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公司质量损失赔偿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制造公司质量损失赔偿规定(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制造公司质量损失赔偿规定 1 范围1.1 本文件规定了对质量损失追究赔偿的方法、标准和要求,以利于更好地贯彻国家的质量政策和法规,加强公司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充分体现质量否决权,确保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和经济损失。1.2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内产品形成过程中发生质量损失以及用户退货中能确定的质量损失时的责任追溯与赔偿。2 职责2.1 技质科质负责制定质量损失赔偿规定,监督各部门按规定执行并协助责任部门做好对批量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2.2 各责任部门负责做好对本部门责任人的质量损失责任的追溯与赔偿。2.3 各员工应认真按公司有关规定做好本职工作,确保产品质量,防止质量损失的发
2、生。若有质量问题发生,作为责任人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照有关条款做出赔偿。3 赔偿3.1 一般质量损失的赔偿3.1.1 因质量问题而导致实际损失发生,按损失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额。损失值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实物价值加上运输、差旅与处理费用)减去实物残值,实物残值一般按实物价值的205%计算。若有质量问题而无实际损失发生,产品未出公司的可按每件视情对责任操作工和检验员罚款10-50元,产品已出公司的可按50-1000元范围由质管部确定或报总经理确定其损失赔偿额。3.1.2 部门或车间若发生产品降级、报废等质量损失,其损失值由责任部门承担(降级使用即回用的一律按产品入库值的10%计算)。责任部门可再根
3、据损失发生的经过和具体情况,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如下:a) 完全是人为责任,比如违章操作、违反工艺规定、工作大意而失职等,对责任人按损失值的40%赔偿;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100元。b) 有一定的客观原因,比如设备精度、量具误差、其它因素干扰等,责任人事前没有认真检查发现事故苗头或属领导违章指挥而没有抵制等,对责任人按损失值的10%赔偿;并罚款3050元。c) 由于其它一些原因,若当事人有一定的责任的,按损失值的15%赔偿;d) 若有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的赔偿额度为直接责任人的赔偿额度的30-50%。3.2 重大质量损失的赔偿3.2.1 若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损失值10000元及以
4、上)或批量质量事故(价值1000元下的零部件或产品10件、价值1000元及以上的零部件或产品5件),责任部门应将损失经过情况书面报公司质管部,由质管部组织有关人员与责任部门共同处理,赔偿标准如下:a) 责任人应负完全责任的,按损失值的50%赔偿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对照处罚;b) 责任人应负主要责任的,按损失值的30%赔偿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对照处罚;c) 责任人应负次要责任的或间接责任的,按损失值的15%赔偿。3.2.2 若发生严重违反工艺、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定、违章指挥等情况而导致损失发生时,除按上述相应条款对照赔偿外,另按公司有关规定对照处罚。4 其它情况下损失的赔偿4.1 对于出厂产品若在
5、用户处因质量问题而发生损失,除按以上对应条款追究赔偿外,另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4.2出厂产品若发现如下问题,除按3.1条追究相应的损失赔偿外,还应按下列标准罚款:a) 标签贴错、贴歪、字迹不清等,罚款10元/台;b) 铭牌敲错、钉错、钉歪等,罚款50元/台;c) 底座底脚少眼、错装零部件等,罚款50元/台;缺装零部件,罚款100元/台d) 型号规格发货错等,罚款30元/台;e) 特殊要求产品明确检查项出现误差导致用户投诉或退货,罚款30元/台。4.3 对于一般性安全、设备事故、工作质量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参照本规定的相应条款对责任人追究赔偿或另行研究处理。4.4对于检验员错检造成的损失,若产品未出厂,对责任检验员按操作工赔偿额的50进行赔偿;对于检验员漏检的质量问题,按每件10-50元罚款;若出现质量事故及问题产品流入到用户处,比照上述条款对责任检验员按操作工同等责任执行赔偿与罚款。a) 上述条款未能列入的问题类型,可按就近参照的原则执行或由全质部视情裁定。b) 当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时,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公司相关领导和责任部门领导的责任。c) 新产品试制中的设计质量不受本制度的约束,但产品转入批量生产后发现的设计质量问题应纳入本制度考核。d) 对产生损失隐瞒不报的质量、工艺、设备、安全等问题,一经查出,按本规定加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