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票据交易所客户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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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上海票据交易所客户服务协议(2018年版)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乙方: 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路377号A区 邮编:200011 双方同意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票据集中登记托管、报价交易、清算结算以及相应的信息资讯服务,并且双方一致同意遵守本协议。一、 总则1.1 双方承认,乙方依法制定发布的业务规则是本协议的当然组成部分,甲乙双方负有遵守的义务,但乙方制定业务规则时事先应采用适当方式听取甲方意见并公告实施。1.2 甲方应当在使用乙方服务之前认真阅读全部协议内容,但无论甲方事实上是否在使用乙方服务之前认真阅读了本协议内容,只要甲方使用乙方

2、服务,则本协议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届时甲方不得以未阅读本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获得乙方对甲方关于本协议问询的解答等任何理由,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二、 资格及授权2.1 甲方签署本协议,表明甲方选择直接或通过集中接入与乙方运营的相关系统(以下简称票交所系统)联网的方式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票交所系统目前包括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如有增、减,解释权归乙方所有。2.2 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用户前端包括通用客户端和以接口方式连接的内部系统。甲方可以按照乙方提供的应用程序接口(API) 以直连方式与内部系统对接,通过票交所系统的接入点发送和接收相关业务。同时,甲方也可以按照乙方

3、的技术要求搭建客户端硬件、软件环境以及配套通讯设施,通过乙方的通用客户端办理相关业务,必要情况下乙方可提供协助。2.3 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和入市申请,通过票交所系统为甲方创建生成机构信息,并设置机构权限。甲方根据所具有的相关业务权限,通过内部系统或通用客户端办理相关业务。甲方如需修改相关机构信息和机构权限,应向乙方提出书面证明材料,乙方凭以在票交所系统内进行相关信息修改。2.4 甲方申请入市时,乙方应为甲方参与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创建两名机构管理员用户并进行管理赋权,乙方通过数字证书绑定甲方的机构管理员。甲方如变更或取消机构管理员用户的资格,应向乙方提出书面要求,乙方凭以在票交所

4、系统内办理变更或禁用手续。2.5 甲方其他参与本协议项下业务的操作人员及其下属系统参与者的机构管理员用户的赋权、修改和禁用等管理由甲方机构管理员依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通过票交所系统自行完成。2.6 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开户资料及入市申请,通过票交所系统为甲方创建生成交易账户、托管账户和资金账户。2.7 乙方向甲方提供甲方票据业务及市场行情等相关信息服务。甲方有权通过系统直连或客户端查询、打印与其票据业务相关的单据、凭证、数据、报表等各类账户和业务信息。2.8 乙方通过在票交所系统中为甲方设置票据业务相关信息查询权限和主动推送的方式,实现票据业务相关信息通知功能。除因乙方系统原因甲方无法获取信息通知

5、外,视同已将票据业务相关信息送达甲方。2.9 因乙方系统原因造成甲方无法获取信息通知的,乙方应当及时补救;非因乙方系统原因造成甲方无法获取信息通知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及时获取。2.10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由于甲方提供的证件、资料有误或发生变更时未及时通知乙方,由此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2.11 甲方相关操作人员应经乙方培训并认定合格后方可进行本协议项下票据交易业务的操作。三、 账户3.1 甲方的账户包括其内部各系统参与者的交易账户、托管账户和资金账户。3.2 甲方不得利用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进行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

6、、出借在乙方开立的账户。3.3 甲方应通过交易账户参与票据交易。3.4 甲方有权支配其托管账户中的可用票据。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托管账户中持有的票据不得在非乙方提供的平台或线下进行票据交易。3.5 乙方依据甲方发出的指令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通过票交所系统对甲方托管账户中持有票据的变更情况如实进行记载。双方承认,票交所系统内托管账户中的记录结果表明该账户持有人所拥有的票据。双方约定,票交所系统的上述记载结果即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要求和文件保存要求的票据表现形式或票据行为背书。同时,票交所系统的上述票据记载结果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双方不得因票交所系统的上述票据记载结果是以电子、

7、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3.6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无权支配或处分甲方托管账户中持有的票据,法律法规、票交所业务规则或双方协议有特别规定或约定的情形除外。3.7 乙方对甲方托管账户中的票据负有妥善托管及保密的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甲方托管账户的相关资料。但在有权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提出查询、冻结、扣划等要求时,乙方应予配合,无需征得甲方许可。3.8 甲方应指定票据业务资金账户专门用于甲方票据业务的清算交收和相关资金收付。3.9 甲方在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其票据业务资金账户为甲方清算账户。3.10 甲方未在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

8、户的,乙方为其开立非银资金账户,其票据业务资金账户为非银资金账户。3.10.1 甲方为非银资金账户的实际持有人,非银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归甲方所有和支配。甲方享有非银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孳息(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承担和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3.10.2 甲方享有非银资金账户查询权限,可查询其非银资金账户的资金变动情况。3.10.3 甲方根据自身结算需要,可按照乙方公布的规则转出其相应非银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但该资金只能自其在乙方开立的非银资金账户划转至该账户同名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于甲方不按乙方公布的规则或甲方超出其对应非银资金账户余额的资金汇出申请,乙方不予办理。3.10.4 乙方不得挪用或擅自动

