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爆破工技术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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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煤爆破工技术操作规程 采煤爆破工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 采煤爆破工必需由责任心强,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经受,熟识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治理及放炮技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放炮员合格证的专职人员担当。 第2条 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通风、瓦斯、火药治理等规定,切实执行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和本操作规程。 第3条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和兼职安监员都应在现场。 第4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急的煤层中放炮时,必需采纳正向爆破,严禁反向爆破。 第5条 严禁采纳糊炮、明火、一般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 第6条 放炮与回采其它工序平行作业时

2、,必需根据放炮的安全距离规定执行,否则应停顿放炮。 第7条 在地质变化地带、冒顶区、安全出口等处的顶板破裂、煤层松软、简单冒顶片帮的地段,要少装药放小炮或不放炮。 第8条 放炮员要和打眼工亲密协作,保证爆破时不崩倒棚子、不丢顶煤和底煤、不将煤块大量崩溅采空区,保证煤壁平直,符合开帮进度要求。 第9条 运送爆破材料和封泥装药可由兼职的放炮员助手进展。放炮员助手必需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操作。 第10条 放炮员的工作挨次; 预备(领取工具和爆破材料运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破材料装配引药)检查处理放炮操作(装药设戒备联线放炮炮后检验撤戒备)收尾工作。 二、预备、检查与处理 (一)预备: 第

3、11条 向班组长承受任务后,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量,填写领取单。严禁携带不合格的瓦斯检测器下井使用。 第12条 领取并检查防爆放炮器。 1、用放炮器钥匙扭到充电位置,指示灯要发亮; 2、制止用短路的方法检查放炮器; 3、放炮器完好,电池有电。 第13条 领取放炮母线。 1、必需使用橡胶铜芯或聚氯乙烯钢芯双线电缆; 2、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第14条 领取掏勺、木抨或竹杆、木或竹质炮棍,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15条 领取炸药: 1、持有区(队)长、技术人员签字盖章的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火药领取单到爆破材料发放站领取当班用的炸药; 2、只准领取作业规程规定的煤矿安全炸

4、药,严禁领取和使用非煤矿安全炸药、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含水超过0.5%的硝胺炸药及硬化到不能用于揉松的硝酸胺类炸药。 第16条 领取电雷管。 1、只准领取瞬发电雷管或毫秒延期电雷管,毫秒雷管最终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当面点清电雷管数量; 3、严禁领用延期性电雷管、非电导爆管。 第17条 运送爆材料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电雷管必需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 2、放炮员和放炮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不准超过公司、矿规定的限量; 3、爆破材料必需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应分装在不同的容器内或分装在同一容器的具有坚固隔板的间隔内并加锁。严禁将火药装在衣袋内; 4

5、、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笼上下; 5、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车辆时,不得与其他人同乘一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2人; 6、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沿井筒上下; 7、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8、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第18条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在工作面临时存放时,必需放置在放炮戒备线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电器设施、不潮湿的安全地点; 2、火药箱内只准存放炸药和电雷管,严禁将瓦斯检定器、放炮器存放箱内。炸药和雷管必需用隔板隔开

6、,不许混放; 3、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炮药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炮药箱上; 4、防爆型放炮器要悬挂在枯燥地点。 第19条 装配引药。 1、只准由放炮员装配引药,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2、必需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巷道内装配引药; 3、严禁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4、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一个引药只准装一个雷管; 5、装配引药,应先将炸药卷顶部揉软,用木杆或竹抨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同

7、时将脚线末端扭结,严禁将电雷管从药卷侧面硬插入药卷中或捆在药卷上; 6、装配引药时,必需防止电雷管受震惊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7、装配引药的数量应依据眼数而定,并且用多少装配多少。装好的引药要立即整齐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不得遗失,不准随地乱放。 (二)检查与处理 第20条 装药前,放炮员要与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展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准时处理。在有以下状况之一时,不准进展装药。 1、装药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到达1%时; 2、工作面风量缺乏或风向不稳定;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集飞扬。 4、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的危急; 5、有伞檐,炮道不符

