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6世纪英国租地农场的历史考察 14—16世纪英国租地农场的历史考察 【作 者】黄春高 【作者简介】黄春高,1966年生,北京大学历史系讲师资本家租地农场主的兴起是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英国历史上较为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也是资本主义萌芽理论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问题长期以来,人们都认为资本家租地农场主的兴起是资本主义农业兴起和发展的标志,租地农场在英国的发展极其顺利和迅猛,大的租地农场是农民经济和农业发展的唯一出路和方向然而,近来的研究证明,14—16世纪英国租地农场主阶级的发展历程是复杂而曲折的租地农场主的兴起、资本家租地农场的经营发展状况、租地农场经营方式与农民家庭农场经营方式之关系等问题,都有重新认识的必要 一、租地农场主的兴起“租地农场主”(farmer, firmarius )一词最初指那些包租领主庄园的人早在11世纪末12世纪初这类人即已出现(注:杜比:《中世纪西方的农业经济和乡村生活》G.Duby, Rural Economy and CountryLife in the Medieval West, London, 1968,第179—180页 马克垚:《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第183页。
14—16世纪的租地农场主则指那些承租大面积或整个庄园自营地的人,此时的“租地农场主”与“契约租地农”(lease holder)在土地保有形式上意义相同注: 阿什内:《英格兰的经济组织》SirWilliam Ashley, The Economic Organisation of England: AnOutline History, Longmans, 1922,第54页 现在人们往往称其为tenant farmer 或capitalist farmer资本家租地农场主兴起的过程相当曲折货币地租的发展、自营地的出租、土地市场的活跃、修道院的解散、圈地和兼并等都是促成租地农场形成的重要因素,但它们同时也在延缓甚至阻滞租地农场的形成和发展例如货币地租的发展虽然能够导致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的产生,但正如马克思所注意到的它也可以存在许多“中间形式”,最典型的是“小农租佃者的形式”(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99页这些小农租佃者(指契约租地农)在14—16世纪的存在与一定程度的繁荣,在某种意义上阻碍了租地农场主的产生和壮大在促成租地农场形成的诸因素中,圈地和兼并无疑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文献中有许多通过圈地和兼并而形成租地农场的例子(注:费席尔等:《英国经济史文献》H.Fisher &.A. Jurica, Documents inEnglish Economic History: England from 1000 to 1760, London, 1977, 第126—127页布兰德等:《英国经济史文献选》 A. Bland. P.Brown &. R.H.Tawney, English Economic History Select Documents,London, 1925,第245、251—254页但随着农民地产制在14—16世纪逐渐稳定,企图凭借圈地和兼并而建立资本主义租地农场已相当困难了(注:克里基、波斯坦和普拉克等人都有相同的观点E.Kerridge,Agrarian Problems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and After, London,1969; M.M.Postan, The Medieval Economy and Society, London,1986; T.F.T.Plucknett, 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London, 1940。
1553年,在约克郡的惠特比,佃户所交的地租增加了,而且他们的地产有被破坏的威胁,于是他们组织起来,向“恳请法庭”(Court of Request)提起诉讼,并赢得了这场官司(注:布兰德等:《英国经济史文献选》,第251—254页从租地农场主在各个历史阶段的构成来看,这一阶层的兴起和发展的曲折性也相当明显最初的租地农场主是管事或庄头,本人也是农奴尽管他们承租庄园,也被称为farmer,但与真正的资本家租地农场主相距甚远他们以固定的租金在一定期限内包租领主的整个庄园,但未能改变庄园的封建性质与经济特征14世纪下半叶,管事为租地农民所代替他们由地主供给种子、牲畜和农具这种家畜连同土地一起出租(Stock and land lease)的方式虽然为有事业心的农民提供了雇佣劳动的机会,但未能改变其租地农民的身份(注:柯特勒:《圈地与我国土地的再分配》W. Curtler, The Enclosure and Redistribution ofOur Land, Oxford, 1920,第54页因此,与其称他们为半租地农场主,不如称他们为普通农民(注:戴尔:《领主和农民》C. Dyer,Lords and Peasants in a Changing Society, Cambridge, 1980,第209—217 页。
