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文本]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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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书文本民事起诉状 篇一:法律文书范文汇总 第二章 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侦查文书 本章共分6节,第一节为概述,讲解侦查文书的概念、功能以及结构、内容和写法作为一般掌握。本章的重点文书为;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通缉令、呈请拘留报告书和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和逮捕证、起诉意见书、提请复核意见书等。 一、 刑事立案登记表作为一般掌握(为填空式较为简单,参照有关刑事登记表分析) 二、 刑事立案报告书 要求会写会用,学习教材中的指导写法,熟悉写作内容、写作要求。通过,分析范文形式,加深印象。 三、 通缉令的写法 分析例文: 通缉令 公缉字(1101)56号 发布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年厅、局 简

2、要案情:19 年9月到19 年8月,原中国农业银行分行工会办公室主任何 私自以“ 农业银行工会”和“ 市国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3次在社会上集资,后携带骗取的786.5万潜逃。 被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身分证号码、体貌特征、携带物品:何,男,44岁,原省 镇 村人,现住市 街18号,曾在 空军 机场服役 身高约1.74米,体态偏瘦,牙齿不齐,操江苏口音,身分证号为110106570411212。 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请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缉令后,立即部署查缉工作,特别是边境、口岸地区要认真围堵,严重防外逃。一经发现立即拘留,并速告公安部 局。 联系人、联系电话:许、王 电话(010)

3、6842122 附:犯罪嫌疑人照片、指纹及社会关系: (公安部印) 1101年8月31日 抄送部门: 四、 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和委托书拘留证、逮捕证、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呈请批准重新计算羁押期 限报告书为非重点,大都 为填空式文书上,比较简单,不再详细介绍。 五、 呈请拘留报告书的概念、功能与结构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拘字()第号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 被拘留人的简历: 拘留的理由: 拘留的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特提请对犯罪嫌疑人(姓名)刑事拘留。 当否,请批示。 呈请拘留报告书、起诉意见书省电大第四讲有关的辅助资料可供分析。(

4、大约需30分钟)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19)5号 犯罪嫌疑人黄,男,1956年生,汉族,省县人,系省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省县城关镇街号。 黄1963年至1973年在县沿河路读书,1974年至1977年在县大屯乡插队,1977年10月顶替其父在农药厂工作,11013年9月因犯有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1018年9月刑满释放后回县农药厂做临时工。 犯罪嫌疑人范,男,1956年生,汉族,省县人,系省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在县第五中学宿舍2单元5号。 范1963年至1969年在县实验小学读书,1969年9月至1973年在县第五中学读初中,1973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1976年9月解除教养

5、后在家待业,1977年10月被分配到县农药厂工作,1101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1018年9月刑满释放后回县农药厂做临时工。 犯罪嫌疑人肖,男,1966年生,汉族,省县人,系省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县人民武装部宿舍楼402室。 拘留原因和依据: 犯罪嫌疑人黄、范、肖于19年8月10日深夜12时许,窜到县柳河乡政府所在地,由范放哨,黄、肖翻窗进入乡武装部办公室,盗窃五四式手枪2支、子弹15发、人民币240元。同年8月11日深夜11时许,黄、范、肖3名犯罪疑人又窜到省县东沟镇,由肖放哨,黄、范翻墙进入供销社内,盗走收音机1台、自行车3辆、雨衣3件以及现金1320元。19年8月12日凌晨3

6、时许,该3名犯罪嫌疑人又在镇旅社再次作案,被值班人员发现后报案。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及时赶到现场。经现场勘查,分析研究后认定,该3名犯罪嫌疑人就是8月10日在柳河乡武装部盗枪的案犯,故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堵截追捕。8月12日上午11时许,黄、范、肖三名犯罪嫌疑人逃至县伏岭山区,在追捕过程中,黄犯开枪打伤公安干警1名,当日下午3时许,黄等3名犯罪嫌疑人被我公安干警包围在一个山洞里,被迫放下武器就擒,当场从黄、范、肖三名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五四式手枪2支、子弹5发、雨衣3件和现金1415元。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黄、范、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7条和第264条,涉嫌盗窃枪支和盗窃罪。根据中华

7、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2项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黄、范、肖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 刑侦科 承办人 年8月12日 这种文书是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是公安机关内部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法律文书。所以文书的开头没有设定文书的制作机关,只留有一栏供领导批示的部分。接下来是呈请批准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属于填空的部分。该文书核心内容是拘留的理由和依据,这是文字叙述的部分,要求按照法律的规定写清呈请批准被拘留人涉嫌犯罪的行为事实,也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中规定的七种情况之一的行为事实,应具体写明时间、地点和有关的情节。文字要求简明扼要。法律依据是

