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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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一.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关于协议离婚 男女双方必需共同到 一.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关于协议离婚 男女双方必需共同到场。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全都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登

2、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力量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展审查并询问相关状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全都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关于诉讼离婚 一般在被告住宅地起诉。诉讼离婚案,法院是否准予离婚把握的尺度“感情确已裂开,调解无效”,通常的状况是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予离婚,6个月再起诉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 其次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宅地与常常居住

3、地不全都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民离开住宅地最终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常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常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宅。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展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展调解;如感情确已裂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裂开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 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其次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

5、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怜悯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恳求的,必需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假如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恳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恳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展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其次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6、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恳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恳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二、财产和债务 1.协议离婚的共同财产、债务协商处理。 2.诉讼离婚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债务共同担当; 3.债务的分担一般系连带责任,不能对抗第三人。 婚姻法解释二其次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见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归

7、各自全部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全部的财产清偿。 三、关于子女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训练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训练费的协议或判决,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次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安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动身,结合父母双方的抚

8、养力量和抚养条件等详细状况妥当解决。依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详细意见: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缘由丢失生育力量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转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安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安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根本一样,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

9、且有力量帮忙子女照看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在有利于爱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番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力量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别状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力量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安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这是由法律快车 为您解答,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询问 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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