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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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路桥梁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行车安全和畅通。为加强我市地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根据_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_号,以下简称制度)、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_)、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_)及市交委_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意见(渝交委路_号),结合我市地方公路桥梁养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普通国、省、县道公路(不包括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作,乡、村公路桥梁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交通

2、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_实施检查、评定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_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及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_号)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交委主管全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市公路局具体负责全市普通公路桥梁养护的行业管理与监督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3、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设臵的公路管理机构或其他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_实施工作。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并确保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普通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经费主要国家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和各区县(自治县)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第八条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每年_月_日以前,将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公路管理机构。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九条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第十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

4、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_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具体责任追究按照_市交通委员会_落实公路桥梁管养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_(渝交委路【_】_号)文件执行。第十二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第十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

5、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臵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十四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_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以及特殊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二)根据监管单位批准的特殊检查申请批复,_有资质的单位对桥梁进行特殊检查,并向监管单位提交特殊检查报告。(三)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向监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上报管养职责范围内公路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_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四)_所管养公路桥梁的养护大

6、、中修和改建工程的前期工作(包括设计文件的报审、招投标_、合同谈判以及施工期间交通_方案、施工期间安全保障措施两项专项工作的报审工作等)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质量、资金支付和安全管理;_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五)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所管辖桥梁的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公路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年度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的编写等工作。(六)负责对本单位内其他桥梁养护技术人员(桥梁养护工)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具体工作布臵、指导。第十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7、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二)负责审定辖区内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上报的桥梁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根据审核结果向管养单位下达桥梁养护维修资金计划,并监督管养单位_实施。(三)负责复核辖区内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四)负责审批管养单位提交的特殊检查申请,监督管养单位_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特殊检查,_专家审验特殊检查报告,(五)负责辖区内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批,4以及施工期间交通_方案、施工期间安全保障措施两项专项工作的审批,并加强工程实施阶段的督查。(六)_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第十六条公路桥

8、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设计、施工、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桥梁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设计、施工、建设、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可外聘)。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经进行技术培训后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第十八条监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原则上按照一个区县(自治县)1_人配臵,国、省道桥梁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原则上按照管养桥梁数量_座/_人进行配臵。第十九条监管单位或管养单位必须对监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或管养单位桥梁养护

9、工程师履行聘任手续,并明确其聘任期间的具体责任范围和相应权力,聘期一般为三年。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人员变化必须报经监管单位批准同意,监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人员变化,必须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条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应为监管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或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配备必要的桥梁检查和检测设备,以便于其正常开展工作。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第二十一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特殊检查指在特定

10、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第二十三条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为每两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

11、以及跨长江、嘉陵江、乌江或其它长江支流的特大桥应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第二十四条桥梁的定期检查工作可委托有咨询资质或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二十五条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十六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三类桥。技

12、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第二十七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_评定。对国省道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国省道上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中、小桥梁由区县桥梁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_复核。国省道上技术状况

13、为四、五类的大桥、特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由当地区县桥梁监管单位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_最终复核。第二十八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_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三年一次,三类桥每两年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查。(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

14、康监测系统。第二十九条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按照_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系统应用工作制度(另文下发)的要求,认真开展桥梁检查与评定工作。第五章桥梁养护工程管理第三十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第三十一条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

15、管部门应按照_部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桥梁的技术状况等级,适时安排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实施,大修、改建工程由管养单位_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视工程具体情况以及本地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推行招标投标制度。桥梁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按照_市普通干线公路危桥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另文下发)执行。第三十二条桥梁养护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_市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另文下发)执行。第三十三条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应做荷载试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验收。桥梁大修、改建养护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两年。桥梁养护工程的验收按照重庆市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另文下发)执行。第三十四条除紧急情况外,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管养单位应联合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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