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法复习 保理合同 全考点[法考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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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复习 保理合同 全考点保理合同,也是非典型担保,就是应收账款质押加债权转让。例子,2020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5年货物供应合同,供应合同就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基础交易关系,甲公司就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合同约定甲公司每月供应货物,乙公司年底付当年的全部账款。甲公司先履行,乙公司后履行。现有的及将有应收账款。“现有的及将有的”涉及,1动产浮动抵押权,2应收账款质押权,3保理合同。甲公司为了融资需要,5月1日,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与丙银行签定了一份,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有追索权的保理就是典型的担保)。“保理”就是三层关系。第一层,担保。甲公司将对乙公司的现有的及

2、将有的应收账款质押给了丙银行做担保,(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设立,公示生效主义),应收账款质押适用债权转让相关规则。内外有别加通知。第二层法律关系,债权转让。甲公司或丙银行皆可通知。丙银行通知,得有证据,不要式通知,通知乙公司后,债权已转让,乙公司再与甲公司发生关系不影响丙银行的债权效力。第三层,丙银行就是给甲公司提供金融担保服务,追索服务。乙公司的账户就在丙银行里,丙银行追债比甲公司容易。这种情况,甲公司与丙银行签订了一份有追索权的保理。“有追索权”就是,丙银行既可以选择乙公司,也可以选择甲公司。“无追索权”就只能(应当)找乙公司。有追索权的保理,当初甲找乙融资1000万,结果乙却追索了丙200

3、0万,如果丙追索乙多的1000万,就得交还给甲。有追索权的保理,是非典型担保,主要是丙的债权有两家公司作为担保,都可以追。(甲相当于担保)“无追索权的保理”,就不是个担保,就是个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甲将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了丙,甲退出法律关系,丙与乙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丙公司追索到乙公司2000万,多余部分与甲无关系。一债多保。可能把债权即给丙银行做保理,也给丁银行做保理。排序依据,先物权效力,后债权效力。最后是同一顺序,就按比例清偿。1登记,2通知,3比例。先登记优先后登记,如都没登记就看谁先得到通知,即没登记又没通知的,就是同一顺序按比例清偿。担保的总结:动产担保回归顾,1普通的动产抵押

4、权(典型担保),2动产浮动抵押权(典型担保),3购买价金担保权(典型担保),4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非典型担保),5动产留置权。1动产抵押权,就是拿固定的动产过去做担保。有抵押无交付,有交付无抵押。动产抵押权至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示对抗。善意第三人有,1标的物动产的善意买受人,2标的物动产的善意承租人,3对动产采取了司法强制措施的债权人,4债务人、担保人破产。2动产浮动抵押权,是固定的动产,只是现有及将有的,“浮动”就是风险,标的物是浮动的,仍是公示对抗。核心是正常经营判定,标准,第一,购买的标的物数量,严重超出一般买受人。第二,去买担保人的设备、生产线。第三,为

5、其他债权做担保。第四,关联交易。(四类非正常情况的判定)。3购买价金担保权,还是用动产进行担保,仍是公示对抗。10日内办理登记。与所有相比,根本没有保留设备的所有权。“就是要交付给你的,就是交付给你以后,你弄回来进行优先受偿。而购买价金担保权、动产浮动抵押权、动产抵押权三者的排序,前比后优先受偿。4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最核心是取回权。限制程度75%。5动产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前面1234,均是意定的,签订合同产生的)。构成要件,正常是四个要件,债权已到期、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当事人约定,商事留置是三要件,除了非得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6、,流动质押的情况下合法占有第三人的动产,也立马商事留置权。不用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但至少得有一些关系,比如营业关系。保理,其实就是,就是把应收账款权利质权拉出来和债权转让在一起。让与担保就是把虚假的意思表示和优先购买权拉在一起。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区别,都是保证。物保,可能是债务人自己,也可能是第三人,物的担保的标的物是确定的,标的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和财产权利,物的担保是有限责任。物的担保范围,6项,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通通由担保方承担。物的担保的制度优势是优先受偿权。劣势就是只能担保物这一特定物的优先受偿。其他财产只能沦为普通债权。物的担保有行权

7、期间限制,抵押权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会出现中断,重新起算的情况,是可变的)行权。物的担保中,只有抵押不需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保证人一定是第三人,人的担保的标的物是人的信用和信誉,人的担保(保证人)就是无限责任。人的担保,5项,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人的担保优势,可以执行所有担保人的财产,无限责任。只能作为保证人的一个普通债权。绝对没有对保证人任何一个财产优先受偿权,无优先受偿权。保证合同,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行权。保证根本移转不了占有,因为标的物是信用信誉。混合担保,物保加人保。物保和人保,都遵循从属性,一旦增加担保责任,必须征得其书面同意。抵押和保证的共同点,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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