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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命权的国际人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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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命权的国际人权法保护 论生命权的国际人权法保护 【英文标题】International Human Kights Protection on the Right to Life 【作 者】孙平华 【作者简介】孙平华,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 题】论苑一、国际人权法对生命权的设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是第一个规定生命权的世界性人权文件,其第3条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虽然《宣言》不是国际条约,不具备国际法约束力,但它却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提出了生命权等多种人权,从而使生命权等引起了全世界的瞩目,对世界人权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它被世界各国普遍认为是在世界范围确立人权准则的纲领性文献,是其后制定处理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各种国际法律文件的“试金石”①,被“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宣言》序言)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B公约》)第6条规定:“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二、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律。

这种刑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三、兹了解:在剥夺生命构成灭种罪时,本条中任何部分并不准许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以任何方式克减它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规定下所承担的任何义务四、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五、对18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六、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B公约》有关生命权的规定涉及到国家必须承担的尊重和保障生命权的义务从生命权的主体来看,人人享有这一基本权利,而且这项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法律指的是国际性的规定和缔约国在本国的法律国家不仅应该尊重每个人的生命权,还应该积极地提供法律保障,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1950年欧洲理事会签署的《欧洲人权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区域性国际组织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公约该公约第2条明确规定:“任何人的生命权均应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的生命不得被随意剥夺……”《欧洲人权公约关于废除死刑的第六议定书》1985年生效,截至到2004年12月,欧盟46个成员国几乎都批准了此议定书,新的成员国必须以批准此议定书为条件,才能加入欧盟,这实际上就等于在整个欧洲废除了死刑②。

1969年通过的《美洲人权公约》第4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使其生命受到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一般从胚胎时起就应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1990年《美洲人权公约》成员国通过了《美洲人权公约关于废除死刑的附加议定书》,它要求“缔约国不得在其领域内对受其管辖的任何人处以死刑”(第1条),只允许在批准或者加入议定书时就在战时对极其严重的军事犯罪保留死刑提出保留因此,许多缔约国至少在立法中不再规定死刑1981年非洲统一组织通过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与其它区域性人权公约不同的是,它并没有提及死刑的问题该宪章1986年10月正式生效,成为非洲人权保护制度的主要人权文件许多亚洲国家不仅是普通人权系统的积极参与者,而且在限制和废除死刑方面还是重要的国际发起者如中国正在积极地限制死刑并准备批准《B公约》二、国家保护生命权的义务《B公约》和其他许多国际和区域性人权文件都明确地规定了国家所承担的保障每个人生命权的义务,包括消极的义务和积极的义务从消极生命权的角度而言,国家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从积极的生命权角度而言,国家除了防范非公法主体剥夺人的生命以外,还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提高人的生存质量。

③1.国家依法保护生命的义务生命权作为最基本的一项人权,它是享有其他所有人权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人的一切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有了生命权,人才能拥有和实际享有自由、财产等其他权利;没有生命权,也就自然丧失了对其他任何权利的实际享有生命权得到了《B公约》第6条的确立,并且是唯一被称之为人人“固有的”权利这种人人固有的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神圣的权利而且它被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确认为是“极其重要的一项人权,即使是在公共紧急状态下,也是不允许克减的权利”④认为生命权作为一项最基本的人权其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生命安全的维护权,即保持人的生命按照自然规律延续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即所谓的安享天年第二,排除妨害的权利,即排除非法侵害和危害生命危险的权利第三,改变威胁生命安全的危险环境的权利当环境对生命构成危险,但危险尚未发生时,权利人有权要求改变环境,消除危险改变威胁生命的危险环境⑤法学家沙巴斯(Schabas)⑥认为对生命权的解释分为狭义的生命权和广义的生命权两种学说狭义的生命权范围限制在《宣言》和《B公约》所涉及的一些问题,比如死刑、堕胎、失踪、非司法处决和其他形式的国际或国家对生命的任意剥夺。

广义的生命权试图涉及到经济和社会的内容,有时称之为“生存权”,按照这种方法,生命权包括获得食物、医疗和健康环境的权利,这是人权事务委员会在解释《B公约》第6条时所持的观点然而,这两个学说都把死刑问题作为生命权的核心问题2.生命权与食物、住房和健康权《宣言》几乎规定了各项权利,其中第25条规定:“(一)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二)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1993年,在有171个国家参加的世界人权大会上,与会者重申“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并且相互联系的作为最基本人权的生命权自然也与各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密不可分,其中社会权利的核心是适当生活水准权而要享有适当生活水准权就至少应当享有食物权、住房权和健康权等下面就来讨论一下生命权与这几种权利的关系转载请注明网络来源:政治学论文网) TAG标签: 生命权 住房 死刑 保护 公约 人权 生命 国家 国际 权利(1)生命权与食物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A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

