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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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 某市越江隧道工程全部由政府投资。该项目为该市建设规划的重要项目之一,且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概算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齐全。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故业主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业主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单位,为简明起见,采用表格形式(见下表)。招标文件答疑备忘录 序号问题提问单位提问时间 答复 1 n 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的提问后,业主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施

2、工现场踏勘。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日,业主书面通知各投标单位,由于某种原因,决定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法律问题v业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v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当之处?请逐一说明。分析要点:分析要点: 本案例考核施工招标在开标(投标截止日期)之前的有关问题,主要涉及招标方式的选择、招标须具备的条件、招标程序、投标单位资格预审等问题。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分析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问题问题1: 业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资格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 投标单位组织与机构和企业概况;近3年完成工程的情况;

3、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资源方面,如财务、管理、技术、劳力、设备等方面的情况;其他资料(如各种奖励或处罚等)。 问题问题2: 该项目施工招标存在该项目施工招标存在5方面问题:方面问题:(1)本项目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尚不具备施工招标的条件,因而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2)不应编制两个标底,因为根据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3)业主对投标单位提问只能针对具体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但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单位,因为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

4、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日(而不是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件的通知,则应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适当延长,以便投标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考虑这种变更对报价的影响,并将其在投标文件中反映出来。本案例背景资料未说明投标截止日期已相应延长。(5)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案例2】 背景: 某投标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业主所提出的工期要求过于苛刻,且合同条款中规定每拖延1天工期罚合同价的1。若要保证实现该工期要求,必须采取特殊措施,从而大大增加成本;还发现原

5、设计结构方案采用框架剪力墙体系过于保守。因此,该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业主的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因而按自己认为的合理工期(比业主要求的工期增加6个月)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据此报价;还建议将框架剪力墙 体系改为框架体系,并对这两种结构体系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证明框架体系不仅能保证工程结构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增加使用面积,提高空间利用的灵活性,而且可降低造价约3%。 该投标单位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次日(即投标截止日当天)下午,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1小时,该投标单位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

6、。 但是,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国际上“一标一投”的惯例,一个投标单位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投标单位的补充材料。 开标会由市招投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市公证处有关人员到会,各投标单位代表均到场。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主持人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和有关投标文件的重要说明。法律问题 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请分别作简单说明。分析要点:分析要点: 本案例关于招标程序的问题仅涉及资格审查的时间;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开标会的主持;公证处人员在开标时的

7、作用。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以下问题: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以下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第29条条的规定,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应拒收投标单位的补充文件。补充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第35条条的规定,应由招标人主持开标会,并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而不应由市招投标办工作人员主持和宣读。(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第18条条的规定,资格审查应在投标之前进行(背景资料说明了投标单位已通过资格预审),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投标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其到场的作用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包括投标文件的

8、合法性)。(4)公证处人员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为有效标书是错误的,因为该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仅有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的签字,而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鉴,应作为废标处理。即使该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赋予该项目经理有合同签字权,且有正式的委托书,该投标文件仍应作废标处理。 【案例3】 某办公楼的招标人于2000年10月11日向具备承担该项目能力的A、B、C、D、E5家投标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其中说明,10月1718日9时16时在该招标人总工程师室领取招标文件,11月8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该5家投标单位均接受邀请,并按规定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投标单位A在送出投标文件后发现报价估算有较严重的失误,遂

9、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分钟递交了一份书面声明,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投标单位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4家投标单位投标,并宣读该4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技术专家2人、经济专家1人,外系统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B、D两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投标单位B再适当

10、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 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4人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B、D、C、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单位B为中标人。由于投标单位B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 11月1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方式寄出,投标单位B于11月1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 由于从报价情况来看,4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依次顺序为D、C、B、E,因此,从11月16日至12月11日招标人又与投标单位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投标单位B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投标单位C的报价水平,最终双方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法律问题】 v从招标投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v从

11、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在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请逐一说明。分析要点:分析要点: 本案例考核招标投标程序从发出投标邀请书到中标之间的若干问题,主要涉及招标投标的性质;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撤回;投标文件的拆封和宣读;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其确定;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的行为;中标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的行为以及招标人和投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等。 从招标投标的性质来看,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按合合同法同法第第20条的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条的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到达主义到达主义”。中标通知书作为

12、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承诺行为,与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性承诺不同,它的生效采取的是“投邮主义”,即: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就生效,就对招标人和投标人产生约束力。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第45条条问题问题1: 在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投标邀请书,要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问题问题2: 在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在以下几方面不符合在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在以下几方面不符合招招标投标法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1)招标人不应仅宣布4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招标投标法第第36条规定: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受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这一

13、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仅按字面理解,已撤回的投标文件也应当宣读,但这显然与有关撤回投标文件的规定的初衷不符。按国际惯例,虽然投标单位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2)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第37条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3)评标过程中不应要求投标单位考虑降价问题。招标投标法第第39条规定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

14、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投标法第第43条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应与中标人就价格进行谈判。招标投标法第第46条规定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5)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招标投标法第第46条规定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为32日。案例案例4 某建设单位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组织某建设项目全过程总承包(即EP

15、C模式)的公开招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要求,该工程工期定为两年。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决定该工程在基本方案确定后即开始招标,确定的招标程序如下:(1)成立该工程招标领导机构;(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3)发出投标邀请书;(4)对报名参加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将结果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者;(5)向所有获得投标资格投标者发售招标文件;(6)召开投标预备会;(7)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8)建立评标组织,制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9)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10)组织评标;(11)与合格的投标者进行质疑澄清; (12)决定中标单位;(13)发出中标通知书;(14)建设单位与中标单

16、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法律问题法律问题1.指出上述招标程序中的不妥和不完善之处。2.该工程共有7家投标人投标,在开标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1)其中1家投标人的投标书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密封和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经招标监督机构认定,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2)其中1家投标人提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是复印件,经招标监督机构认定,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3)开标人发现剩余的5家投标人中,有1家的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相差较大,经现场商议,也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指明以上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原因。问题问题1:第(3)条发出投标邀请书不妥,应为发布(或刊登)招标通告(或公告);第(4)条将资格预审结果仅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者不妥,资格预审的结果应通知到所有投标者;第(6)条召开投标预备会前应先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第(8)条制定标底和评标定标办法不妥,该工作不应安排在此处进行。问题问题2:第(1)的处理是正确的,投标书必须密封和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第(2)的处理是正确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必须是原件;第(3)的处理是不正确的,投标报价与标底价格有较大差异不能作为判定是否为无效投标的依据。案例案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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