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制度(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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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一、营运车辆必须按时参加车辆的定期安检、年检、回场检查、二级维护、大修、CNG审验和常规维护保养;按规定按时足额投保。二、每天出车前对CNG设施、车辆的安全系统、灯光系统、电路系统及轮胎进行检查,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行车安全。三、车辆必须配_公斤(含_公斤)以上的ABC类干粉灭火器一具,并保证不过期而且会使用。四、严格遵守国家、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各种交通安全及安全生产法规,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在行车中必须系好安全带。1、严禁超速行驶和开斗气车,遵循“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的行车原则。2、严禁在禁止掉头的道路(街道)上掉头;3、严禁酒后驾车;4、严禁病车行驶;5、严禁带病驾驶;6、

2、严禁闯红灯;7、严禁超越双实线、中心实线行驶;8、严禁强行超车;9、严禁跨越中实心线、双实线超车;10、严禁重复超车;11、严禁在弯道、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桥上、隧道、坡道和交通人流量大的路段上超车;12、严禁从前车右边超车;13、严禁占用超车道行驶;14、严禁在行驶中随意变道;15、严禁乱停靠上下乘客;16、严禁空档或熄火下坡道路段;17、严禁跟车太近、特别是大车后方、必须保持其绝对安全距离;18、严禁运载易燃、易爆、危险危禁品;19、严禁“三超”(超速、超载、超疲劳驾驶)20、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和本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21、严禁心情不好驾驶;21、严禁在行驶中使用手机和听耳塞式随身听;2

3、3、严禁在行驶中吸烟和吃零食;24、严格遵守车辆在转弯时减速行驶的规定;25、严格遵守车辆在进入主线车道时减速行驶的规定;26、严格遵守车辆在通过丁字路、十字路时减速行驶的规定;27、严格遵守车辆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的规定;28、严格遵守铁路道口、隧道口的通行规定,在确保安全和在管理人员的指挥下通过,严禁强行通过。五、必须保证车上三角警告标志完好,在车辆发生故障时,将车移至路右边停放,开启应急灯,将警告标志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_米,高速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将安全警告标志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_米外,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路右侧安全地带,特别是严禁在故障车前方、车内、车旁滞留。六、严格遵守高速公路和临

4、时道路的通行规定;将“安全和人的生命权”高于一切,时刻牢记心中。七、燃气汽车在行驶中出现故障的紧急处理1、车辆在行驶中,如因高压燃气管破裂、卡套松脱造成燃气大量泄漏而无法关闭气瓶阀时,应立即靠边停车,并关闭电源总开关,疏散人员,将现场隔离,不能允许人员、车辆进入,隔离火源,待燃气散尽后再作处理。2、如果发生火灾,除立即关闭电源总开关、手动气含辛茹苦和气瓶阀外,还应隔离现场,用灭火器灭火。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管路或气瓶阀无法关闭,引起燃气大量泄漏,应及时疏散乘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处理。八、燃气汽车停驶时的注意事项1、每日收车后,应认真检查系统是否正常,有无钢瓶松动、漏气及其他异常现象,

5、关闭手动气阀及电气总开关,查看高压表的压力情况,以备次日判断系统是否漏气。2、燃气汽车停止行驶、停入车库或停车场时,应认真检查车辆停放周围有无明火火源或易燃、易爆物品,然后切断车上所有电源,关闭气瓶组合阀上的出气阀。九、燃气汽车夏季驾驶的特殊要求:当大气压温度35以上时,必须注意水(防冻液)温表的读数。十、车辆在山区等地区使用时,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制动系和操作系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制动和操作装置可靠,工作正常。2、爬长坡、陡坡时,注意提前换档。3、下坡前,注意制动系压力及制动机构工作状况,禁止熄火空档滑行,防止制动毂过热。4、对点火系和供油系作适当调整。5、可酌情采取提高压缩比、改变配气

6、相位、增压等措施,提高发动机的动力性。十一、以上制度(规程)如有违反而造成的一切事故,由其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二)(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修订草稿-提供给修订工作组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生产安全及高效节能,根据_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注:发布此部令时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租赁车经营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经营者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以及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运输经营者,是指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运输、出租车运

7、输经营者及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培训的经营业户。本规定所称营运车辆,是指配发运输证,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以及用于汽车租赁经营、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车辆。第四条运输经营者是所属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同时接受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以及对其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的_和车辆技术性能定期审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各类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二章车辆技术管理第六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