8、文书格式中已经印好的,只需要填写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即可。文末是承办单位和承办人的签署和印章。写明文书制作的日期。提请批准逮捕书是和呈请拘留书类似的文书,但其功能是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的文书,是对外的法律文书,因此没有领导批示的栏目。而且首都必须写明制作机关,文书末尾用此致 人民检察院这样的送达用语予以表述。文书尾部由公安局长签署,并在制作日期上加盖公章(应当压年盖月),最后写明附送案卷册数。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结果所作的结论,认定某某犯罪嫌疑人已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检察机关提出起诉意见,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制作的文书,也是一种以文字叙述为主,而结合填空说明某些要素的文书

9、。这是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作出结论的文字,也是最能体现公安机关侦查职能的文书。请看下面的格式和实例: 格式: 公 安 局 起 诉 意 见 书 字() 号 犯罪嫌疑人,男(女), 年 月日生,民族,籍贯,文化程度 ,单位及职业 ,住址 。 违法犯罪经历: 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_ _ _ _ _ 。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 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第 款,涉嫌 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注 (1)犯罪嫌疑人 现。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 卷页。 实例: 县公

10、安局 起诉意见书 公诉字(19)93号 犯罪嫌疑人吴,男,19年6月7日生,汉族,安徽省县人,初小文化程度,职业游医,捕前住江西省县乡村。 违法犯罪经历:1973年因盗窃、拐卖妇女被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79年到省县乡村定居,19年8月14日被我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县看守所。 经本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吴有下列犯罪事实: 19年2月,犯罪嫌疑人吴与原籍陈汉区隘口村有夫之妇汤(33岁)非法同居半年后,汤拐走了犯罪嫌疑人吴的1200元现金及衣物等,为此,吴非常气愤。同年10月,吴到市贩卖猪肉时,猪肉被抢,吴认为是汤从中捣鬼,准备对汤进行报复。1

11、9年2月,犯罪嫌疑人吴在原籍二郎乡街上碰到了汤,汤表现出似要和犯罪嫌疑人吴重归于好之意,提出向吴借400元钱还债,并言明当晚在公路桥头接犯罪嫌疑人去其娘家。吴将计就计,随手借给汤400元钱。当晚,犯罪嫌疑人吴身葳洗衣用的棒槌,依约到二郎河公路桥头等候,一直等到深夜未见汤的人影,知道又上了当受骗,决心进行报复。19年8月12日 ,犯罪嫌疑人吴在县城自由市场碰到汤在此卖鱼虾,便骗汤次日到县白帽区。13日,二人一起从白帽沿公路向方向步行卖虾,上午10时许,当步行到境内“标蔡”公路120K+650M处时,犯罪嫌疑人吴见此地山高林密,人烟稀少,乘汤不备之机,迅速拿起扁担朝汤头部猛击一下,汤当即向石岸下滚

12、去,幸而抓住了石岸上的茅草,未滚到石岸下。犯罪嫌疑人见状又用扁担向汤的头部猛力击去,扁担击在石岸的石头上,当即裂成两片。吴见汤滚到石岸下,便丢下破扁担,溜到岸下,拣起石头猛力向汤砸去,汤边还击边向后退,当退到离石岸15米处的石头沟一块大石头处时,汤倒在地上,犯罪嫌疑人吴乘机猛扑上去用双手卡住汤的脖子,汤咬住吴的左手大拇指,吴即用右手卡信汤的脖子,这时,汤由于呼吸受阻,将口松开,犯罪嫌疑人随即松开右手护左手痛处,这时汤用双手猛力抓吴的脸及其颈部,并不 断大声呼喊“救命”。犯罪嫌疑人吴见汤呼喊,便拣起一块石头猛力砸向汤头部,当即鲜血直流,汤奋力爬起来,将吴抱住,吴用力将汤甩倒在地,并又拣起一块石头向汤的背部砸去,后见汤没有动弹,就将沾有大量血迹的白衬衣脱下,丢到离现场约7米远的树林里,赤膊逃离现场,次日凌晨被我局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汤因颅骨粉碎性骨折和严重脑损伤死亡。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县人民检察院 局长宋(印) 县公安局(印) 19年9月25日 以上所举的呈请拘留报告书和起诉意见书中对案情事实写得基本符合要求,但事实叙述还可简明些,文字也可简练些。在起诉意见书中,说明证据不够,这是一主要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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