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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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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至(三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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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至(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海事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议论纪要(一)〔试行〕 沪高法[2022]286号 一、关于审理无单放货纠纷案件的问题 〔一〕案由 根据提单持有人起诉对象的不同,可确定不同的案由: 提单持有人起诉承运人或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 ,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 提单持有人起诉实际提货人、承运人的代理人等与之没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其他责任人的,为无单〔提〕放货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二〕诉讼时效 上述第一类案件属违约性质,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其次类案件属侵权性质,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三〕确认无单放货事实的依据 1、权利凭证,即合法取得的全套正本提单因客观理由无法提交全套正本提单的,应向法院作出合理说明,并能为法院查证属实 2、货物被放行的证据有以下证据之一的,可以认定货物已被放行: ① 目的港提货不着的证据; ② 货物已被他人提取的证据; ③ 货代、船代等告知货物已放行的信函、等证据; ④ 承运人确认放货事实的证据。

〔四〕无论提单是指示提单还是记名提单或不记名提单,承运人将提单项下的货物无单放行的,均应承受无单放货的责任 〔五〕无单放货的损失认定 1、 无单放货导致出口方收汇不着或货物损失的,其货款损失应以货物价款确定 货物价款的依据一般为结汇单证,也可在考报关单证和外汇核销单证 非用于结汇的商业发票,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处境下,一般不作为认定货物价款的依据 2、 假设出口方根据对外贸易合同已收取了买方的保证金、预付款或定金等,承运人有证据证明货物是交付给对外贸易合同买方的,其向出口 1 方赔偿的货物价款为扣除买方已支付的保证金、预付款或定金的余额片面反之,承运人仍应按照货物价款的全部向出口方承受赔偿责任 3、 假设出口方是来料加工合同中的承揽方,承运人有证据证明定作物已交付给定作方〔原料供给方〕的,那么赔偿承揽方因此遭遇的报酬损失〔包括承揽方供给的辅料等价款〕反之,承运人应按货物价款向出口方承受赔偿责任 4、 因无单放货导致出口方未能收汇,由此产生的不能退税损失,可作为无单放货的损失予以赔偿 出口方看法该损失时应供给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黄页原件〔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和计算退税额的公式依据。

假设判决支持出口方退税损失的,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黄页原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应由法院收回附卷 二、与提单有关的假设干问题 〔一〕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我国境内签发的、未经登记的境外提单,不应简朴否决该提单的效力在托运人采纳并不持异议的处境下,该提单反映的承、托双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并可视为有效,违规签发提单的行为可由我国相关的行政部门予以处置 〔二〕在货运代理人签发货代提单〔?HOUSE提单?〕的处境下,该货运代理人同时具有契约承运人的身份假设其又以托运人的身份,与承运人再建立一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并将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操纵在自己手中,以切实履行对外所签提单的合同义务,此时货代提单与海运提单构成两个相互独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货方不能依据货代提单直接追究海运提单中的承运人的责任 〔三〕货运代理人签发货代提单后兼具了契约承运人的身份,在发生货损货差纠纷时,应区分权利人追究的是作为货运代理人的代理过错责任,还是作为承运人〔契约承运人〕的管货不当责任,这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实体处理,如诉讼时效、责任限制等问题确实定 〔四〕格式提单上印制的抬头人与提单的签发人不一致时,假设提单签发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提单上签章〔AS CARRIER〕,那么该提单签发人即为承运人。

