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辅导:债权人代位权

上传人:金诺****简谱 文档编号:304076218 上传时间:2022-06-04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3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辅导:债权人代位权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亲,该文档总共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辅导:债权人代位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辅导:债权人代位权(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一级建造师法规知识辅导:债权人代位权姓名:_ 年级:_ 学号:_题型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判断题计算题附加题总分得分评卷人得分 (1)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关于债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原则上是不涉及第三人的。但是,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害到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规定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权利,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

2、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规定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的法定要件:一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危害;三是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于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代位权行使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返还,也即该项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 2)原债务人拒绝受领。在债务链中,如果原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拒绝受领时,则债权人有权代原债务人受领。但在接受之后,应当将该财产交给原债务人,而不能直接独占财产。然后,再由原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其债务。如原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强制履行受偿。 试卷第 1 页共 1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建造师考试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