)。因此,首先得明白,各法律或对应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调整方法是什么。明确界限。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实就是调整社会关系)。民法调整方法是,意识自治、私法自治。延伸刑法,刑法调整对象是,犯罪与刑罚。就是问问,是不是犯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要是构成犯罪,如何处罚。刑法调整方法是,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延伸民商法,民商法调整

2、方法是,法无禁止即自由。民法的本质就是调整社会关系,那就必须要用法律来调整吗?不必须。人与人产生纠纷,不一定非得用法律来调整。现实中,社会关系都是受到道德调整、固定道德(村规民约)调整、管理规约(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规定、公司规定等)调整,宗教教义(礼拜、头香、宗法等)调整,很少很少的一部分因前面调整不了就到法院进行法律调整。但是,这很少部分到了法院进行进行法律调整,但也会全是民法调整。刑法、行政法是典型“公法”,民法、商法和民商法是典型的“私法”。税务局,貌似是个行政机关,但其不一定是行政法律关系。比如交警队进行贴条罚款这种也貌似。所以这种要看具体行为。税务局罚款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因为其从事

3、的是法律管理活动。有关单位在从事管理活动时,它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是隶属性的,是平等的。但是税务机关也从事民商业活动。例如,很多机关都是有食堂的,其食管买菜的不可能说是是谁机关的,就直接拿直接拿走菜市场的菜,这时又体现出其也有平等的一面。所以,这些都是行政机关从事民商事活动的时候,他充当的是机关法人身份的出现形式,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受民法调整。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建筑公司甲把法院告到法院,因为基层法院修办公大楼,为盖完办公大楼,签定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建好后,工程款2亿。但是法院乙却不结账给甲建筑公司。于是,就把基层法院告到中级法院。这就是个民事案件,法院在此活动中就是执行的是

4、特别法人,也就是机关法人。判断关系的本质最终是,不能以主体论关系,而要以行为论关系。自己活动不调整,法律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活动。自己活动,自己负责。最重要的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恋爱关系不予调整,同居关系是重点。单纯到法院进行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同居关系的本质是恋爱关系。就受用受理了,也会裁定驳回。光同居不仅仅只是涉及恋爱关系,肯定还有其他,比如共同租用房子、生活用品和万一非婚生子,也就是财产分配、非婚生子女的监护和抚养等此类问题法院应当受理。“应当”“可以”是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应当”就是必须的问题,“可以”就是可也行不可也行。法律不仅仅只是行为法,还是个裁判法。不仅约

5、束老百姓,法官一样受到监督。“同居关系”是一个考点。“自担风险”是第二个考点。例子,丁甲乙丙相约去爬山(骑马,越野),此时是自担风险活动,一类是组织者(丁走最前面),一类是参与者(甲乙丙跟着后面)。但是前面甲却路上失足摔倒并死亡,后面是乙再后面是丙,然后甲老婆要求最近的乙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之债是法定之债,法定之债共四个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然后分析,侵权行为没有,因为不是紧密合作关系,没有承担必救助责任。同时没有任何碰之类的侵权行为,二是有损害后果,三是没有因果关系,四更没有过错,没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不构成侵权责任。乙就不构成,乙后面的丙更也没有侵权之债。要求前

6、面的组织者丁,但是丁却在最前面,看不见。侵权的本质就是赔钱问题。丁这个组织者就是个安保义务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所以就要年丁对甲失足是否有过错,然后侵权之债要构四要件分析(无侵权行为的碰或踢,其有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也没过错)。也就是丁也无侵权之责。所以丁丙乙均无过错,无赔偿责任,但是甲死了,涉及一条“公平补偿规则(其指,行为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也叫公平责任。”,依据各自经济条件进行补偿。总结:就是先追究侵权之债(追究过错方),如有错有错方赔侵权之债(就是赔钱),如果均无过错,则双方依据公平补偿规则(公平责任)双方补偿。赔

7、偿是侵权之债所必须的(法律责任),而补偿是道义性责任(最多道德义务责任)。人身关系最重要的两种关系,一种是同居关系,另一种是自担风险关系。最重要的是财产关系,但是常年累月的考试和认识都知道其重要了,好好学就行。别人无形成债务的意图,另一方主动想形成债权的责任就不成立。简说,甲向乙借个火用于抽烟,但甲本意肯定不是形成债务的借火,所以不构成。这是就是“好意施惠”,不可能成立合同关系,根本没有形成债的合意,但可能存在法定之债的侵权。是违约还是侵权,要好好学习。请客吃饭,爽约不用赔偿,因为根本没有形成合意。例子,恶意劝酒、极力劝酒,就又转化为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赔偿责任。另一种自愿喝酒,却意外路上其各

8、自回家醉去世了,又没有过错,但仍要承担赔偿责任。“酒后照顾义务”,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要送到到家,这种其酒后独自回家,一起人就有过错,最多责任少。其本人是重大过错方,但其他人多少有点吧。如果用于其出租车送至门口,但是意外小区门口醉死,但是一起喝的还得承担赔偿责任,就是比让其自己回家再少占责任而已,少赔些钱。只有最后完成交接到其家人手里,才算责任交接完毕,才能免责。交接到其家里,但家里没人却醉死也得有责任,只能说责任少。先行行为引起了的照顾义务,没有履行过错赔偿问题,履行了但没防止结果,还得要补偿结果。民法律师就是解决矛盾纠纷,当时人有时尽管他人没侵权之债,但还是要求,就得要求其有补偿责任的态度,

