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辅导:工程承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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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辅导:工程承包制度姓名:_ 年级:_ 学号:_题型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判断题计算题附加题总分得分评卷人得分 一、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我国对工程承包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建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建筑法第26条第2款对违反资质许可制度的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1)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2)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

2、营业执照,以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二、联合承包 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对“联合体投标”问题作出了更具体规定,详见1Z301053掌握联合体投标。 三、禁止转包 转包与分包的主要区别在于分包是将一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而转包则是将所有工程全部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试卷第 1 页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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