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律法规》重点内容讲析(7)(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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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级建造师工程法律法规重点内容讲析(7)姓名:_ 年级:_ 学号:_题型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判断题计算题附加题总分得分评卷人得分 1Z301080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的主要规定 1Z301081投标的要求和程序 (1)投标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来讲,这种能力主要体现在不同资质等级的认定上,其法律依据为建设部第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发布,2001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

2、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每个序列各有其相应的等级(如施工总承包序列企业资质设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讲,其法律依据为建设部2001年7月25日发布并实施的第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每种资质各有其相应等级(如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

3、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各等级具有不同的承担工程项目的能力,各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工程。 (2)投标程序 l)组织投标机构 2)编制投标文件 3)投标文件的送达 1Z301082联合体投标 (1)联合投标的含义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联合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

4、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规定,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种。 1)联合体各方内部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投标协议属于合同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通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形成的关系。联合体

5、内部各方通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在中标后要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该约定必须详细、明确,以免日后发生争议。同时,该共同协议应当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使招标人了解有关情况,并在评标时予以考虑。 2)联合体各方外部的权利和义务 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对外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可以请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请求全部履行。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来拒绝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连带债务人中一个或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

6、权人的履行义务即行解除。但是,对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而言,根据其内部约定,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联合体各方在中标后承担的连带责任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联合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除不可抗力外,联合体放弃中标项目的,其已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标的联合体除不可抗力外,不履行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Z301083关于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

7、32条第:款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列举了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价; 2)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3)投标者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列举了下列几种表现形式:l)招标者在公

8、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2)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3)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4)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5)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如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使招标人在审查、评选投标文件时,对投标文件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投标文件澄清时,故意作引导性提问,以使其中标等)。 (3)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以行

9、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是违背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平的。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排挤其他对手。 这里的成本应指个别企业的成本。投标人的报价一般由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组成。当报价为成本价时,企业利润为零。如果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就很难保证工程的质量,各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现象也随之产生,因此,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

10、手段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5)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在工程实践中,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的现象大量存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非法挂靠或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2)投标文件中故意在商务上和技术上采用模糊的语言骗取中标,中标后提供低档劣质货物、工程或服务; 3)投标时递交虚假业绩证明、资格文件; 4)假冒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递交假的委托书等。 1Z301090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开标、评标和中标的主要规定 1Z301091开标程序()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11、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1Z30109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程序 (1)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

12、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义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

13、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评标程序 l)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2)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

14、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4)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6)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1Z301093中标通知书 (1)中标条件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4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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