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需发票请在一月内办理的法律属性-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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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_浅析如需发票请在一月内办理的法律属性-仅供参考浅析“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法律属性不明白大家有没有留意,当你在超市、商场购物结账后都会收到商家出具的购物小票,小票上除了罗列购物清单及价格之外,最下面还有一行“迷你”小字:“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也许有的消费者不需要开具发票,但也有的消费者因公购物或其他缘故需要发票予以报销,确实必需要在一个月内办理吗?假设消费者逾期未办理,商超能以超过一个月为由回绝开具发票?“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首先,消费者有向运营者索要发票的权利吗?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效劳,运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消费、销售的商

2、品或者提供效劳,双方之间构成法律上的消费者和运营者的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的保护。20_年新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_第二十二条规定“运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效劳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效劳单据的,运营者必须出具。”购物凭证和效劳收据,是指消费者向运营者购置商品或接受效劳后从运营者或效劳提供者处所获得的发票、购物单据或其他书面凭据。生活中,购货凭证和效劳单据通常表现为发票、收据、购货小票、信誉卡、价格单、保修单等方式,是消费者和运营者之间进展了消费活动的主要按照,是重要的书面凭证。当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益遭到损害时,可以依购货凭证或者效

3、劳单据向运营者主张权利。发票治理方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效劳以及从事其他运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效劳以及从事其他运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运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别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消费、运营活动的个人在购置商品、接受效劳以及从事其他运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获得发票。获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由此可知,出具发票是运营者的法定义务,索要发票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现实生活中,有的运营者在商业惯例或本身条件不能的情况下不出示购货凭证或效劳单据,但并不是免

4、除了其应该出具发票的法定义务。其次,“一个月”的期限限制有法律按照吗?按照发票治理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治理方法施行细那么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运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运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一般情况下,从运营者财务制度治理、税务部门查账需要、特别税种特别规定角度出发,可以理解运营者作出的发票开具期限的限制规定,但纵观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发票的出具必须“一个月内办理”。从消费者角度出发,消费者假设因一些合理事由如月内临时外出导致逾期就丧失了向运营者索要发票的权利,

5、这实际上是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再次,运营者出具发票的义务是否予以免除了呢?消费者权益保_第二十五条规定“运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明显方式提请消费者留意商品或者效劳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效劳、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严峻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运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运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运营者在购物小票下方打印“迷你”小字“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显然是一种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索要发票的法定权利,免除了本人的法定义务,也未以明显方式提请消费者留意,在这种情况下,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运营者就不能以超过一个月为由免除其出具发票的法定义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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