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及健康管理课件

上传人:des****85 文档编号:304941684 上传时间:2022-06-06 格式:PPT 页数:87 大小:1.56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及健康管理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87页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及健康管理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87页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及健康管理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87页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及健康管理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87页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及健康管理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8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及健康管理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及健康管理课件(8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L/O/G/O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及健康管理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及健康管理长沙市妇幼保健院儿保科长沙市妇幼保健院儿保科钱红艳钱红艳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新要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新要求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体检内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体检内容承担体检医疗机构的职责及要求承担体检医疗机构的职责及要求托幼机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托幼机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2010年年9月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月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号)已于已于2010年年11月月1日起实施。日起实施。由原有的管理办法由

2、原有的管理办法19条增至条增至26条条条理更加清晰,可操作性更强。条理更加清晰,可操作性更强。目目的的: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明确各级职责:明确各级职责:第四条第四条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容,加强监督和指导。第九条第九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

3、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办法办法对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上岗做了明确规定对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上岗做了明确规定对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及管理有了更进一步的要求对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及管理有了更进一步的要求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后方可上岗。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每年进行1 1次健康检查;次健康检查;

4、 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托幼机构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二)(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 工作人员的;工作人员的; (三)(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湘卫

5、妇社发湘卫妇社发201115号号第二条第二条(三)各(三)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托幼机构保健人员每年对辖区托幼机构保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对膳食营养、体格锻炼、进行一次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对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健康检查、康检查、卫生消毒、五官保健、安全管理、疾病预防、健康卫生消毒、五官保健、安全管理、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和卫生保健资料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教育和卫生保健资料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负责托幼机构儿童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与管理。负责托幼机构儿童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定期召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定期召开托

6、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湖南省实施湖南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细则第三章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进进行健康检查,取得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后方可上岗。可上岗。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精神病患者

7、、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负责入园(所)儿童和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负责入园(所)儿童和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医疗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反规定擅自改变。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罚。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和处罚。第四章第四章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

8、节严重的,由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员的;(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

9、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关于规范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关于规范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发证管理的通知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发证管理的通知 - 湘卫妇社处20125号 2012年2月20日目的:规范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发证工作目的:规范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发证工作加强卫生评价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发证管理加强卫生评价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发证管理强调以下几个方面:强调以下几个方面:1、健康检查单

10、位原则上为:、健康检查单位原则上为: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2、承担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承担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3、合格证的下发及管理、合格证的下发及管理4、健康检查项目的进一步明确、健康检查项目的进一步明确5、不适宜上岗及需离岗治疗规定、不适宜上岗及需离岗治疗规定新的新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省卫生厅下发的相关规定:省卫生厅下发的相关规定: 职责明确职责明确 要求具体要求具体 操作可行操作可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新要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新要求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体检内容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体检内容承担体检医疗机构的职责及

11、要求承担体检医疗机构的职责及要求托幼机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托幼机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目的:目的: 掌握在园工作人员健康状况,杜绝将传染病带入。掌握在园工作人员健康状况,杜绝将传染病带入。对象:对象: 在园(所)内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在园(所)内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园(所)(包括园(所)长、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营养炊事人员、长、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营养炊事人员、后勤人员、校车驾驶员和保安员等等)后勤人员、校车驾驶员和保安员等等)内容:内容: 上岗前健康检查上岗前健康检查 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 疾病管理疾病管理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及管理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及管理托幼机构工作人

12、员健康检查及管理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及管理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教资字教资字201015号号2010年年12月月7日日对现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加以修订对现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加以修订并公布执行并公布执行为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保持国家有关政策的一致性为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保持国家有关政策的一致性要要求:求:1、各地在教师资格体检表中的、各地在教师资格体检表中的“既往病史既往病史”项中明确标明项中明确标明肝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

13、精神病、其他、受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精神病、其他、受检者确认签字的内容;检者确认签字的内容;2、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3、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八、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包括:八、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既往病史(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结核病、皮肤病、既往病史(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结核病、皮

14、肤病、性传播疾病、精神病及其他疾病)询问性传播疾病、精神病及其他疾病)询问体格检查(血压、皮肤、心肺、肝脾、五官、其他)体格检查(血压、皮肤、心肺、肝脾、五官、其他)化验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滴虫、淋球菌、梅毒螺旋化验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滴虫、淋球菌、梅毒螺旋体、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其他)体、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其他)胸片检查机其他检查。胸片检查机其他检查。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症状或检查异常,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症状或检查异常,限于诊疗条件不能确诊的,要通知托幼机构联系专业防治限于诊疗条件不能确诊的,要通知托幼机构联系专业防治机构进行确诊。机构进行确诊。关于规

15、范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关于规范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发证管理的通知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发证管理的通知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姓名姓名性性别别年年龄龄婚婚否否编编号号照照片片单位单位岗岗位位民民族族既往史既往史1.肝炎肝炎(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 2.结核结核 3.皮肤病皮肤病 4.性传播性疾病性传播性疾病5. 精神病精神病 6.其他其他 受检者确认签字:受检者确认签字: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体格检查体格检查血压血压心肺心肺肝脾肝脾皮肤皮肤五官五官其他其他化验检查化验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滴滴 虫虫淋球菌淋球菌梅毒

16、螺旋体梅毒螺旋体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珠菌)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珠菌)其他其他胸片检查胸片检查其他检查其他检查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医生意见医生意见医生签名: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检查单位:体检日期:体检日期: 年年 月月 日日 (检查单位盖章)(检查单位盖章) 备注:备注:1.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指妇科检查项目。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指妇科检查项目。 2.胸片检查只限于上岗前及上岗后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胸片检查只限于上岗前及上岗后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 3.凡体检合格者,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合格证。凡体检合格者,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合格证。(1 1)一般情况)一般情况 删除:职称(职务)删除:职称(职务) 新增:编号、岗位、身份证号新增:编号、岗位、身份证号(2 2)既往疾病史中)既往疾病史中 删除:痢疾、伤寒删除:痢疾、伤寒 新增:其他新增:其他 受检者确认签字受检者确认签字详细的详细的既往病史既往病史:1.肝炎肝炎(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2.结核结核3.皮肤病皮肤病4.性传播性疾病性传播性疾病5.精神病精神病6.其他其他(3 3)体格检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