9、当时人家人更多时候认为他人的“态度”认错更重要。重点“搭便车”,就是搭顺风车的事件。显然不存什么违约问题(因为无合同),看看是否侵权。免费搭顺风车,但是却意外车辆事件,造成搭顺车人员受伤,是否有责让车主补偿。不能因为免费搭载而免责。只要驾驶员有过错,驾驶员有一般过失,就承担责任,但是标准就是应当减轻。因司机原因不能免责就是“应当”,因为免费就是减轻。如果事先进行了免责事由,但是还是免责事由对人身损害的免责是无效的。最多还是应当减轻。如果司机故意或重大过失,都得全责全赔。还可能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如里甲司机顺风载乙,甲违章超速的同时,路上因丙违章变道,导致甲车丙车两车辆事故,免费搭乘人乙

10、受伤。这个责任区分,如何划分,甲丙是两个无意识联合侵权集合,甲和乙均有责,甲丙的单独行为都不会导致此结果的发生,发生时必须两行为同时出现才能构成,两结合一起才导致损害,这甲和丙就存在按份责任。原因力的结合,按份责任。说到底都是在找侵权责任问题。“戏谑行为”,这是不能产生财产关系的,就是“说大话、吹牛”,其不能产生私法效果,比如“过两天来”、“明天请客”之类。“戏谑行为”一般不产生侵权责任。第二个知识点,民事权利的学理分类。就是物权、债权、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从这些权利的作用的角度不同,分为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和抗辨权。支配权就是这个权利本身的实现,根本无需义务人的辅助就可以完成。物权最明

11、显的就是支配权。重点之形成权,就是单方意思,就能产生私法效果。请求权,这个权利,最大特色与支配权对比就知道,物权它的权利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义务人只负有消极不作为的义务。债权就是必须要义务人辅助才能实现,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请求权合理的意义,就是权利的实现必须有义务人的辅助。请求权是指权利的实现,权利的实现必须有义务人的辅助。债权的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请求权的原则,权利的实现必须义务人的辅助,才能够实现。最典型需要义务的辅助的,就是债务。抗辨权,是指一时或永久,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共分为暂时性抗辨权、延期性抗辨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辨权。不安抗辨权,因为

12、他俩是重大制度修改和新增序列。合同履行的三大抗辨权利,就是买卖合同当中,重大制度修改,不安抗辨权是重点。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辨权是重点。“保证”概念很重要,后面重要学。永久性抗辨权的诉讼时效抗辨权是重点。形成权两个构成要件,单方意思表示和私法效果,单方意思表示即能形成私法效果。其重点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况。例子,17岁的甲从不知情的北京某百货商场购买钻石戒指一枚。解析过程,一是法律关系,另一个是标的物。法律关系三种,财产性法律关系、人身性法律关系、综合性法律关系(既有人身性又有财产性)。标的物,也三种,不动产、动产、权利。购买和钻戒,购买就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就是财产

13、性法律关系,最终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钻戒就是动产,是普通动产。单纯的买卖合同是是债权关系,必须义务人辅助。17岁的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个钻戒10万元,10万元就超出其行为能力,要其家长待确认大额用款行为,于是,这就是标准的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买卖合同是一个效力待定的状态。待定就是待法律监护人来定,一般都是父母(法定代理人)。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即合同行为,效力待定。例子,未成年人巨额打赏网络主播。司法解释,15岁的孩子,拿了其父母手机并下载了直播平台,打赏(就是赠予)女主播,这种情况的赠予合同也是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家长决定

14、。之前百货公司,由于不知17岁的具体年龄,他是善意相对人,百货公司知道后,要求履行合同就得催告其父母,催告权仅仅只是告诉有此合同的客观事实,不产生法律效果,等其父母如何办理。催告权不是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不能产生任何的私法效果。即不能使法律关系变动,也不能使法律关系消灭。催告权并非形成权。重点,父母收到通知后,三种结果明示、默示和沉默。明示,明示追认,就是前面待定的合同自始有效(就是溯及合同成立之时)。明示权就是形成权。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形成私法效果。其父母明示拒绝追认确认,自始无效。因为单方意思又能形成私法效果,因此拒绝权也是形成权。第二个就是默示,145条第2款中,相对人(百货店)可

15、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娃父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回复,视为拒绝(即合同无效,如果履行了就是互相返还不当得利,如果没履行的合同就不用履行了)追认。在小孩父母未做决定前,(做了决定就是形成权了),赠予了善意相对人一个反悔的权利,叫做撤销权。这是形成权。撤销权一旦行使,除了知识产权领域特殊性外,自始无效,也是个单方意识形成私法效果,即形成权。赠予是个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予是个合同,合同都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予合同是指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合同。双方都认同的情况,这就是赠予合同。17岁的行为,赠予合同与买卖合同也是效力待定。简例,甲说乙手表不错要买,然后第二天就买了

16、,但是甲买后,说乙不是标准品牌,要求退,但是乙觉没骗甲,双方买卖合同完成了,但甲不满觉得不行,有些合同无判断,效力怎样?需要法院判定,这种属于重大误解,行为人当事人单独认定此事,而需要上法院进行合同撤销。第二个方式,简单行成权行成诉权。行成权的行使方式,简单形成权和形成诉权。形成诉权,或诉或裁,就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其他均民简单形成权,通知即可完成。通知的方式作出,除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以外,通通叫简单形成权。“撤抵追解否选继遗”。“撤”指两类撤销权,一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中,善意相对人撤销权。二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形为的撤销权。“抵”指抵销权,相互欠,相互抵。“追”指追认权,前面例子讲了。“解”指解除权,解除合同。都是简单形成权,通知即完成。“否”指否认权,前面的拒绝追认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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