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科科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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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防科科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年) 通防科科长是煤矿通防安全技术治理的详细负责人,是煤矿通防安全技术治理的第一责任者。通防科科长必需娴熟把握煤矿安全专业学问并依法进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清单 第一条仔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安全生产。 其次条 乐观协作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技术组织、治理等工作。 第三条 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治理制度,并按规定进展考核。 第四条按时组织科室人员进展学

2、习,开展区队安全训练,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 第五条在进展煤矿生产接续审查、“一通三防”设计、措施落实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计、措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乐观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一通三防”科技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七条每日对报送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展批阅、把关。 第八条负责安排并准时进展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牢靠。 第九条 组织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方案、措施,并监视落实。 第十条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展准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展准时检查、有效维护

3、,确保正常工作。同时要按规定对火区进展定期检查、建立火区治理制度、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常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意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三条准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到达规定要求,按期进展鉴定和标校。 第十四条 组织拟定全矿井反风技术方案、瓦斯等级、通风力量、通风阻力、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第十五条实行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精确、准时。 第十六条负责自救器的治理、检查,保证数量充分、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负责组织每月进展一次以上针对防护设施的检查,确保各项防护设施完好。 第十八条 负责

4、组织单位职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治理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状况。 第十九条 负责本单位危急源、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掌握。 其次十条 完成矿下达的有关安全风险管控的工作任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其次十一条做好通防方面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立的详细执行工作,负责制定通防方面安全风险管控体系的详细目标及开展。 其次十二条从严从细抓好现场治理,常常深入现场,检查隐患整改、任务完成和制度执行状况。 其次十三条在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组织通防方面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检查、评比,准时发觉“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准时安排落实整改。 其次十四条负责组织职工一通三防方面的训练

5、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素养和安全意识,组织落实各工种的岗位责任清单制,监视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其次十五条必需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其次十六条 外出期间必需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二、责任追究 其次十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通防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准时实行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其次十八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赐予通防科科长降级

6、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根据规定准时、照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有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承受调查取证的、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的。 其次十九条未准时组织进展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赐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实行措施进展治理的,赐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解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赐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条对煤矿“一通三防”技术治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由于技术缘由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标准,通防科科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消失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和“一通三防”各项治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展考核的,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未准时安排人员进展通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牢靠,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不能够常常深入现场,或未准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六条未准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展准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防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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