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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房改工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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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房改工件汇编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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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陕西房改工件汇编 陕西房改工作文件汇编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目 录 1.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调配货币化的指导观法(陕政发〔2022〕33号) 2. 西安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手段 3. 西安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手段 4. 西安市2022年公有住房本金价、市场价、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5. 关于对2000年元月1日之后筹划调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岗后加入 单位房改问题函的答复(陕房改办发〔2022〕004号) 6. 关于干部、职工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操纵标准规定的说明(陕房改发〔1999〕02号) 7.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创办的抉择(陕政发〔1998〕49号) 8. 关于非省级机关住房加入房改的问题和职工在批准集资建房后去世如何购房问题的处理观法(陕房改办发〔1999〕022号) 9. 关于当前房改工作中几个概括问题的通知(陕房改办发〔1999〕03号) 10. 关于以标准价、本金超标准添置和租住公有住房加价加租问题的实施手段(陕房改办发〔1997〕07号) 11.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校正违反规定购房、建房、租房、装修住房问题的实施观法和处理手段》的通知(陕办发〔1996〕7号) 12.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本金价出售公有住房分期付款手段(试行)的通知(陕政发〔1997〕44号) 13.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机关工作人员住房的规定(陕办发〔1990〕6号) 14. 关于转发《创办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房住房改革的通知》的通知(陕房改办发〔1999〕014号) 15.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创办的通知的观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50号) 16.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抉择的通知(陕政发〔1994〕59号) 17.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抉择(国发〔1994〕4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调配货币化的指导观法 陕政发〔2022〕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我省住房货币化调配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创办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特制定本指导观法。

一、指导思想和根本原那么 1、实行住房调配货币化的指导思想是: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创办的通知》精神为指针,加快全省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我省省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通过实行住房货币化调配,启动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不断得志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2、实行住房货币化调配的根本原那么是: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合理负担;新人新制度,老人老政策,新屋新制度,老房老政策;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各地结合实际,分别决策,分级负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 实施时间、条件、对象和范围 3、实施时间:从2000年1月1日起,全面中断住房实物调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调配 4、实施条件:房价收入比(本市区、县城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大于4倍,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创办资金(或其他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 5、实施对象:2000年1月1日之后加入工作的职工(简你“新职工”);1999年12月31日之前加入工作的无房职工、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简称“老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夫妻双方自加入工作之日起,未以任何一方名义承租或以标准价、本金价并享受国家优待房改政策折扣添置过公有住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 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以标准价、本金价添置或以标准价租金承租了可添置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成本《指导观法》规定的各职级住房面积操纵标准的职工 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的住房货币补贴面积,执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校正违反规定购房、建房、租房装修住房问题的实施观法和处理手段》(陕办发〔1996〕7号)中规定的各职级住房面积操纵标准 6、实施范围:各级政府财政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 三、住房货币化调配的主要方式及相关政策 7、实行住房调配货币化的主要方式是: (1)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为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要达成职工工资总额的10%(其中个人缴交5%、单位补贴5%)以上 (2)发放住房补贴对“新职工”按月计发住房补贴;对“老职工”中无房户和住房未达标户,实行一次性结算,分期赋予货币补贴 住房补贴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补贴年限等因素确定。

补贴比例=(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60÷2-职工年平均工资×4)÷补贴发放年限÷职工年平均工资×100% 8、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的7项本金因素加不高于3%的利润确定 9、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同级统计部门确认的本市、县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10、住房补贴发放年限为国家规定的32年 11、补贴比例应随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变化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定期调整概括标准由市、县房改部门测算,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和发放方式 12、“新职工”住房补贴额的计算 “新职工”从到岗的次月起,住房补贴以核定的标准发放,至退休为止 (1)月住房补贴额=月工资总额×补贴比例 (2)职工月工资总额,参照住房公积金缴交职工工资总额基数逐年核定 13、“老职工”住房补贴额的计算 (1)“老职工”中已承租了或已按标准价、本金价添置了公有住房,但未达成本《指导观法》其次条第五款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对其面积差额片面可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一次性计算补贴额,逐年发放补贴额计算公式为: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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