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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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安全生产法)总则 为仔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催促治理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职责明确、履职到位,促进矿井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治理体系根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2216号)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神木XX 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 第一条本责任制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需管安全、管业务必需管安全、管经营必需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治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和职工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各

2、部门、各岗位人员落实好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生产可持续进展。 其次条各级安全生产治理人员必需具备满意安全治理需要的安全治理学问和现场治理阅历,并经考试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条各岗位工种是现场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责。必需娴熟把握“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四条各级治理人员和岗位工种,要仔细履行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责,既要干好工作,又要保证个人和他人的安全,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 第五条为保证本责任制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比落实相应的职能

3、部门和责任人。 第六条各部门、治理人员责任制未履行或履行不到位,赐予责任人进展以下责任追究: (一)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较为严峻后果,属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的,由国家有关机关或部门依法依规赐予行政处分及惩罚。 (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较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较轻后果,未触及法律的,依据“安全生产1号文”以及相关规定,赐予行政处分或惩罚。 第七条各岗位工种人员责任制未履行或履行不到位,赐予责任人进展以下责任追究: (一)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较轻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较轻后果,未触及法律的,依据“安全生产1号文”以及相关规定,赐予行政处分或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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