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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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总结第一篇:职业卫生总结 名词解释: 1. 法律规范: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体行为规则。 【补充: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后果三要素构成。其表现形式有: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地方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9)国际条约。】 2. 职业安全卫生法:也称劳动安全卫生法,是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综合。 3.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

2、人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是组织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组织行政岗位责任制度的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4.“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指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5.安全生产条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6

3、.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具体包括: 1、各类生产经营企业; 2、个体工商户; 3、公民; 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7.重大危险源管理: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对此要进行 1、登记建档 2、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3、制定应急预案 4、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8.职业病: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为接触到了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其它有毒有害等职业有害因素所导致的疾病。 9.职业健康监护:是指为了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损害,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健康检查和连续的、动态的医学观察,记录

4、职业接触史及健康变化,对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进行评价。 10.工伤:又称职业伤害,指职业危险因素给处在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造成的伤害,包括急性伤害和慢性伤害。 11.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四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 12.安全标准:以系统安全风险控制目标与指标为原点,在对系统的安全责任与组织管理程序、构成系统的结构与每个基本功能单元(包括子系统、设备、技术措施、人员资格、组织能力等)进行科学分解与优化

5、的基础上,对相关人员、组织的资格、各个相关子系统、元器件等每个基本功能单元明确提出强制性的统一的规范化安全要求与工作程序要求以及应承担的相关的法律责任,并用完善的技术与管理体系保证责任的可追溯性的,由国家(或权威性机构)以技术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13.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14.法律责任: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违反了这种行为规范,实施了违法

6、行为,就要引起不利于行为的人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就是法律责任,它通常表现为违法者要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法律规范如果缺乏法律责任的保障,就难以在实际生活中被普遍遵守。 15.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16.未成年工工作时间:指16到18周岁未成年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应当从事劳动或者工作的时间。未成年工工作时间应当小于8小时。 17.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 18.标准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通常情况下应当遵守的国家统一规定的工作时间。 19.安全生

7、产责任制:按照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20.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指的是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2.法的本质:法的最本质的属性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任何个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阶级的共同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这种物质生活条件构成法的基础。

8、 22.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现行法律规范中,由于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整方法不同,可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凡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3.三同时:即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4.党内责任:指对在安全工作中犯有失职类错误的共产党员的纪律处分1)对党员: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2)对党组织:改组;解散。 简答题: 1.什么是法的概念,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答:概念:广义的法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

9、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所表现的意志首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又不单纯是意识形态,而是一种社会规范。 基本特征: 1.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哪几个法律部门构成?社会主义法包含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宪法2.民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社会法 6.刑事法7.诉讼法 内容:(1)宪法:称为“母法”、“最高法”,全国人民代表大

10、会有权制定和修订宪法。 (2)法律: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 (3)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其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 (4)部门规章: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分为部门规章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制定。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主要包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的体系、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等内容。 3.工会监督的作用是什么?

11、如何开展工会监督? 答: 作用: 1. 工会监督属于群众监督,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 2. 工会作为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工人的代表,有广泛的群众性。 3. 在各级工会组织中,一般都设有安全生产的工作机构或专(兼)职人员来管理安全工作,对企业特别是对基层班组的安全工作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 4. 工会组织还可以在监督行政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方面,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5. 由于工会组织和劳动部门一样,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工作,在安全监督,尤其是对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对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等方面,能够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发挥重要的作用。 6. 工会是群众团体,它的监督属于群众

12、监督,并且通常只是通过批评、建议、揭发、控告等手段实现,而不能采取国家监察的某些形式和方法,特别是不能采取哪些以国家强制的形式表达国家命令的手段,因而它通常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 注: 1、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检查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5项: (1)工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权。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2)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监督权。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如不向从业人员

13、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护措施;不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等。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3)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是直接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重大事故隐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工会的意

14、见,不得推诿,并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 (4)工会有建议撤离危险场所权。工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现场指挥人员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对确需立即组织从业人员撤离作业场所的,立即组织执行;对尚不需要撤离从业人员,但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保证安全的措施。 (5)工会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首先,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工会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其次,工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关于事故处理的意见,并可以在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

15、责任的基础上,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工会监督的建议 (1)提高认识,树立科学维权观 要提高工会干部对监督检查工作重要性认识。要扎实做好“及时报告和消除安 全生产事故隐患”案例征集工作。要以通报形式进行点评,对隐患发现和报告及 时、协调解决主动、消除彻底的案例进行通报,形成交流互动促进效果提高。让广 大的监督检查人员和小组检查员从消除的事故隐患的案例中认识到监督检查工作的 重要性,激发检查人员的使命感和自豪感。 (2)结合实际,完善工作制度 一要及时修订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在责任制落实、会议制度、台帐制度、小组检查员设置等方面,针对薄弱环节进行修订完善。 二要建立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职责。重点明确界定车间工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职责、工作内容,以此发挥车间级工会监督检查组织中各个委员会(小组)成员的作用。 三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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