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重第二版

上传人:spr****hai 文档编号:302791040 上传时间:2022-06-02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3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改重第二版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法律改重第二版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法律改重第二版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法律改重第二版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法律改重第二版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亲,该文档总共1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法律改重第二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改重第二版(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_1_法律改重第二版摘 要【中文摘要】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其中所有权以及风险转移是交易者极其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关系到双方的根本任务和切身利益。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的不竭开展,贸易也越来越国际化,在超越地域和国界的商事买卖中,货物不免要蒙受各种不测,造成损失。那么,这些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买卖双方共同关注的焦点便是风险什么时候转移等相关问题,对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距今学术界和实务界尚无同一且能被普遍同意的定义,国内外学者从各个的专业角度对风险一词有着各不相同的论述。而各个国家对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律例也存在着分歧。所以,这些也成为了条约中尤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难题。在国际货物交

2、易中的目的,是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所有权应当在什么时间移转,成为了一个值得法律人在意的问题。而与此有关的国际法规范对此也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而究竟在什么时间货物的所有权开始产生转移,是直接对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产生影响的。它不但关系到买卖双方收款提货的安全性,也关系_物一系列的责任认定。但是,世界上不同国家在这方面的规定上存有较大的差异,有的国家规定,所有权移转发生在货物划拨后,这在实践中给卖方造成了未知的风险,假如买方不支付货款或有其他情况导致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卖方就有很大可能会遭受损失。但倘若卖方对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提前了解,或许就可以对所发生的这些问题提前采取一些预防措施。如买方采用信用

3、证的方法来进行结算,这时信用便发生转变,由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以这样的方式来规避风险。而从买方角度来说,对货物所有权、风险何时转移进行了解,同样可以在货物交付及责任认定等方面了然于心,同时及时采取相对应的措施,避免对方不怀好意的利用不同国家法律的差异来逃避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甚至进行合同诈骗等风险。关键词 国际货物买卖 所有权转移 所有权保留目录引言一.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1.合同订立时转移2.所有权转移时转移3.交付时转移二.风险转移的时间三.国际贸易中的所有权转移1.在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之时转移所有权2.在货物交付时转移所有权四.国际惯例的相关法律规定五.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六.小结引言国际

4、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而产生,并根据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发展而发展,是一个_的法律部门。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情况下,国际经济法的内容越来越丰富,遇到的新问题也越来越多,也日益受到各国的关注。而其中国际上的货物买卖,其实质是一种物的所有权的交易。这一点与当前国内的买卖是不存在差别的,不同的只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其交易的过程更加的繁琐,标的额更大且对运输、金融、保险等方面的内容都有涉及。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主要风险主要为货物的装卸,以及运输中所遭受的灭失、损毁等意外损失。因此对于国际贸易中,关于风险分担的原则以及风险转移的时间等一系列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引起交易双方的高度重视。详细来

5、讲,国际货物买卖中,其风险转移是由国际组织制定并通过,或历史构成而又被人们广泛恪守的一整套法律规定。在没有其余的商定或法定的处理办法时,而货物的产生并损毁灭失以后,如何来正当分配损失在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承担的问题。在国际货物交易中,对于风险转移,是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并对双方基本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所以,对于直接或间接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所有权与风险转移,不仅是一个主要的理论研讨内容,也是一个有着相对比较重要的实践意义问题。本文比较_了各国的关于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 对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关系将进行进一步的明确,也进一步的对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发展趋势进行探讨。其有助于本国更好的发展国

6、际贸易等活动,更好的完善国际贸易法律体系和发展世界经济。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严寒、_成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是货物的主要风险,确定这些损失应当由谁承担是划分风险的目的,而在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保险在经济上可以对这些损失得以偿还,但仍有需要解决的问题。如:(1)谁有权有资格向保险公司进行求偿;(2)在不属于保险风险或当事人漏保的情况下,风险分担问题将如何解决;(3)其责任主题是对受损货物进行保全与救助的责任,因此,风险分担对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是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合同订立时转移采纳这种规范立法的主要有瑞士。合同一旦成立,即

7、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便开始转移,货损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种规则大多疏忽了对买方的权利维护。当合同订立时,货物即使在卖方手中,风险已转给买方。这容易造成卖方怠于报护和管理货物的后果,给买方带来损失。在当时,此理论因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体现的淋漓尽致,以及私法自治的精神而受到大力倡议。然而在当代,是以买方为主导的市场经济体系,对于这种更多强调的是对卖方利益的维护,而对于买方则是过分的将义务强加。从而难以体现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因而逐渐被各国立法所舍弃。所有权转移时转移。采纳这种规范立法的主要有英国、法国等。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风险即发生转移,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的时候,是在货物所有

