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法复习 债的法定分类体系 全考点[法考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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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复习 债的法定分类体系 全考点债的法定分类体系根据发生原因的不同分为三类,意定之债、法定之债、自然之债。意定之债,即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债。“当事我意思”两种,一是“一方当事人意思”而引发的债,叫单方允诺之债,有3,悬赏广告、假一罚十的承诺、自然之债的同意履行(同意履行多少,就是在同意履行范围内形成一个单方允诺之债)。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合意”而引发的债,即合同之债。法定债包括,四个,分别是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符合构成要件,即是法定之债。侵权之债就涉及侵权责任法。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要求清楚。缔约过失责任直接利用,不会专讲。自然之债,当事人之间是有债的关系,但是这种债丧

2、失 了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以进行抗辨。包括4个,已过诉讼时效之债(债权本身是存在的,只是丧失了强制执行力,给了一个债务人永久性的诉讼时效抗辨权,如果债务人不抗辨就继续履行)、赌债毒资嫖资等违法之债(法律不管,愿意履行就履行,履行完基于不当得利进行返还、不履行后到法院要求履行法院也不支持)、彩礼(每个地方风俗习惯,给付彩礼基本不予返还,但有例外,例外的可以返还)、限定继承(超出遗产继承范围以外的债务偿还,即现代社会的父债子还。所以儿子替爹还,只能爹的遗产继承范围内进行偿还,超出部分儿子无关,还了对方就是不当得利可以法院追还,其未得到的到法院起诉儿子追偿法院也不予支持)。无因管理和不当得

3、利,重点一、无因管理无因原理是往往要构成的,无因管理就是希望老百姓互帮互助。民商法很多就是日常经验法则判断的,人都是有社会活动的,显然会有一些社会经验。无因管理是否构成看要件。无因管理是很容易构成的,1.要件之无因+管理,“无因”就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如果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就不是无因管理,如果是先行行为引起的损害或侵害,就必然产生救助的义务。2.要件“主观上”,主客观相结合,主观上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重点就是“避免”和“意思”。显然得有为他人利益着想的意思,要求低到只要有一点点证明是为别人着想的的小甚至微事,就行。理解反之,只要不纯粹为自己就行。3要件“客观上

4、”实施了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是一个只要行为不要效果的制度。行为是态度,效果是能力。只要有行为就行了,比如进行抢救按压心肺复苏中,肋骨断了,这种就不能追究了,有效无效都没法追究。4.要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本人明示或可推知意思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简例,甲看到乙准备自杀,而甲救乙而受伤,甲构成无因管理。因为自杀违法的。在特定的条件下,处于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需要,管理人即便违反了本人的意愿进行管理,仍然要成无因管理。1将迷信不进医院的患者强行送到医院治疗。2抢救意图自然的人,虽违反本人意思仍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后,管理人的权利,1必要费用请求权,2所负债务请求权,3,

5、所受损害请求权。同时也同时存在,善良管理人义务,1方法得利,不得擅自中断。(方法没得利,救人不送医院而送到家里祈祷。擅自中断,救人送到半路就放路边了)。不当管理的情况,肯定要赔偿。例子,甲发现乙家中电器燃火,未停电而直接用水灭电火造成更大损失。甲的行为不能成为无因管理,这是“不当无因管理”。是个侵权行为,赔偿。“旁人城门失火怕殃及自己池鱼”而帮助旁人灭火的行为也是无因管理,毕竟是办了好事,只要有点点为他人付出的管理事务意思就行,这样情况下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对方补偿。“见义勇为”就是一种特殊的无因管理。简例,别人见义勇为而受伤,可以请求补偿。小结,无因管理,1首先就是得判定是否是无因管理(看4要

6、件),2,无因管理后,管理人有权利的必要费用请求权(只是过程不得不发生的钱,注意不含报酬费),3管理是否有过失。没过失就承担责任。无因管理要件,一是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二是主观上避免利益得到损失,三是主观上管理他人事务行为,四不违反其本人明示或可推知意思误信管理和有利可图(类同)主观上纯粹为自己,是就是误信管理和有利可图。误信管理就是误把他人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务而管理,其核心是不当得利。1.是不当得利。简例,甲乙相邻皆养牛户,乙的牛丢失一只,后乙发现其在甲牛圈里,已混吃一周,这时牛找到并有标志证明是乙的牛,乙的财产有权要回,但是甲这一星期多付出养殖成本找乙要回,理由是误信管理,本质就是乙得到

7、一个星期的不当得利的养殖成本。2.是“喜当爹”。情况一样,误以为是自己的崽而进行扶养,结果不是。因此也以“误信管理”的理由追偿期间的扶养损失。有利可图,图谋取私利,就是说的是主观上纯粹为自己,肯定不是无因管理。二、不当得利,应用范围可能比无因管理更广一些,法定之债四要件,不当得得=“不当”+“得利”。“不当”第一要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2要件一方获益,3要件一方受损,4要件两者有因果关系。最重要的是,为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道德”就是指血缘关系。养子女对生父母给付赡养费。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在法律上就不是子女关系,养子女只与养父母在法律上是子女关系。收养制度,甲将小甲送养至乙家,这样,小

8、甲与乙就是法律上的子女关系,小甲与甲仅仅只是法律上的道德即血缘关系。这种情况下,乙的遗产,小甲是第一顺位继承人。而甲的遗产中,小甲是和其他外人一样。条文:如养子女给予生父母赡养费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但没得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明知非债清偿。例子,甲欠乙1万元。乙天天甲门口要债。结果楼下,丙受不了,然后把钱給了乙1万。(清偿了)。这就是明知非债清偿。这种情况下,丙就不能再要求乙返还,债务已经消灭。丙可以找到甲进行追偿,三种可能性,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甲和丙之间形成不当得利、基于无因管理向甲追偿。明知非债清偿不构成不当得利,清偿人与债权人间无不当得利,债权人因清偿人明知而清偿导致其债权消灭,债权

9、具有相对性。明知没有给付义务,而为给付实际为无意义的行为,法律不予保护。明知非债清偿特别像赠予行为。误认的非债清偿,这样之间肯定构成不当得利。比如甲债务人乙债权人,甲还乙全部,结果小甲又还乙了全部,结果就是乙不当得利一份全部债额。一旦构成了不当得利,主要就是解决现在的不当得利返还,有专门规定。例子,甲到A餐厅就餐,经理乙接待,并告知新员工丙,赠送茅台酒给甲某。结果丙误认为小甲为甲并赠予其。重大误解,是因为对方当事人错误。可以通过撤销进行,也可以追究不当得利要求返还。重点是范围问题,一是小甲顾客不知情,就是善意的不当得利人,仅负有返还现在利益的义务。二是明知是送错了,自己仍接受,就是非善意的的不当得利人,返还所获得的利益,所受利益不存在的进行赔偿。把不当得利的物进行赠予了,就是无权处分,赠予合同合法有效,但是第三人绝对不能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必须要是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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