9、用甲方非银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但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不为甲方非银资金账户提供垫资、透支或现金存取服务。3.11 甲方有权自行修改系统参与者的内部系统账户名称和账号,但应施行相关内部审批流程。因内部系统账户名称和账号信息错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3.12 乙方有权使用票交所系统数据用于统计、分析及综合管理。3.13 乙方对与甲方票据业务相关的资金结算情况及甲方非银资金账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资金账户资料等内容保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14 乙方为甲方的非银资金账户提供应急服务。甲方需办理应急业务时,应按照乙方公布的应急业务相关规则执行。3.15 甲方因任何原因

10、办理账户注销,乙方应将甲方非银资金账户中的应付利息以及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各项费用进行结清,并将资金余额划至甲方指定账户。四、 指令管理4.1 甲方系统为甲方内部系统或票交所系统客户端,乙方系统为票交所系统,电子指令到达对方系统视为已有效送达对方。4.2 双方发出的电子指令,应附有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或采取密码验证等安全有效的验证方式。双方应对电子签名或密码等进行形式验证,经形式验证为有效的,即视为该电子指令由对方发出并授权确认。4.3 甲方应对发出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甲方的指令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4.4 当乙方认为一项来

11、自于甲方的指令可能使票交所系统有关安全防卫措施遭受破坏时,乙方享有保留不执行或延迟执行该指令的权利。若乙方决定不执行或延迟执行的,乙方应当及时将此等决定通知甲方。4.5 乙方可根据甲方合法有效的书面委托办理税收、继承、赠予、债务清偿等非交易过户。乙方对根据甲方委托办理上述业务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4.6 如乙方因按本协议执行甲方的指令而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造成第三方索赔和/或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4.7 乙方执行甲方指令存在过错而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五、 票据交易5.1 甲方应在乙方提供的票交所系统中开展票据交易活动,并遵守乙方制

12、定的业务规则。5.2 乙方应保障所提供的票交所系统在交易时间内顺畅运行,并提供交易便利。出现交易障碍的特殊情况下,乙方应根据票据交易所应急服务规则提供特殊申请路径协助甲方完成票据交易。5.3 乙方向甲方提供票据交易服务的时间安排如下:5.3.1 提供交易服务的交易日为法定工作日;5.3.2 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段为:9:00-12:00及13:30-16:30,交易时段提供全部交易服务功能。在特殊情况或接中国人民银行通知情况下,乙方可应急延长交易时段。交易时段变更的,乙方需提前发布市场公告;5.3.3 每个交易日的8:30-9:00和12:00-13:30时段内,乙方提供意向询价等交易服务功能,

13、不提供对话报价发送、点击成交报价发送、匿名报价发送、确认成交等交易服务功能;5.3.4 每个交易日8:30-16:30以外的其他时段内,乙方暂不提供询价、报价、确认成交的交易服务功能。六、 非交易业务6.1 甲方开展承兑、贴现、保证、质押、提示付款和追偿业务等非交易票据业务,均应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乙方制定的业务规则,在乙方提供的票交所系统中开展或登记。6.2 甲方应保障在乙方票交所系统登记的纸质商业汇票信息真实无误。甲方承认,登记信息与纸质商业汇票实物记载不一致的,以纸质商业汇票实物记载的信息为准。由于甲方登记的信息有误,由此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6.3 甲方办理纸质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14、前,应向乙方票交所系统查询票据承兑信息。甲方应认真核对票据承兑信息与票据实物的一致性,贴现后因承兑信息与票据实物不一致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6.4 甲方作为票据贴现人或保证增信行可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确认。甲方委托乙方在其未发起付款确认的情况下,自动向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行以影像确认方式发起付款确认。6.5 甲方作为票据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行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及公示催告、协助票据司法冻结等司法文书并确认相关票据确未付款的,应于当日在乙方票交所系统进行相关登记;乙方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知持票人以及其他相关方。6.6 甲方作为持票人委托乙方办理提示付款的,在票据到期日通过乙方票交所系统自动发出提示付

15、款申请,付款人同意付款的,票款划付至甲方资金账户。6.7 已质押票据在票据到期日办理提示付款,票款划付至质权人资金账户。6.8 甲方作为持票人在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后,可通过乙方票交所系统办理追偿业务。追偿按保证增信行(若有)、贴现人、贴现人的保证人顺序进行。公示催告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提出的追偿业务申请。6.9 甲方作为承兑人在乙方票交所系统中已经作出付款确认或对提示付款申请作出同意应答的,除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合法抗辩情形外,应在票据到期日当日足额付款并委托乙方票交所系统自动将款项由甲方资金账户划至持票人资金账户。甲方同意付款但因资金账户资金不足导致提示付款日结算失败的,应承担被追偿的付款责

16、任并无条件委托乙方票交所系统根据持票人的追偿申请自动将款项由甲方资金账户划至持票人资金账户。甲方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付款的,应在提示付款当日作出拒绝付款证明,并通过乙方通知持票人。6.10 甲方作为在乙方票交所系统中登记的贴现人、保证增信行或贴现人的保证人的,在票据被承兑人拒付的情况下应按保证增信行、贴现人、贴现人的保证人的付款顺序承担被追偿的责任,并无条件委托乙方根据持票人的追偿申请自动将款项由甲方资金账户划至持票人资金账户。6.11 甲方在承担被追偿责任后,如该票据为已经付款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乙方票交所系统提供其向承兑人进行再追偿的服务。6.12 甲方作为在乙方票交所系统中登记的承兑人的保证人,承担票据承兑保证责任,并无条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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