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供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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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_安全管理制度之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供修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一、总则1、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2、本规定适用于我矿井下及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3、本规定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5、各单位应在醒

2、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6、系统各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二、煤矿粉尘危害防治1、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粉尘种类游离SiO2含量(%)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煤尘55.0岩尘5102.510301.030500.5500.2水泥尘101.52、转载点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回风侧510m处,人工装卸料、作业人员作业地点,井下其他场所、维修巷道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

3、等处工人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3、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4、井下溜煤点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5、转载及运输防尘。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在装煤点下风侧20m 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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