以承运人的代理人身份签单,并以签发章下注明 AS AGENT 或 AUTHORIZED 等字样作为抗辩理由的提单签发人,应举证该提单上记载的承运人在提单签发时依法存在,且签发提单的行为得到该承运人的授权,否那么应认定提单签发人为承运人 2 〔五〕托运人嘱托货运代理人代为订舱的,货运代理人有义务为托运人物色适合的承运人,假设其未恪尽代理职责,探索的承运人不具有相应资质,致使托运人的权利受损,应承受代理不当的过错责任但托运人指定承运人的除外 〔六〕收货人提货后察觉有货损货差,自行扣除了片面货款,并向托运人出具权益转让书,托运人可以据此起诉承运人 在实体审理过程中,应对货物本身质量、数量上的瑕疵和承运人过错造成的货损货差严加识别因贸易上的纠纷导致收货人扣减货款的后果不应由承运人承受 在货损价值的认定上,应严格审查损失的合理性、真实性,以防贸易双方恶意串通,损害承运人的利益 三、关于大宗散货运输、装卸、计量的合理允耗、允差问题 〔一〕 运输、装卸合理允耗确实定 当事人对运输、装卸合理允耗的标准有商定的从其商定,没有商定的,按以下原那么认定: 1、交通部等国家相关部门已确定合理允耗标准的大宗散货,如煤炭,应按照标准认定合理允耗。

2、交通部等国家相关部门没有确定合理允耗标准的大宗散货,如铁矿,可参照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规定的标准认定合理允耗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屡屡中转换装的,按中转换装的次数,增加相应合理允耗 4、运输、装卸大宗散货的合理允耗确定后,不再扣减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水分蒸发而产生的减量数额 〔二〕 计量合理允差确实定 1、 参照国际惯例,大宗散货在运输交接过程中的计量允差通常可确定为0.5%,〔汽油5‰,柴油3‰,袋装3‰,水尺5‰〕 2、 国内沿海运输亦可参照适用上述标准 3、 大宗散货计量合理允差,应与运输、装卸的合理允耗分别计算 四、关于海〔水〕上货物运输保险中配载舱面货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配载在舱面、甲板水平面以上的件杂货物,不管是直接配载在舱板上,还是配载在舱内货上,均应视为舱面货,其露天堆放、无固定遮盖部位的法律特征与甲板货相符 3 〔二〕配载舱面货与配载甲板货有近似的风险,该风险属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重大事项投保人配载舱面货务必向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不承受赔偿责任 〔三〕海〔水〕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一般是海〔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其对非正常配载货物具有知晓权、反对权。

投保人假设不知晓配载舱面货,系其与代理人或承运人之间商定不明或另有其 他违约行为存在所致,投保人不能据此免除其应当承受的告知义务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海事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议论纪要〔二〕〔试行〕 沪高法[2022]523号 一、关于境外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在国内的担保效力问题 境外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海事苦求保全申请、海事强制令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申请或为释放其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以境外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作为担保,经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予采纳: 1.备用信用证由境外银行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我国国内银行加具保兑; 2.备用信用证规定的兑现条件为受诉法院或其上级法院生效的中文本裁判文书; 3.备用证规定的受益人为与该苦求事项相对应的被苦求人或财产保全及海事苦求保全申请人 二、关于境外当事人签署长期代理诉讼的授权嘱托书的效力问题 境外当事人授权中国律师在中国任何法院以其名义诉讼,商定了确定的期限或规定有效期至该当事人签署新的授权嘱托书时止,这是长期代理诉讼的授权嘱托书,只要嘱托书的意思表示领会,授权范围概括明确,内容与我国现行法律不相抵触,且办理了有效的公证、认证手续,可确认其效力,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境外当事人负责。

持有长期诉讼授权嘱托书的律师举行诉讼活动时,除务必出示授权嘱托书、公证书、认证书的原件及翻译件外,还须同时出具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公函,该公函视为律师事务所对境外当事人长期代理诉讼授权嘱托书已予确认律师离开境外当事人长期代理诉讼授权嘱托书指定的律师事务所或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不再采纳境外当事人签署的长期代理诉讼授权嘱托书 三、 关于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是否构成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切险承保的货物提货不着风险的问题 承运人无单放货时其不正确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交货义务的违约行为,由此造成提单持有人提货不着的风险时可以预见的,这种提货不着不具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风险特征,故不属于保险合同商定承保的风险被保险人就海上运输货物投保一切险时,保险人的责任范围虽然包括?提货不着险?,但对承运人无单放货造成的提货不着,保险 5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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