14世纪下半叶至15 世纪的契约租地农也确实构成了三类农民之一真正的租地农场主的出现以15、16世纪大面积或整个庄园自营地承租为标志土地承租者的构成为富裕的约曼、绅士和商人等约曼是主体、绅士居次,商人则又次之据苏塞克斯郡文献《抵押文书集》(Gage Papers)记载,在1570—1649年的67例自营地出租中,承租者有约曼30人,绅士18人,商人12人,农夫3人(注:坎贝尔:《英国约曼》M.Campbell, The English Yeoman, New York, 1968, 第81页其他地方也有类似的现象(注:杜布雷:《中世纪晚斯谁在耕种英国的自营地》F. DuBoulay, Who were Farming the EnglishDemesne at the End of the Middle Ages,载《经济史评论》第XVII卷,1965年第3期真正的租地农场主出现的另一标志是土地租期的延长不少租期长达99年或几代人,有的甚至用1000年至2000、5000年这样的租期来表示尽管如此,文献所记载的许多大土地承租者未必就是资本家租地农场主因为他们承租却不经营,而是将土地转租出去。
更有土地掮客(lease monger)承租自营地后立即转手抛出,以此为业,他们自然与租地农场主风马牛不相及(注:坎贝尔:《英国约曼》,第79页而作为自营地承租主体约曼的经营基本上是传统的农民经营方式,难以将他们归入资本家租地农场主之列因此,有学者的个案研究结论是,绅士取代农民成为自营地的主要承租者时,就是真正资本家租地农场主形成之时(注:戴尔:《领主和农民》,第215页14—16世纪资本家租地农场主的数量很少托内教授认为16世纪“小契约租地农”只占三类农民总户数的12.6%,则“大契约租地农”(即资本家租地农场主——笔者)占农民总户数的4.2%(注: 托内:《16世纪农业问题》R. H. Tawney, 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Sixteenth Century, Longmans,1912,第24—25页瑟斯克:《英格兰和威尔士农业史》第4卷,Joan Thirsk, The Agrarian History ofEngland and Wales 1500—1640, London,1967,第201页瑟斯克将兼并定义为“两个或更多的农场合并为一个大农场”,故我们假定三个小农场可合并成一个大农场。
格里哥利·金(Gregory King)在1688年估计英国有farmers 共150000户,有freeholders(包括copyholders)共180000户(注:拉斯莱特:《我们失去的世界》P. Laslett, TheWorld We have Lost, London, 1994,第32—33页此处金氏的farmer 即leaseholder有学者依据金氏的数据得出结论: 17 世纪末freeholders占英国农业人口的25%,则farmers占农业人口比例为20.8%(注: 斯伯福德:《分化的公社》M. Spufford, ContrastingCommunities:English Villagers in the Sixteenth and SeventeenthCenturies,Cambridge, 1974,第50页而真正的资本家租地农场主的数量一般为leaseholders的1/3,则前者在17世纪末占农业人口的比例为 6.9%众所周知,到1688年英国小土地持有者已经历了被排挤的苦难,则16世纪资本家租地农场主的数量肯定要低于6.9 %这一比例,我们估计这一比例为4%—5%。
14、15世纪租地农场主的人数当更少于16世纪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资本家租地农场主的兴起是艰难的 二、租地农场的经营一定规模的雇佣劳动经营以及为市场而生产是租地农场最突出的经营特征,也是人们特别强调的有别于家庭农场的特征对于此种强调,我们应作具体细致的分析租地农场要雇佣劳动经营,自然其农场得有一定的规模学者们多将50英亩耕地面积作为其规模的下限(牧场除外)(注:杜布雷:《中世纪晚期谁在耕种英国的自营地》,第443页; 希尔顿:《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过渡》R.H. Hilton, The Transition from Feudalismto Capitalism, London, 1976, 第154页;托内:《16世纪农业问题》,第212页;柯特勒:《圈地与我国土地的再分配》,第140页;库柏:《1436—1700年英国土地和人口的社会分布》J.Cooper, The Social Distribution of Land and Men in England 1436—1700, 载《经济史评论》第XX卷,1967年第3期,第426—427页至于上限, 在较落后的农业耕作时代并非越大越好,200英亩是我们的一个估计(注:200英亩的上限是我们依据上述学者们的意见作出的估算。
并且14—16世纪的英国也并非大农场遍地皆是,就是在18世纪,300 英亩规模的农场亦极少尽管托内研究显示,16世纪英国一些地方租地农场拥有的土地面积平均为庄园总面积的58%,即“农场主所持有的土地面积,大约等于所有其他佃户所持有的土地面积”(注:托内:《 16 世纪农业问题》第259页表格及第212页但是我们不能据此就认为租地农场经营已经占据主导地位事实上,托内的研究只反映“这个国家某些地区的情形”,即英国受圈地影响地区的情形而英格兰24郡在1455—1607年受圈地影响的面积不过为2.76%(注:此数字乃盖伊教授统计得出,凡关于圈地的书都有引用又见托内《16世纪农业问题》,第262 页;柯特勒:《圈地与我国土地的再分配》,第110页 托内涉及的庄园也只有16个而在托内很少涉及的西北,如坎布里亚(Cumbria )地区,1603 年前吉尔斯兰(Gilsland)的契约租地只占地产总面积的4.6%,17世纪中期也只有5.8% (注: 格里格森:《托内之修正》 N.Gregson,Tawney Revisited:Custom and the Emergence of CapitalistClass: R lations in North—East Cumbria 1600—1830,载《经济史评论》第XLⅡ卷,1989年第1期。
即使契约租地全部为大租地农场,其在16世纪所占比例也不过5%因此, 在承认租地农场经营需有一定规模这一前提之下,我们对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