8、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及车辆技术管理标准(规范);执行交通行业标准规范的营运车辆技术要求。第八条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由车辆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所属车辆较少的,应当有专职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第九条车辆技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做好营运车辆购置前有关车辆综合性能要求、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及客车类型等级的评估;(二)负责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记录填写,保证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完整和准确;(三)根据国家标准及车辆的结构性能、使用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定额标准,包括各主要营运车型的定期维护周期、作业项目及燃料消耗量定额,轮胎行驶里程

9、定额等。(四)制定营运车辆定期维护计划及计划落实,向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和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报表。(五)开展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考核监管工作和安全行车、节能降耗、车辆维护等业务培训、技术竞赛活动;(六)落实营运车辆行车记录仪、车载gps设备的应用与监管工作;第十条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主要制度:(一)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管理制度;(二)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三)车辆燃料消耗量定期记录与考核奖惩管理制度;(四)车辆视情修理与定期维护管理制度;(五)车辆行驶记录仪与车载_系统监管制度。第十一条运输经营者应当正确处理运输生产和车辆技术管理的关系,在保障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基础上,实现安全和节能降耗

10、的运输生产。在接受应急任务和重大运输业务前,应当对营运车辆进行整车装备和安全性能的全面检查,确保车辆良好技术状况。对长期异地从事运输的所属车辆,应当纳入营运车辆定期维护计划并加强管理。第三章车辆性能要求第十二条运输经营者应当结合运输市场供求状况和运行条件,对车辆进行选型论证,选购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适应经营许可范围的车辆。第十三条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_千克的新购置营运车辆,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一)营运车辆应当选购交通运输部发布在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的节能车型。(二)城市

11、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另行规定。(三)在用营运车辆实际燃料消耗量超过交通行业标准对在用营运车辆规定的燃油消耗限值时,应当退出营运市场,退出营运市场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四条营运车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_5)的要求,并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二级车况的车辆,禁止从事经营性运输。(一)客货运输车辆应进行市场准入前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不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的,不予评定车辆技术等级,不允许从事经营性运输。(二)车辆经定期审验时的综合性能检测,

12、原评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已不符合评定要求的,车辆技术等级应当据实调整。第十五条旅客运输车辆应当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一)道路班线旅客运输和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是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的等级车型。(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应当是符合营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普通级等级别条件的车辆。(三)公共汽车、出租车及租赁性质的客运车辆,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有关车型规定评定客车类型等级。(四

13、)车辆经定期审验时的客车类型等级复核,原客车类型等级已不符合原评定要求的,其类型等级应当据实调整。第十六条大吨位柴油厢式货车、货运列车以及采用集装箱、甩挂运输方式的货车,应当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实行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由交通运输部商国家发改委确定发布,全国统一执行。第十七条车辆取得运输证后,禁止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更换车辆主要总成部件、增大车辆外廓尺寸(包括货厢栏板内尺寸)或者增加承载限值以及擅自加装燃油箱。(一)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是指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丰、

14、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二)更换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是指更换与原车型不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复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三)增大车辆外廓尺寸(包括货厢栏板内尺寸)或者改变车辆承载限值,是指增大车辆外廓尺寸(车高、车宽或车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加装活动式栏板,改变车辆注册登记的相关尺寸;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增加钢板弹簧式悬架钢板弹_数;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四)营运车辆燃油改燃气时,须报经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监管部门审批,由取得经

15、营资格的单位进行改装。第十八条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的其它有关技术管理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颁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具体规定。第四章营运车辆档案第十九条运输经营者对配发运输证的车辆,应当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见附件一),在运输管理机构_确定后,原始档案内容不得随意更改。第二十条营运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车辆参数与配置登记、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车辆行驶里程与燃油消耗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第二十一条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应当及时对变动中的有关情况及规定记录进行规范、准确的记录,并按照运输管理机构要求,定期向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篇二: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为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保证车辆的正常营运。特制定本制度:一、营运驾驶员要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出租汽车的统一规定。二、要认真坚持车辆的检查制度。对车辆保养部分勤检查,对车辆证件部分勤核实,对车辆年审部分勤落实。三、做好日常的维护与保养,发现车辆损伤,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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