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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创造成果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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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创造成果包括哪些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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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创造成果包括哪些 1.职务发明创造包括哪些情形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专利权的主体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在单位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和性质的内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从劳动关系上讲,既包括固定工作单位,也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 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三种情况: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专利权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开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担负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在第(3)种情况中,只有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构成职务发明创造: 第一,该发明创造必须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从原单位退职、退休或者调开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 第二,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原单位担负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联系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一般认为,如果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料以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这种利用发明创造的完成起着必不可少的决定性作用,就可以认定为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权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报酬的权利,即发明人和设计人有权在专利申请文件及有关专利文献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单位应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放弃 2.职务技术成果一般包括哪几类?爱问知 根据《合同法》第326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在职人员担负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所完成的成果 2、在职人员履行本岗位的职责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3、退休、离休、调开工作的人员在离***单位一年内继续担负原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4、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对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做了示范性规定,包括项目名称、标的、履行、保密、风险责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验收、价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和专门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表达技术合同特殊性的条款主要有: 1保密条款 保守技术秘密是技术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订立合同之前,当事人应当就保密问题达成订约前的保密协议,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更要对保密事项、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及保密责任等问题作出约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术权益与技术贬值的情况的发生 2成果归属条款 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发现或其他技术成果,应定明归谁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对于后续改良技术的分享方法,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参考合同相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良的技术成果,他方无权分享。

3特殊的价金或报酬支付方式条款 如采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价金的,合同应对按产值还是利润为基数、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约定 专门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条款由于技术合同专业性较强,当事人应对合同中出现的关键性名词,或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明确其范围、意义的术语,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复出现而被简化了的略语作出解释,防止事后纠纷 3.职务技术成果一般包括哪几类? 职务技术成果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在职人员担负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所完成的成果 2、在职人员履行本岗位的职责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3、退休、离休、调开工作的人员在离***单位一年内继续担负原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4、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合同法对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做了示范性规定,包括项目名称、标的、履行、保密、风险责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验收、价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和专门术语的解释等条款 4.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应该如何确定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尽管是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但是专利权中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仍然归属发明人和设计人,例如署名权此外,为了激励发明人和设计人,我国专利法还赋予发明人和设计人享受荣誉和精神奖励的权利、取得物质奖励的权利,并相应地规定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的义务 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条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这一般是指单位短期或临时下达的工作任务,如合作开发、组织攻关、承受委托研究等在这些工作任务完成中所产生的发明创造与单位的宏观指导、具体方案的制定以及必要的物质条件密切相关,所以,应该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开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担负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这些发明创造的完成,与原来担任的职务或所承受的工作任务有密切关系,在任职期间已经开始研究设计,有的甚至已经接近完成,所以应该认为是职务发明 5.如何认定哪些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接下来我们就一起聊一聊如何认定哪些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如何认定哪些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属于职务发明创造: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本职工作即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属日常工作职责的范围,既不是指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指个人所学专业的范围从事日常工作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的本单位包括:职工的认识隶属单位和临时工作单位(如借调人员从事工作的借调单位、专业人员的受聘单位等 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是指工作人员根据本单位的安排担负的短期或临时的任务单位如果安排特定人员参加本职工作以外的为特定目的而是定的研究开发任务时,应当签订协议,明确任务范围,并保存好有关证据,以免发明创造完成后,双方为该发明是否为职务发明创造而产生纠纷 3、退职、退休或调开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担负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应当注意,退职、退休、调开工作后作出的发明创造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构成职务发明创造 1)该发明创造必须是发明人设计人从原单位退职、退休或调开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2)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设计人在原单位担负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联系。

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实践中,很多发明创造的完***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并非但凡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就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所谓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2、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本单位是指发明人隶属单位、借调单位、聘请单位,如果主体在发明创造完成的过程中所利用的物质技术条件,与本单位无关系,则不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3、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的物质技术条件 这里强调的是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在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的作用和比重对这一点,专利法并没有详细规定 学术界认为: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如果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条件,则发明创造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如果发明人或设计人仅少量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且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的关系不大或者没有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则该发明创造不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

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能人为该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资条件,也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 其原因就在于,这种发明创造的完成同单位的物资帮助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没有这种物质帮助,该发明创造是不可能完成的判断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不取决于发明创造是在单位内还是在单位外作出的,也不取决于是在工作时间还是在本工作时间外的业余时间做出的,只要属于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即便发明创造是在家里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也属于是职务发明创造 因为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不同,它可以不受特定场所和上下班时间的限制 6.职务技术成果怎么界定 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 (1)履行法人的岗位职责或者担负法人交付的技术开发任务完成的技术成果; (2)离职后“1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岗位职责或者原单位交付的技术开发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而完成的技术成果; (3)主要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 (1)对利用法人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缴纳使用费的,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2)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展验证、测试的,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执行“原单位”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的“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应当按照双方单位的协议确定权益 (1)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法人可以就该项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2)法人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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