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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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清单(征求意见稿)为全为全面落实国家“要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部署,加大民营经济支持力度,推进惠企政策扎实落地,持续激发民营市场主体活力,现将国家和自治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形成政策清单如下:一、 加大组合式税费政策支持力度1.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部分“(一)加大减税力度”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印花税除外)执行时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

2、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内党发201823号文件有关政策执行时限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223号)第1条)2.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号)中的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3、政策第17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22325号)第1条)3.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5号)第1条)4.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继续对生产、生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

4、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号)中的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第15条)5.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4号)第1条)6.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4号)第2条)7.自2019年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自治区财政

6、厅、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第1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4号)第1条)8.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号)中的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第16条)9.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农

7、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 100 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第1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6号)第1条)10.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8、,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第1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6号)第1条)11.2023 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

9、税。(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第6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22 号)第1条)12.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

10、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16号)第1条)13.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内蒙古税务局负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8号)第1、2条)1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内蒙古税务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15.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3号)第1、2条)16.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力度,促进中

12、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

13、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标准为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是其他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版)等政策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号)中的内蒙古自治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第19条)17.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14、,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1条)18.我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人力

15、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9770 号)第2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区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限的通知(内财税202219号)第1条)19.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我区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扶贫开发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19770 号)第3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区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限的通知(内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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