8、合规定,煤壁局部突出0.3米以上; 6、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炮眼塌陷消失裂缝,温度骤高骤低等; 7、有眼深小于0.6米的炮眼或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眼深位置、方向等; 8、炮眼内煤粉未去除洁净; 9、根本支护与特种支护不齐全,支护有损坏未处理; 10、发觉瞎炮未处理。 三、放炮操作 第21条 装药。 1、用掏勺将炮眼内的煤粉清理洁净; 2、用炮棍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用力要匀称,不得强力冲击,但要使药卷间密实接触; 3、正向爆破的引药最终装,装引药时其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 4、填炮泥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要渐渐用力轻捣压实。眼孔填

9、够炮泥后,要将脚线扭结,并盘放在眼口,不得拖在炮眼外边; 5、炮眼封泥应采纳水炮泥。装填水炮泥时应先紧靠药卷填上0.030.04米的炮泥,然后装水炮泥,外端再填以炮泥。留意不要用力过猛和压的太紧,以防捣破水炮泥,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6、封泥应用不燃性的砂、粘土、制止使用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 第22条 炮眼深度和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准装药放炮; 2、炮眼深度为0.6米至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长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第23条 要根据作业规程规定的一次装药分段放炮或分段装药分段放炮的方式进展装药作业; 第24条 设戒

10、备。 1、联线前,班组长必需亲自布置专人在戒备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全部通路上担当戒备,放炮员须为戒备人员之一。 2、戒备线必需设在顶板、支架完好的地点,并要设置戒备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放炮时,全部人员都应在戒备线之外; 4、工作面若与其它采掘面贯穿,在相距15米时,必需在要贯穿处设戒备,直至贯穿。贯穿处两头都要在放炮前检查瓦斯; 5、戒备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公司、矿的规定。 第25条 检查及处理。 在联线和放炮前,放炮员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放炮的地点进展其次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准时处理。在有以下状况之一时,不准进展联线放炮。 1、放炮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到达1%时; 2、存

11、在第20条的各项问题未处理或处理后又消失时; 3、没按第24条的规定设好戒备; 4、放炮母线缺乏50米; 5、应当掩盖维护好的设施未进展掩盖和维护; 6、没按规定用水炮泥或封泥长度缺乏; 7、分段放炮时,崩倒的棚子未扶起。 第26条 联线 1、要根据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炮挨次和联线方法联线放炮; 2、严格执行谁联线谁放炮,即放炮母线联电雷管脚线及检查线路和通电都必需由放炮员本人操作; 3、工作面布置的单排眼、双排眼、三花眼或五星眼的联线都采纳大串联法,最终剩下的两条脚线在未和母线联络前要扭结成短路;母线未和脚线联结前,两端必需扭结成短路。 4、母线与脚线联结后,再沿路检查母线。放炮员应最终退出放炮

12、地点。 第27条 放炮。 1、母线与电雷管脚线联结后,放炮员即吹第一次口哨并大声叫喊:“要放炮啦”; 2、放炮员沿路检查路线,其次次吹口哨并大声叫喊:“快放炮啦”; 3、到达放炮的戒备地点后,将母线联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并拧紧,这时第三次吹口哨并大声叫喊 “放炮啦“,等待30秒后,用钥匙将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待氛灯闪亮稳定,将开关钥匙转到原来放电位置起爆; 4、炮响后,首先取下放炮器钥匙,然后将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并打结短路。 第28条 炮后检查。 1、放炮员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进展放炮后的检查工作,检查及处理内容同第20、25条; 2、通电后若没有爆炸,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5分钟、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13、时至少15分钟后,放炮员方可沿线路检查不爆的缘由; 3、在确属由联线不良造成不爆时,可以重新联线放炮; 4、若确属瞎炮,应按第29条方法处理 第29条 处理瞎炮时,必需遵守下到规定: 1、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2、严禁用铺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引余炸药)连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3、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需具体检查炸落的煤、钎,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4、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展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30条 装药的炮眼必需当班放炮完毕。若遇特别状况无法当班放完时,必需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清状况。 第31条 在本班放完炮、吹散炮烟并经班组长同放炮员须吹长哨并大声叫喊放完炮啦方可撤戒备。 四、收尾工作 第32条 整理整理好工具,存放在规定地点或亲自携带保藏。 第33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写消耗单并须经班组长签字。当班要办好爆破材料退还手续,不准私藏电雷管及炸药。 第34条 向下班放炮员交班,介绍当班工作状况。 第35条 升井后要将瓦斯检定器或瓦斯检定灯交回矿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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