8、权转移至买方之前。但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管货物是否已经交付成功,其风险已由买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因当事人买卖合同而发生转移时,风险自然而然也应随之转移。它在当时是可行的,但是在当下的国际贸易中,_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条件来运送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记,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管制和占有之下。这样就容易呈现货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别。依照物主承担风险的准则,风险应由卖方承担,这样是毫无公平可言的。由于货物已不在卖方的占有、管制下,很难对其实行维护、报护、管理,以防止风险损失。此理论将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相联系在一起,风险转移时间便是所有权转移

9、的时间,其中重点讲的就是“物主承担风险”,基于权利义务的平等性,物主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这表示了一种公平。然而在国际贸易中,它所表现的是一个相比较来讲属于动态变化的财富流转关系,而不简单的是一个静态的关系。所以,有关于分别属于物权的所有权和属于债权的风险转移,以这种看似公正的理论来指导实践显然是极为不公的,所以逐渐开始放弃这一理论。交付时转移采纳这种规范立法的主要有美国、德国、中国等。是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判断风险转移的时间。是将风险与所有权相分离,以交付的时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其理论重心就在于谁占有谁管制谁支配所有物,便由其来承担风险。这就把所有权转移问题与风险转移问题进行区

10、别。实务中应以详细的交货时间来判断并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无论所有权究竟有没有已经进行转移。在这一准则下,保管货物免遭损害的角度是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标准,货物在谁手里,谁就更容易对所控制的货物进行保护。风险转移的时间是以交货的时间来进行确定的,而不管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具备一定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关于风险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理论,以交付这一可以明确的行为相对于所有权这一抽象的概念更容易掌握,在实践中也更容易操作。事实上,在操作过程中,由于管制货物的一方可以更方便的对货物进行保护,使货物不受损害,对其进行控制。因此由其承担风险也是比较正当的,正因为如此,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的推崇。而_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1、公约规定风险转移为交货时,我国作为缔约国也采取了这一原则。在这一风险转移下,货物风险转移的关键在于卖方交货方式及交货任务的完成。笔者认为,确定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为已交付货物的时间,其主要是从有利于保管货物的角度来出发。按照货物的占有状态,公正的承担货物损坏、灭失等风险,便处于有利地位。谁就能维护货物蒙受损失,这几乎完全符合现代国际贸易发展的要求。同时,风险转移的时间即货物交付的时间,有助于占有人踊跃积极的爱惜财产,并且,货物的交付是一个事实,易于判断显著明了,以此标准有利于明确风险转移的时间,同时也有利于缩小在实践中应对风险承担问题时而产生的_。风险转移的时间按照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

12、则,公约将交货分为以下几类:1、合同中定有运输条款(卖方安排运输)在国际贸易中,涉及运输是一个专有概念,涉及运输的交货又可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运输条款规定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后,风险转移给买方。(2)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由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在运输中销售

13、的货物:从订立合同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起时,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其他情况下(买方安排运输):如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或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点交货,风险从买方接_物,或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起转移给买方。在风险转移的时间上,每个国家有着不一样的规定。一种是将风险转移与货物的所有权联系在一起,一种是将两者分开,而公约采取的则是后者。公约在确定货物的风险转移的时间上基本上采用的是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这样可以由向保险人或承运人求偿处于较好位置的一方当事人来承担风险。国际贸易中的所有权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从卖

14、方转移到买方,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所谓货物买卖契约,就是指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或同意转移给买方以换取价金的行为,在许多贸易争议中,通常只有先确定了货物的财产权归属问题,才能进而解决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问题,由于各国法律对所有权转移适用不同的原则和规定,因此,_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除了在卖方义务中规定了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之外,对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以及合同对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等问题均未涉及,而由解决争议的_或仲裁庭依照公约的一般原则(即国际商业惯例)或依照国际私法规则适用的国内法律来解决。在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之时转移所有权即合同成立主义,认为买卖合同成立时,货物标的物所有 权转移。法国民法典规

15、定: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 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 价金尚未支付, 买卖合同 即告成立 , 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_人转移于买受人 。意大利民法典几乎逐字逐句接受了法国民法典第 的规定, 其规定:当事人间买卖契约无瑕疵, 所有权当 然同时由_人转移至买受人, 相关标的物与价金获得应当一致, 物之交付与价金之支付尚未进行者亦同。此外, 比利时、埃及、保加利亚、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等国亦采用此种立法体例。 合同成立主义倾向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有助于督促买卖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在某一程度上来说保护了买方的利益。但是其也存在明显的缺陷。首先, 在充分保护了买方利益的同时, 对卖方 的利益保护显得不足。对于卖方而言, 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货物的流通速度, 减少了货物的流通机遇和增值保值能力。其次, 与实际的货物买卖相脱离。在现代国际货物买卖中, 很多情况下货物 买卖的标的物是将来之物, 即标的物并不必在合同订立时现实存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