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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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场(D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工作指引一、登记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场(厂)专 用机动车辆。二、受理部门各辖区局。三、登记责任主体与申请办理1. 登记责任主体场车使用单位(应取得营业执照x(使用单位含义详见TSG08-2017第2.1.1条款;营业 执照的要求详见TSGN0001-2017第3.1.1 ( 1)条歙)2. 登记方式场车应当按台向登记机构办理使用登记。3 .使用登记程序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场车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填写使用 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 负责:3.1首次检验申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按台办理使 用登记,应提交的资料:(1)场(厂)内专

2、用机动车辆的特种设备使用登 记表(一式2份);(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产权单位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的证件(1份,复印件);(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含产品 数据表)(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4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首次检验报告(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3.2定期检验申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按台办理 使用登记,应提交的资料:(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特种设备使用登 记表(一式2份);(2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的证件(1份,复印件);(3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报告(1份, 验原件,收复印件1四、各部门职责与办理程序(-

3、)各辖区局相关职责L受理(详见TSG08第3.4.2条款)2. 审查及发证(详见TSG08第3.4.3条款)2.1准予登记的场车,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 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2.2新投入使用的场车,办理使用登记时,由登记机构 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且加盖登记机关公章。(详见 TSG08 附件 G )23场车车牌由登记机关在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时发放。(详见TSG08附件H )3瓷料及信息登记机关应当将场车产品合格证产品数据表与使用登 记表一同存档,并且将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交还 使用单位。(详见TSG08第3.5条款)(二)市特检院相关职责1.市特检院负责对新投入使用的场车首次检验及在用场 车定期检验。2 .检验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合格相关信息录入系 统,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3 .在受理报检及现场检验时,给场车使用单位发出书面温馨 提示,告知场车使用单位应在检验判定合格或经整改确认合 格后10个工作日后到各辖区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同时告 知其办理地址、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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