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并承认为此而实行基于自愿同意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一个熟语:“民以食为天”其中“民”也可理解为“人民”、“人人”、“每个人”,这与《宣言》里“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中的“人人”的概念是完全一致的;而“食”则指的就是“粮食”或“食物”;所谓的“天”就是指“第一需要”也就是:人人都以食物作为第一需要人只有能够依靠食物生存下来,才能够享有生命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食物权的一般性评论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所能获得的食物应当在数量上和质量上足以满足个人的饮食需要;第二,食物不应含有有害物质;第三,食物应当为某一特点文化所接受(例如,人们不得被迫食用有悖其宗教信仰的食物),第四,应有以长期可持续的方式获取食物的机会和条件⑦另外,本公约第2款确认了“人人享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由此看来,免除饥饿是保障生命权的基本需求,而要免除饥饿就要发展经济并促进社会进步只有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才能为人人免除饥饿提供保障所以说,作为首要人权的生命权又是以食物权的享有为基础的2)生命权与住房权《A公约》第11条第1款是国际法层面上的重要法律渊源。

每个缔约国均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其现成可得的资源”采取切实可行的立法和其他步骤,“逐步”实现公约所承认的所有权利,包括住房权莱基⑧认为国家应尽的“四个层面的义务”,即尊重、保障、促进与实现住房权他进而对这四个层面开展了具体说明:“尊重住房权的义务要求缔约国及其所有机构和代理,不得实施、策划或容忍以下任何做法、政策或法律措施,他们违反个人的完整性或侵犯他或她利用那些物质或可获得的其他资源以寻找最合适与满足个人、家庭、住户或社会的住房的需求……而促进的义务则迫使政府承认住房权所包含的人权的方方面面,并采取步骤确保杜绝任何意在腐蚀住房权的法律和实践地位的措施……保护住房权的义务要求缔约国及其代理预防任何他人或非国家行为者侵犯任何个人的住房权……实现住房权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最具积极性一类它涉及以下诸问题,如公共开支、政府对经济和土地市场的管理、住房补贴、监督房租层级及其他住房成本、提供公共住房、基本服务、税收和随后的重新分配经济措施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住房权的一般性意见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使用权的法律保障:保障个人不被强制逐出他们的住房;第二,如果自建住房,应该保障可获得相应的材料、设备和基础设施;第三,住房的费用水准不得超出人们租赁或购买的能力;第四,住房应符合基本的卫生标准和其他标准,以满足可居住性的要求;第五,应注重给予弱势群体住房保障;第六,居住地点应有基本的配套服务;第七,人们不得被迫居住在不为自己文化或宗教所接受的住房之内或环境之下。

⑩(3)生命权与健康权《A公约》第12条规定:“(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二)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达到下列目标所需的步骤:1.减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2.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3.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4.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该公约所设定的健康权分解为两个方面:“即关于保健和关于健康的基本条件关于保健的内容包括:母婴保健,包括计划生育;对主要传染病的免疫;对普通伤病的适当治疗;基本药物的提供关于健康的基本前提条件包括:关于普遍健康问题及其预防和控制方法的教育;食物供应和适当营养的改进;安全用水和基本卫生设备的充足供应11)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中,针对生命权提出了:“这个权利需要政府采取积极的措施……它需要缔约国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延长人类寿命,尤其是采取消除营养不良和流行病的措施12)为了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延长人类寿命,国家所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医疗保健服务的提供,这与健康权有着密切的关系虽然说健康权是《A公约》中规定的一项权利,但与生命权有着极其密切的关联。

在保障和促进健康权的同时,国家也就在尽保护生命权的积极义务但要是缔约国人民享有健康权,就必然要从医疗保健体系和制度建设方面做出巨大努力总之,从“即刻”实现的作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生命权和“逐渐实现”的作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食物权、住房权和健康权的视角来看,国家既要尊重生命权,也要对生命权提供保障,这是需要国家尽速履行的义务;同时国家在为人人提供适当生活水准方面更要做出积极的努力为此国家需尊重个人拥有资源,并通过法律设定保护,在必要时提供司法救济,并通过提供便利或直接提供帮助以实现每个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三、生命权的合法剥夺生命权作为最基本的一项人权,是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生命权又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在一定的条件下它有可能会被剥夺例如,法官依法判处他人死刑;军人因作战夺取他人的生命;警察因行使职权而致人与死命;个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而致人死亡等13)但是,这些合法剥夺生命权的情况,也受到严格限制1.死刑判处和处决《B公约》中提到的“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既涉及到实体法的内容,也涉及到程序法的内容14)正如该公约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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